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395號
TNHM,112,聲保,395,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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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燕秦(原名黃碧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燕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判 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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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