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曜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曜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曜瑋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入監執行後,再經本院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受刑人另涉詐欺罪,經本院重新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4月19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56164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