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更一字,111年度,38號
KSHM,111,上更一,38,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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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如薰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
0年度訴字第323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262號、第6504號;
移送原審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1224號),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與黃富銘( 未據起訴)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 民國110年1月15日下午3時21分許,推由乙○○以黃富銘持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聽甲○○以00-0000000號 超商外公共電話撥入之購毒電話,談妥交易細節後,由黃富 銘提供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重量不詳),再由乙○○於同日下午3時46分許,在其與黃富 銘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共同住處外巷子,交付 該包甲基安非他命給甲○○,並向甲○○收取1,500元(含毒品 價金1,000元及先前欠款500元),以此方式與黃富銘共同販 賣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10年3月11日晚間7時25分許 ,在高雄市○○區○○○路00號麗都旅社拘提乙○○到案,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臺南市刑大)報 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原審被告黃富銘林勇明於原審判決有罪後,均提起上訴, 其中黃富銘於110年12月7日具狀撤回上訴而確定(原審二卷 第429頁),林勇明則於本院前審判決有罪後,於111年5月9 日捨棄上訴而確定(上訴卷第396頁)。
 ㈡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



告乙○○(下稱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到庭陳述,然經 合法傳喚於本院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上更一卷第30 7、317至319、327頁),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㈢證據能力:
1.證人甲○○之警詢陳述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甲○○之警詢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 傳聞證據,而甲○○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作證,其證述內容與 先前於警詢陳述並無重大歧異,自無傳聞法則例外之適用, 應認證人甲○○之警詢陳述無證據能力。
2.證人甲○○於110年3月31日所為偵訊陳述有證據能力: ⑴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查證人甲○○於110年3月31日下午3時26分許偵查中接 受檢察官訊問時,經檢察官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命 其具結,訊問全程錄音錄影,並採一問一答方式進行(問答 之逐字譯文詳見附表二),檢察官訊問時語調平和、聲量適 中,甲○○應答全程神智清楚,並無明顯畏縮或照稿回答之情 形,且回答過程全程神情及語調均屬正常,偵訊庭內除檢察 官與甲○○外,僅有一名法警,此外別無他人等情,業據本院 當庭勘驗上述偵訊錄影光碟無誤,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上 更一卷第248至257頁),足認檢察官訊問時已遵守法定程序 且無不正訊問情事,依甲○○回答時之神情觀察,亦均屬出於 自然反應之發言,並無遲疑、猶豫或其他受外力干擾之異常 反應,依其陳述當時之過程、內容等各項外在附隨環境或條 件觀察,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述說明,甲○○上述偵訊 陳述(以如附表二所示本院當庭勘驗之逐字譯文內容為準) 應有證據能力。
