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建忠
上列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裁
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之犯罪日期欄關於「107/4/12、107/4/13」之記載,應更正為「108/4/12及108/4/13」;附表編號9、10之罪名欄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為「藥事法」。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之犯罪日期欄關於「1 07/4/12、107/4/13」之記載,應為「108/4/12及108/4/13 」之誤繕;附表編號9、10之罪名欄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則為「藥事法」之誤繕,因係屬顯然錯誤,且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予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