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371號
TNHM,112,聲保,371,202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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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東榮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2年度執聲付
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東榮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東榮典前犯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 17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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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