 ⑵檢察官於前述偵訊過程提及甲○○與被告間之通訊監察譯文時 ,雖未提示譯文予甲○○辨識,然甲○○於該次接受檢察官訊問 前,甫於同日中午12時8分至42分許接受臺南市刑大警員之 詢問,而甲○○於該次偵訊明確陳稱:警察有播電話(指通訊 監察錄音)給我聽等語(上更一卷第255頁),審酌二次訊 (詢)問相隔不到3小時,涉及之犯罪事實亦屬相同,從檢 察官問及通訊監察譯文時,甲○○均能直接、流暢的切題回答 ,並無疑惑、記憶不清或其他不能理解檢察官提問等情形觀 之,甲○○回答時顯仍記得約3小時前在臺南市刑大接受詢問 時所聽到的通訊監察錄音內容,並就其記憶而為答覆,則檢 察官偵訊時未再重複提示譯文一事,無礙其甲○○之偵訊陳述



有證據能力之認定,一併敘明。
 ⑶另高雄地檢署就甲○○所為上開偵訊陳述所製作之訊問筆錄( 偵二卷第247至253頁),筆錄記載文意與甲○○回答語意雖無 重大差異,但未翔實按檢察官提問、甲○○回答之內容逐字記 載,業經本院當庭勘驗無誤,爰以本院勘驗甲○○該次偵訊陳 述之逐字譯文(如附表二)作為本件判斷事實之依據,併此 敘明。
3.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均經檢察官、被 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同意有證據能力(上更一卷第1 48至149頁),嗣被告未於本院審判期日到庭,亦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認上述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 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 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並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未到庭答辯,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固坦承 有透過手機於前述事實欄所示時間與證人甲○○聯繫,通話內 容如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所示,通話後亦有見面等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甲○○打電話給 黃富銘,被我接到,我要求甲○○還先前欠黃富銘的3,500元 ,至於甲○○於通話中說「雞仔要1隻」,我不知是何意。我 叫甲○○來我住處巷口,他到後吵著要找黃富銘,不還錢給我 ,我就直接離開現場去上班,我沒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甲 ○○云云。經查:
 ㈠證人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被告是綽號「芭樂黃富銘的女友,我於110年1月15日下午3時25分許、下午3時 46分許,以7-11統一超商公共電話撥打黃富銘所持用0000-0 00000門號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由被告接聽,通話中提及 「雞仔1隻」就是指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被告知道我要買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後於同日下午3時46分許,我騎機車 抵達黃富銘、被告住處外的巷子(高雄市鳳山區中山東路38 5巷),由被告交付以透明夾鏈袋包著的不詳數量甲基安非 他命1包給我,我交付1,000元給被告。我當天並沒有跟被告 起爭執,但交易時她說我之前跟黃富銘買甲基安非他命毒品 的錢還沒給,有唸我一下,所以除了本次交易的價金1,000 元外,我還多還她500元等語明確(偵二卷第341至343頁、 上更一卷第255至256、332至334頁),核其就該次毒品交易 之聯繫方式、毒品種類、數量、金額及交易過程等重要情節 之證述,前後大致相同,並無何瑕疵可指,參以: 1.證人即共犯黃富銘於偵訊陳稱:甲○○於110年1月15日有打電



話說「雞仔要1隻」,是被告接的,(通話後)被告跟我說 有人找我拿毒品等語(偵二卷第125頁);於原審羈押訊問 時供稱:「雞仔」指甲基安非他命,這是我與甲○○的暗語等 語(聲羈二卷第31頁);另於原審準備程序時陳稱:這次是 我請被告幫我聽電話,她要上班,我請被告順便幫我把毒品 交給甲○○,並用「衛生紙」將毒品包起來,被告應該知道裡 面是毒品等語(原審一卷第204頁,另黃富銘所述之以衛生 紙包覆毒品部分應屬誤記,詳後述),審酌證人黃富銘與被 告係同居男女朋友,有相當之感情基礎且關係密切,應無故 意誣陷被告入罪之動機及必要,足認其陳述具有高度可信性 ,足以資為證人甲○○前開指述之佐證。
