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抗字,112年度,191號
TNHM,112,抗,191,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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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91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徐文志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2年3月13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8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始終坦承犯行,且患有心臟衰竭 ,數度病危,心臟功能僅剩21%,只有幾年可活,抗告人現 執行殘刑加上本刑即已有期徒刑5年以上,請求能從輕定應 執行刑,給予抗告人早日返回社會陪伴同居人及小孩的機會 ;我國刑法兼具應報主義及預防主義,應考量行為人犯罪密 接性及個人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始符公平比例原則,請求給 予抗告人改過自新之機會。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經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抗告人陳稱:請從輕量 刑等語,另酌以本案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 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 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 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 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 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 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 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 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 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 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 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 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 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



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所定執行刑之多寡,係屬實體 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 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 台抗字第583號、第723號裁定均同此意旨)。四、經查:
 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後,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依照前揭說明,應 於附表各編號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3 至4所示案件,業經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1年2月確定 ,是法院就附表所示抗告人所犯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 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從 而,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罪刑,因認均係 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並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乃定其 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係在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各 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含先前已定應執行刑之合 併刑期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外部界限,復未 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及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法律外部性界限,亦 無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有裁量權濫用等法律內 部性界限之情形,當已兼顧抗告人行為責任與整體比例原則 暨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並無違反內 部性界限濫權裁量情形,於法尚無違誤。
 ㈡抗告意旨雖仍指摘原裁定定應執行刑過重云云,惟原裁定已 衡酌其曾定應執行刑而遞減其刑,乃在內部界限合併刑期之 下,定其應執行刑,並非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為裁 量權之適法行使,並無抗告人所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之情。 抗告意旨以其健康情況不佳,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定應執 行刑,實無所據。至於抗告人所舉其他法院定應執行刑裁定 ,因原審裁量權之行使,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揆 諸前揭說明,即不得以其他案件量刑之輕重比附援引,而與 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核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徐文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 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7 月 犯罪日期 109 年11月6 日 109 年12月21日 109 年12月2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126號、第100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126號、第100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5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3號 110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115號 判決日 111 年3 月7 日 111 年3 月7 日 110 年9 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3號 110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115號 確定日 111 年3 月7 日 111 年3 月7 日 110 年10月19日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55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858號) (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55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858號) (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89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190號) (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毀越門窗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6 月 犯罪日期 110 年4 月5 日 110年4月17日起至同年月20日止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33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9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 111年度虎簡字第185號 判決日 110 年10月29日 111 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 111年度虎簡字第185號 確定日 110 年12月7 日 111 年12月28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51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190號) (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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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