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WANPREEDA CHAINARONG(李昭榮)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WANPREEDA CHAINARO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斈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