2.細觀附表一所示被告與甲○○間之3通對話,甲○○於第1通對話 及第2通對話前半段,始終只以「他那個啦」、「要那個」 、「那個」之隱晦用語代稱交易標的物,完全未言明欲交易 之物品名稱、具體內容、數量及價金,已與日常一般通話習 慣迥異,然被告毫無疑惑之表現,逕自回稱「你開始那個, 你要跟我們清楚啊,給你方便」,顯然知悉甲○○所指為何物 ,並要求甲○○就交易一事要「清楚」,甲○○承諾會「清楚」 後,才進一步表明欲交易「雞仔1隻」,被告仍無疑惑之意 ,而是直接應允「好啦」,並再次要求「你要跟我們清楚捏 」,其2人刻意以隱晦用語代稱交易細節,與一般常見之毒 品交易雙方為避免通話遭監聽或旁人察覺,多以代稱、隱晦 言詞溝通之情形相符,已足證上述通話是磋商毒品交易。再 者,被告在第2通對話不斷要求甲○○就交易要「清楚」後, 甲○○回稱「有啦」、「我慢慢給你」等語,亦與證人黃富銘 於原審時證述:甲○○還欠我3、4,000元毒品的錢等語(原審 一卷第458頁);證人甲○○證稱因先前欠款未還而遭被告叨 念,故與被告見面時除交付該次毒品價金1,000元外,還多 還500元等語,均屬相符,可知被告在電話中與甲○○談論本 次毒品交易時,仍不忘要求甲○○應設法清償之前積欠黃富銘 購買毒品款項,以「清楚」雙方帳目,均足以證明甲○○指述 情節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3.綜觀證人甲○○、黃富銘證述內容及附表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可證被告先透過電話與甲○○約妥交易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 及價金,而達成交易毒品之約定後將此事告知黃富銘,由黃 富銘提供毒品,再推由被告前往約定地點即被告與黃富銘共 同住處外巷子,將以透明夾鏈袋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 給甲○○,並向甲○○收取該次毒品價金1,000元及甲○○先前積 欠黃富銘之500元,則被告與黃富銘共同販賣價值1,000元之 甲基安非他命給甲○○之事實,已甚顯明。公訴意旨認是被告



單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甲○○乙節,容有誤會。 4.至證人黃富銘雖於原審陳稱:我請被告交毒品給甲○○,毒品 用夾鏈袋裝,並用「衛生紙」包起來云云(原審一卷第204 、456頁),然證人甲○○就本次毒品交易之外包裝,始終一 致證稱:被告交1小包甲基安非他命給我,用「透明夾鏈袋 」包著等語(上更一卷第255、332至333頁),從不曾提及 夾鏈袋外尚有包覆衛生紙,反觀黃富銘於本案偵查及原審審 理過程中就:本次委請被告交付毒品給甲○○是黃富銘販毒給 甲○○或與甲○○合資、被告是否知悉甲○○來電目的是購毒、與 甲○○間之毒品交易暗語「雞仔」是指何種毒品、甲○○是否有 給付毒品價金等諸多細節,前後供述不一,且對被告多所迴 護,甚至於原審虛偽證稱附表一所示通話非毒品交易云云( 黃富銘就此所犯偽證罪,業經判刑確定,詳後述),則黃富 銘前述用「衛生紙」包覆裝有毒品之夾鏈袋乙節,應屬誤記 ,兩相比較下,自應以甲○○上開明確證述係僅以透明夾鏈袋 包裝之詞較為可採。從而,被告交予甲○○之甲基安非他命外 包裝,應僅有甲○○所述之透明夾鏈袋,並未再包覆衛生紙, 一併敘明。
㈡本件共犯黃富銘與甲○○間就甲基安非他命之暗語為「雞仔」 ,甲○○因而在附表一所示通話中以「雞仔1隻」表示欲購買 甲基安非他命,而被告於前述時、地交付予甲○○之毒品亦確 為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業經認定如前。至證人黃富銘雖曾於 110年3月12日偵訊中一度改稱:「雞仔」是海洛因云云(偵 二卷第125頁),然除此之外,黃富銘於110年3月12日原審 羈押訊問、110年4月8日警詢及偵訊時,雖就部分案情細節 多所反覆,但對於其與甲○○間之甲基安非他命交易暗語為「 雞仔」乙節,始終為一致之陳述(聲羈二卷第31頁、偵二卷 第262至266、288至290頁)。況且黃富銘除於本件犯罪事實 欄所載之110年1月15日與被告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甲○○ 之外,另於同年月16日下午3時31分許販賣價值2,500元、於 同年月21日晚間10時7分許販賣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給甲○○共2次等情,業據黃富銘於原審坦白承認,並經原審 判決有罪後,未據兩造上訴已確定,而甲○○就上述2次向黃 富銘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前,亦均先以超商之公共電話撥打 黃富銘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為交易磋商,並均在電話中 向黃富銘表示「雞仔要半半」、「雞仔1隻」等暗語,有該2 次之通訊監察譯文可參(他二卷第321頁),足認黃富銘與 甲○○以「雞仔」暗語代稱之毒品確為甲基安非他命,而非海 洛因。
