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清澤(原名鄭忠和)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清澤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 前,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茲審酌受刑人前開各罪規範目的、法定刑度、各行為彼此間 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各罪所反映之受 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並於受刑人表示意見後,就 各罪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宥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