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金上字,111年度,12號
TNHV,111,金上,12,20230413,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陳聰安
黃美珍
鄭文仲
葉梅枝
連南津
張月英
施明卉
邵麗明
王龍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滋靖律師
被上訴人 黃振龍
黃梅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被上訴人 龔忠桓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秋煌
被上訴人 于易村
陳建成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許翠容(原名許翠蓉
被上訴人 蔡安榮
凃文豪
郭漢宗
凃義甫
張治忠
周宗昆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3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0號),本院於112年3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 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二、經查:
 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之當事人,原告必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直接侵害個人私權, 致生損害之人。而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係在維 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 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 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 其縱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應不得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法院刑事庭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案 件刑事訴訟程序,對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因原 法院刑事庭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 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金上重訴字 第112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3號判決認定被上訴人違 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共同犯同法第125 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判處罪刑在案, 有上開刑事判決可稽,並以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0號裁定 移送前來。依前所述,刑事被告收受交易相對人之存款或資 金,而約定、給付顯不相當之報酬者,並非侵害該相對人私 權之侵權行為。為此交易之存款人、投資人,尚非因刑事被 告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罪之 被害人。準此,上訴人既非被上訴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 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被害人,則渠等於刑 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 ,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不符,是其等提起之附 帶民事訴訟,尚難認為合法。
 ㈡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 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 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 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院刑事庭已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依上開大法庭之統一見解,應許上訴人得繳納裁判費,以補 正起訴程式之欠缺,而本院已當庭諭知上訴人如認其提起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前開要件而需補繳裁判費,是否願意 繳納如附表所示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上訴人當 庭陳明無資力繳納裁判費,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112年1月 4日準備程序筆錄、查詢表可按(見本院卷第96、257頁)。 參照首揭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即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附表:
減縮上訴聲明:(見本院卷第198至199頁) 請求被上訴人黃振龍等13人依序連帶給付下列金額,及均自107年8月18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上訴人 請 求 金 額 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 陳聰安 1,729萬0,700元 24萬6,360元 黃美珍 2,951萬1,000元 40萬7,664元 鄭文仲 207萬8,100元 3萬2,388元 葉梅枝 2,971萬8,600元 41萬0,304元 連南津 1,553萬8,200元 22萬3,128元 張月英 400萬元 6萬0,900元 施明卉 1,434萬6,400元 20萬7,420元 邵麗明 600萬元 9萬0,600元 王龍潭 1,439萬7,100元 20萬8,08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