㈢不採信被告抗辯之理由:




1.被告固辯稱:我在電話中是要求甲○○還錢,與甲○○見面後並 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甲○○云云。證人甲○○於111年4月6日 本院前審具結後亦證稱:我施用的安非他命是跟黃富銘買的 ,我沒有跟被告買過毒品。我先前偵訊說有跟被告交易過安 非他命一次1千元,是因為那次我打電話給黃富銘,是被告 接的,因我欠黃富銘錢,被告問我欠的錢何時要還,我說下 次再還、分次還,這次能不能先讓我拿,被告說好,叫我過 去。被告到時,我拿錢給被告,被告沒有拿安非他命給我。 警詢我是賭懶(台語),才說被告有拿毒品給我,那次其實 沒有拿毒品,是被告跟我要錢,被告拿走1千元,但沒有拿 毒品給我,我就走了,被告等於是幫黃富銘要錢回去。被告 不曾拿過毒品給我云云(上訴卷第290頁至293頁),而為附 和被告之詞。然證人甲○○此部分證述,不僅與其先前於110 年3月31日、4月27日偵訊所述明顯歧異,與附表一所示通話 之語意脈絡亦不相符,已難採信。再者,甲○○在本院前審為 上開證述後,經本院(前審)依職權告發甲○○涉犯偽證罪嫌 ,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簽分偵辦,甲○○於該偽證案之偵訊及 審理中明白承認於本院前審所為證述均為虛偽,並於該案偵 訊陳稱:是因對方(指被告)恐嚇我,帶3名男子去我太太 那裡,要我作偽證,當時我在戒治所,家裡只有太太跟小孩 ,我不得不作偽證等語(偽證偵卷第103至105頁);於本院 審理亦證稱:前審要開庭之前,被告帶3、4個男生去我家騷 擾我老婆,要我老婆勸說我替被告作證沒有販毒給我,當時 我在戒治,我老婆來會面時跟我說的,被告要求我說是我欠 錢、要拿錢還被告、被告沒有拿毒品給我,我如果沒有做出 對被告有利的證詞,被告會繼續去找我老婆,我是因此才作 偽證,我在前審的證詞不實在等語(上更一卷第331至334頁 )。而甲○○因於本院前審虛偽證稱未向被告購毒一事,業經 原審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28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亦有該案判決可參(偽證簡字卷第25至29頁),則甲○○於11 1年4月6日本院前審中所為附和被告抗辯之證詞,顯非事實 ,不足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2.證人黃富銘於110年9月6日原審具結後雖證稱:因甲○○欠我 很多錢,我知道他打電話(指附表一所示通話)是來騙毒品 ,故意不接聽而叫被告接聽,並將電話轉擴音,我在旁指導 被告如何回答,被告不知道我有在賣毒品,我請被告對甲○○ 說「港款」(台語)是叫甲○○過來,一樣在巷口,甲○○提到 「雞仔要一隻」是因他沒錢,要拿雞鴨來賣我們云云(原審 一卷第448至449頁),亦為附和被告之詞。然證人黃富銘此 部分所述,與其先前於110年3月12日偵訊、同年5月21日原



審陳稱:被告接聽甲○○的電話(指附表一所示通話)後說有 人在找我拿毒品,我請被告要上班時順便幫我把毒品交給甲 ○○等語(偵二卷第125頁、原審一卷第204頁)明顯不符,且 觀之被告與甲○○間就附表一所示對話,被告不僅並未如黃富 銘所述,向甲○○講「港款」(台語),依其等對話語意,顯 係甲○○向被告索討「雞仔1隻」,而非要賣「雞仔1隻」給被 告,則黃富銘於原審所為對被告有利之證述,顯與事實不符 ,僅是迴護被告之詞。況黃富銘於原審為上開證述後,經本 院(前審)依職權告發黃富銘涉犯偽證罪嫌,經高雄地檢署 檢察官簽分偵辦,黃富銘於該偽證案之偵訊及審理中明白承 認於原審所為證述均為虛偽,並因此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 簡字第28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該案判決可參( 偽證簡字卷第25至29頁),則黃富銘於110年9月6日原審所 為附和被告抗辯之證詞,顯非事實,不足採信。   ㈣本件共犯黃富銘於警詢時供承:我販賣毒品,大約都是賣1,0 00元賺200元,所賺的錢都花在購買毒品上等語明確(警二 卷第52頁),顯見共犯黃富銘主觀上確係與被告共同基於意 圖營利之犯意聯絡,而為本件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應 堪認定。