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毒抗字,112年度,155號
TNHM,112,毒抗,155,2023040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抗字第155號
抗 告 人 葉鴻鳴



上列抗告人因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2年2月24日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8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為觀護人所採尿液經送驗結果雖呈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但此係因伊與友人「大尾」至 伊經營二手車行要買車試車,在試車時「大尾」在車內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伊是不小心才吸到二手煙,以致尿液呈現毒 品陽性反應,而伊每月都有按時向觀護人報到,所採取之尿 液皆無毒品反應,可見伊並無施用毒品之情,為此提起抗告 等語。
二、惟查,抗告人於民國111年5月3日上午經觀護人採集其尿液 送驗,經檢驗單位以氣相層質譜儀法、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 法LC/MS/MS檢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 號:000000000號)、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實驗室-高雄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在卷可佐,足認抗告人於111年5月3日上午9時50分許為觀護 人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 行無誤。
三、抗告人雖辯稱其試車時,坐在副駕駛座之友人「大尾」從身 上包包拿出玻璃球,並拿出打火機燒烤玻璃球底部而吸食毒 品,其不小心吸入二手煙云云。惟「大尾」於買車前既先要 試車,衡情,自會專心於試車之上,豈會於試車之際於車內 以燒烤玻璃球之方法吸食毒品?抗告人此項辯解,顯與常情 有違而不可採信。次查,於吸食毒品者之旁,同時吸入該吸 食者燃燒藥物所排出之二手煙,能否在尿液中被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反應,文獻上尚無此類研究報告,然依法務部調查局 檢驗煙毒經驗判斷,若非共處於密閉狹小之空間,並長期間 與吸毒者直接相向且存心大量吸入該氣體,以二手煙中可能 存在之低劑量甲基安非他命,應不致於尿液中檢驗出甲基安 非他命反應;又縱然吸食二手煙之尿液可檢出毒品反應,其



濃度亦應遠低於該同處一室之毒品施用者等情,已據法務部 調查局第六處82年8月6日(82)發技一字第4153號函及改制 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7月23日管檢字第09200 05609號函、93年4月13日管檢字第0930003300號函、93年6 月23日管檢字第0930004942號函敘甚明。是苟抗告人不「故 意大量吸入」在場其他人所吸食燃燒之甲基安非他命氣體, 應不致於其尿液代謝出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則抗告人既知友 人欲在其車內吸食甲基安非他命,猶未加以制止,竟在旁刻 意大量吸入甲基安非他命,其尿液經驗出之甲基安非他命之 閾值為908ng/ml,有檢驗報告可稽(見警卷第21頁),已高 出衛福部公告閾值500ng/ml之標準值甚多,益證其主觀上有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是縱抗告人上開所辯屬實,亦無 礙其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須戒除毒癮之認定;至其所稱 每月都有向觀護人報到,所採檢之尿液皆無毒品陽性反應等 情,於本案情形,並不能為其有利之認定,併予敘明。四、綜上所述,抗告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又其未曾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而受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之事實,有其前科紀錄可稽,則檢察官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原審法院聲請裁定送觀 察勒戒,原審法院並據以裁定抗告人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本院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以上開情詞, 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宥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