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14號
TNHM,112,重附民,14,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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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林淑芹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 告 顏嘉男




被 告 協興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董勝芬


被 告 黃耀生




郭全



柯睿堂




上列被告等因110年度上訴字第979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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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興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