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各節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共 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販賣。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 販賣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嗣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與共犯黃富銘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公訴意旨漏未論及黃富銘係被告之共犯, 應予補充。
 ㈡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 被告涉嫌於110年1月15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甲○○部分之犯 罪事實(該併案意旨書附表三部分),與本案起訴書所載關 於被告之犯罪事實屬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 一併審理。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上開法律規定,並審酌被告 明知毒品對於人體健康危害至鉅,為政府嚴令禁絕流通,竟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不但助長毒品泛濫,危害社會治安,亦 侵蝕國家勞動生產力,影響層面非淺,誠應嚴厲譴責。並衡 量被告犯後飾詞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其犯罪動機、手段、



販賣毒品之種類、價量與交易情節、共同販毒之行為分工程 度、於原審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原審卷 二第22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0年4月,並說明沒 收之法律適用(詳後述)。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 ,量刑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 圍,亦未濫用其職權,應屬適當。被告上訴否認犯行,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沒收:  
 ㈠被告就本案犯行雖向購毒者甲○○收取毒品價金1,000元,然毒 品乃共犯黃富銘所提供,黃富銘復自承:賣毒品有賺錢等語 (警二卷第52頁),則該1,000元價金不無可能是由毒品實 際供應者黃富銘所取得,參以卷內並無明確證據證明被告有 分得該毒品價金,爰不在被告所犯之罪主文內宣告沒收上述 犯罪所得或追徵價額。
㈡未扣案之被告持以聯繫購毒者甲○○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含SIM卡,下同)並非被告所有,而是共犯黃富銘所持用 ,而黃富銘於原審陳稱:該行動電話已經沒有用了等語(原 審二卷第207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該行動電話現仍存在 ,審酌該行動電話非專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欠缺重要性, 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昭翰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高大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與證人甲○○間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通話時間 監聽電話 (A) →← 對方電話 (B) 通聯內容摘要 出處 1 110/01/15 15:21:52 0000000000乙○○ ← 00-0000000統一超商(高雄市○○區○○路00號) 甲○○ A:喂 B:喂,那個 A:你哪裡? B:大摳ㄟ A:蛤? B:大摳ㄟ A:什麼人? B:我會被你害死啦我 A:你誰啊? B:厚,就饅頭他 A:添財嗎? B:嘿啦 A:饅頭,喔 B:嘿,他那個啦,他那個啦,你知道嗎? A:蛤? B:我饅頭那個 A:你是饅頭,還是饅頭的誰? B:他姊夫 A:你就瘋整晚喔? B:蛤? A:你瘋整晚喔? B:什麼東西? A:你瘋整晚喔? B:嘿啦嘿啦嘿啦嘿啦 A:怎樣? B:我手機被我老婆收走了 A:蛤? B:你上次打訊息那個啊 A:嘿? B:你知道我們兩個吵得多嚴重 A:我上次打訊息給,我多久沒跟你講過話了 B:沒啦,我說訊息,你不是有打訊息,打Line那個 A:那天饅頭不是就來,跟你下來了 B:那天 A:來拿走了 B:沒有,我說的是那個捏,不是捏 A:這樣沒有啦,我沒有再跟你Line過,你那帳號… B:沒有啦,那次換錢的事情你記得嗎? A:換錢? B:嘿啦 A:喔,換錢怎麼了? B:嘿啦,你上次給我打在Line,害我回去跟我老婆相罵 A:我叫你順便要跟換錢的部分補 B:對啊 A:那不能換了 B:對啊,你來再跟我說就好 原審一卷第374至376頁 110/01/15 15:25:14 0000000000乙○○ ← 00-0000000統一超商(高雄市○○區○○路00號) 甲○○ B:喂 A:喂 B:嘿 A:重點是什麼? B:要那個,那個 A:你開始那個你要跟我們清楚啊,給你方便 B:我知道,我知道,黑阿 A:那你來那個啊 B:哪裡? A:那個巷子那裡啊 B:喔,好好,那那個一樣那個雞仔要一隻 A:好啦,你要跟我們清楚捏 B:有啦有啦有啦,我慢慢給你,現在我剛從台北回來,你聽得懂嗎?被叫去台北,我被罵得要死 A:那天結束就人間蒸發 B:就互罵完後,你娘ㄟ,我老婆說看是要離婚還是要去台北 A:好啦好啦 B:恩 原審一卷第376頁 110/01/15 15:46:03 0000000000乙○○ ← 00-0000000全家(鳳山區中山東路292號) 甲○○ A:喂 B:喂,我到了 A:好,等我一下,我下去 原審一卷第376頁 【附表二】本院當庭勘驗證人甲○○110年3月31日偵訊陳述之勘驗



筆錄
一、逐字譯文: 檢察官:來,甲○○出生日? 甲○○:67年3月1日。 檢察官:身分證號? 甲○○:Z000000000。 檢察官:住哪裡? 甲○○:高雄…住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附一。 檢察官:好來,你現在住在鳥松區嗎? 甲○○:對,鳥…奉化街10號。 檢察官:OK,了解,好。來,今天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可以 保持沉默、選律師、請求調查證據,原住民、中低收入 戶也可以請求法律扶助,你有没有這兩種身分? 甲○○:沒有。 檢察官:今天是自己來地檢署接受訊問啦,齁? 甲○○:對。 檢察官:好,來,你之前有用毒品嗎? 甲○○:有。 檢察官:好,最近一次用是什麼時候? 甲○○:2、3天前。 檢察官:好這個都可以,下面、下面,刪掉,對、對,再刪。好 ,最近一次是110 年3 月28號,把一、二級毒品一起放 在玻璃球内,用打火機燒烤,吸食煙霧,是不是? 甲○○:對、對。 檢察官:好,了解。好,刪掉、刪掉、再刪、再刪,好,OK,好 。你施用的毒品是跟一個叫做芭樂的男子買的? 甲○○:對。 檢察官:有時候是跟一個叫芭樂男子的男友買的…女友買的?對 不對? 甲○○:對、對。 檢察官:好,來,這個刪掉。經警方提示給你看芭樂就是編號2 ?是不是? 甲○○:對、對。 【檢察官未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予甲○○查看。】 檢察官:編號2根據我們查的結果就是黃富銘,齁,你指證就是 買毒給你的芭樂男子? 甲○○:對。 檢察官:然後警局還有再給你指認那個編號6,是不是? 甲○○:痾… 檢察官:編號6是乙○○是不是? 甲○○:(語意不清)。 檢察官:喔,編號2啦,齁?編號2是芭樂的女子就是乙○○,是 不是? 甲○○:對。 【檢察官未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予甲○○查看。】 檢察官:好,來,我看一下蛤。OK、了解。好,來,看一下喔, 對。好,你跟這個乙○○跟黃富銘有沒有親屬關係? 甲○○:沒有。 檢察官:等一下檢察官用證人身分問你齁,訴訟上作證要講實話 ,不然有偽證罪的處罰。 甲○○:知道。 檢察官:那因為你也是被告,等一下問你的問題,如果涉及到你 自己犯罪的部分,你可以就該問題拒絕回答,這是你的 權利,齁,如果要講,就要老實講,不然有偽證罪處罰 ,都了解就幫我做宣示。 甲○○:了解。 法警:從我今天到貴署開始念,唸到證人加自己的名字。 【法警給予甲○○結文。】 甲○○:我今天到貴署為110年度偵字第6504號毒品案件作證, 謹當據實陳述,並絕無匿、飾、增、減,我會實實在在 依我所知道的、所看到的向檢察官說明,不會隱瞞,也 不會誇大,增加或減少,我故意說謊,我願意接受偽證 罪的處罰,證人甲○○。 法警:後面日期寫一下,110年3月31。 【法警給予甲○○筆簽名,並拿回結文。】 檢察官:你都是打公共電話跟他們買是不是? 甲○○:對。 檢察官:就是打黃富銘的電話對不對? 甲○○:對。 檢察官:然後有時候是跟他們買二級毒品,有時候是黃富銘接, 有時候是乙○○接?啊你說你會打公共電話是黃富銘叫 你去用公共電話打的? 甲○○:對。 檢察官:啊你都是打0000000000,對不對? 甲○○:對。 檢察官:好,了解。你說你大部分都是約在附近有一間大八卦釣 蝦場,在他們住處附近,是不是? 甲○○:他們約的。 檢察官:好,了解。好,警察有提示給你看一個譯文是110年1月 16號的啦,齁,那是你跟他說,欸,芭樂雞仔買半半( 台),然後他問說你在哪裡(台)?然後他就說他在大 八卦(台),然後你就說我現在過去,你約10分鐘後出 來,對不對? 甲○○:對。 【檢察官未提示通訊譯文予甲○○查看。】 檢察官:有這通電話啦? 甲○○:有啊。 檢察官:這個電話是你要跟他買安非他命是不是? 甲○○:對。 檢察官:啊雞仔要半半,是什麼意思(台語)? 甲○○:就是,那個安非他命1克啊。 檢察官:要買安非他命。好,是安非他命還是海洛因啊? 甲○○:安非他命。 檢察官:不是海洛因? 甲○○:不是。 檢察官:好,雞仔是安非他命的意思不是海洛因,啊半半是什麼 意思(台語)? 甲○○:就是1克。 檢察官:1克?啊為什麼叫半半(台語)? 甲○○:(語意不清)我也是講半半啊(台語)。 檢察官:半半(台語)就是1公克的意思啦? 甲○○:對,1克。 檢察官:1克?好,了解。這個電話是黃富銘接的是不是? 甲○○:對。 檢察官:然後該通電話通話後10分鐘你就抵達大八卦釣蝦場? 甲○○:嘿。 檢察官:然後當下黃富銘就跟我說,毒品在乙○○那裡? 甲○○:對。 檢察官:當時他們是一起來是不是? 甲○○:他…黃富銘先走過來。 檢察官:嘿,當時乙○○走在黃富銘後面? 甲○○:對。 檢察官:最後是由乙○○交付毒品? 甲○○:嘿。 檢察官:安非他命1公克給你? 甲○○:對。 檢察官:你把新台幣2500元交給乙○○? 甲○○:對。 檢察官:來,問。為什麼?你對於這一次是乙○○交毒品給你, 是乙○○…交毒品給你,會有印象?因為…好,對,來 ,來,好,會有印象,好,打到這裡,來前面補一下, 齁,謝謝,來,這裡。因為…本次齁…通話是黃富銘… 跟你通話? 甲○○:對。 檢察官:啊為什麼你對於這次是乙○○交付毒品給你會有印象? 甲○○:因為我知道就那一次而已(台語),只有那次而已啊。 檢察官:什麼意思? 甲○○:就只有那次黃富銘接電話完,走過來跟我說,東西在他 女朋友身上,再來他女朋友就走過來(台語)。 檢察官:你的…你的只有一次是什麼意思? 甲○○:只有那一次是這樣的情形。 檢察官:啊你怎麼聽電話就知道是那一次,因為你1月16跟他交 易一次,1月21也跟他… 甲○○:因為那16號那天是拿1000啊,只有1000塊而已啊。 檢察官:你說21號那次是拿1000? 甲○○:對。 檢察官:啊你說這一次會比較特別,是因為拿2500塊,是不是? 甲○○:對、對。 檢察官:因為這一次是你唯一一次跟這個他們交易買2500塊? 甲○○:對。 檢察官:你的意思是這樣子? 甲○○:對。 檢察官:因為這次是我唯一…一次跟他們交易是買2500元,其餘 的都是買1000元,那這一次…所以…嗯,不好意思,所 以這一次,因為交易的金額比較大,我有特別有印象。 甲○○:對。 檢察官:所以我特別,我有印象, OK。好,我特別有印象,是 乙○○跟你交易的就對了? 甲○○:對。 檢察官:但是黃富銘也有一起來? 甲○○:對。 檢察官:啊幹嘛…為…為什麼要這樣搞啊? 甲○○:我不知道,他們好像剛好要出去還是要幹嘛的。 檢察官:好,來,有刪掉好了,好,謝謝,好,這樣就可以,句 號。好,問齁。那為何?來、來,既然是乙○○跟你交 易,為何黃富銘也要一起來?你之前認識他們兩個嗎? 這一次交易的時候,你跟他們兩個都認識嗎? 甲○○:(語意不清)【點頭】。 檢察官:他們都認識你,就是他們知道是你買嗎? 甲○○:對、對。 檢察官:還是只有黃富銘知道? 甲○○:他們兩個都知道。 檢察官:嗯,當時交易時齁,黃富銘跟乙○○其實都認識我? 甲○○:對。 檢察官:所以是沒有必要兩個都來? 甲○○:(語意不清)。 檢察官:應該也能完成交易? 甲○○:對。 檢察官:當時他們可能是剛好要出門? 甲○○:對。 檢察官:當時齁,他們兩個可能是剛好要一起出門。好,了解。 繼續啦,齁。好,啊當時的毒品是用透明夾鏈袋包著? 甲○○:對。 檢察官:好,那因為你在電話中跟他說要雞仔半半(台語),所以 他就知道是不是? 甲○○:對。 檢察官:雞仔半半,雞仔,雞仔,對…齁,謝謝。好,你與蔡如 薰,你是騎乘機車前往? 甲○○:對。 檢察官:然後乙○○是走路來的? 甲○○:對。 檢察官:然後,你說當時沒人?什麼意思啊?喔,當時沒有其他 人啦,齁,當時沒有其他人,好,OK,好。來,那另外 一通是在1月21晚上2點…9點46分齁,你跟他說喂,他 說嘿,你說雞仔一隻(台語),他說欸、喔、你那個、那 個喔,然後你就嗯、去哪找你,他說他現在要回去家裡 ,你說多久會到,他說差不多15分鐘,然後你說要那麼 久喔,他說嘿阿差不多(台語),你說快一點啦? 甲○○:嘿。 【檢察官未提示通訊譯文予甲○○查看。】 檢察官:大概是這個。 甲○○:對。 檢察官:這一通也是跟他買毒嗎? 甲○○:對。 檢察官:OK,好。雞仔一隻是安非他命1000(台語)? 甲○○:嘿。 檢察官:所以一隻跟半半是不一樣的(台語)? 甲○○:嘿。 檢察官:OK,好。一隻齁,一隻就是買1000的意思? 甲○○:對。 檢察官:好,這個是黃富銘本人接的? 甲○○:對。 檢察官:那這一次,就前往大八卦釣蝦場,他拿一包毒品交付給 你? 甲○○:嗯。 檢察官:你給他1000元是不是? 甲○○:對。 檢察官:來,問一下,問,這裡,謝謝,好。乙○○有來嗎? 甲○○:沒有。 檢察官:好,他說沒有,好。那這個毒品也是用透明夾鏈袋包著 ,是不是? 甲○○:對、對。 檢察官:好,那…那…這裡是,對、對。我有跟他說雞仔一隻( 台),他會知道毒品是因為你在電話中跟他講嘛,對不 對? 甲○○:對。 檢察官:你也是騎320的機車前往,他是走路來的,對不對? 甲○○:對。 檢察官:好,當時沒有其他人,好。然後,最後一通是1月15號 ,齁,下午3 點25分跟3 點46分,是你用這個超商的電 話打給0966這支電話? 甲○○:對。 【檢察官未提示通訊譯文予甲○○查看。】 檢察官:啊是乙○○接的是不是? 甲○○:對。 檢察官:欸,警察有撥電話給你聽嗎? 甲○○:有。 檢察官:齁,好。是我打的電話,打給蔡如…是我打黃,給刪掉 ,打黃富銘的電話,但是乙○○接的電話,是我要購買 安非他命的意思。好,雞仔一隻(台語)就是安非他命 1000元? 甲○○:對。 檢察官:乙○○知道你要買1000元? 甲○○:恩。 檢察官:好,這支電話是由這個…本人接的齁,好,這裡補一句 ,來。當時警詢的時候有撥…有撥錄音帶給你聽? 甲○○:對,那是乙○○接的。 檢察官:有撥這個監聽通話給我聽,好。好,當時你是在110年1 月15下午3 點46分,抵達黃富銘跟乙○○的住處外的巷 子,你指的住處外的巷子裡是哪裡啊? 甲○○:巷子口。 檢察官:他們…中山東路那裡喔? 甲○○:對。 檢察官:就是中山東路385巷,對…謝謝。當時,當時,少一個 時齁,乙○○交付一小包安非他命給我,你把1000元拿 給乙○○,好,下來吧。嗯,用夾鏈袋包著,重量不曉 得,對不對? 甲○○:對。 檢察官:你也是一樣騎320的機車去? 甲○○:對。 檢察官:齁,乙○○走路來,當時沒其他人?好。警察有給你看 當時機車的譯文…那個畫面啦…1 月15跟1 月16確實是 你,對不對? 甲○○:對。 【檢察官未提示錄影畫面予甲○○查看。】 檢察官:好,警方有提示齁,好,所提示的譯文跟音檔都是你的 通話,沒有問題,對不對? 甲○○:嗯。 檢察官:還有其他意見要補充嗎? 甲○○:沒有。 檢察官:警詢所述都實在啦? 甲○○:對。 檢察官:(指示書記官,語意不清),那就這樣嘍。 甲○○:好。 檢察官:好,請回。 法警:等一下,筆錄簽名,身分證還你。 【法警遞身分證予甲○○。】 法警:筆錄沒問題的話,這邊請簽名 。 【法警遞筆錄予甲○○,甲○○未翻閱即簽名並交還法警。】 法警:可以回去嘍 。 二、錄影鏡頭所拍攝空間為偵查庭,鏡頭內僅拍攝到甲○○及一名法警,錄影全程檢察官發問與甲○○之回答,均是一問一答,檢察官語調平和、聲量適中,甲○○全程坐著應答,並神智清楚的注視前方(甲○○正前方有電腦螢幕,因畫面不甚清晰,且檢察官不在錄影畫面中,故無法辨識甲○○何時是注視電腦螢幕,何時是注視電腦螢幕後方的檢察官),甲○○於回答過程中神情及語調均屬正常,並無神智不清、明顯畏縮或照稿回答之情形。過程中不定時有聽到鍵盤打字聲,法警全程站在電腦螢幕所在桌子側邊的柱子旁。 【卷證簡稱與全稱對照表】 
簡稱 全稱 警一卷 臺南市刑大南市警刑大偵五字第1090645820號卷 警二卷 臺南市刑大南市警刑大偵五字第1100237752號卷 他一卷 高雄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9185號卷 他二卷 高雄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507號卷 偵一卷 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262號卷 偵二卷 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04號卷 偵三卷 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1224號卷 聲羈二卷 原審110年度聲羈字第71號卷 原審一卷 原審110年度訴字第323號卷一 原審二卷 原審110年度訴字第323號卷二 上訴卷 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1號卷(前審) 上更一卷 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卷 偽證偵卷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843號影卷 偽證簡字卷 原審111年度簡字第2829號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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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