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非抗字第163號
再抗告人 日月潭皇后古堡飯店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劉秀玉
上列二人
共同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視同再抗告人 和天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誠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春仍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
112年2月23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6號所為裁定提起
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聲請准予拍賣再抗告人日月潭皇后古堡飯店有限 公司(下稱皇后古堡飯店)、劉秀玉(下稱劉秀玉)及視同 再抗告人和天下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和天下公司)所有如原 法院埔里簡易庭111年度司拍字第83號裁定(下稱司拍字第8 3號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法院 司法事務官裁定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再抗告人向原法院提 起抗告,經法院裁定駁回(下稱原裁定),再抗告人提起再 抗告,係屬有利於和天下公司之行為,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效力及於和天下 公司,爰將和天下公司列為視同再抗告人,先予敍明。二、按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對於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 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所謂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定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 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 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調查 證據欠周及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 0號、71年台再字第210號、80年台上字第1326號裁判先例參 照)。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 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 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 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 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 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 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容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並據 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8年度台抗字第524號、5 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及49年度台抗字第244號裁判先例參照 )。
三、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再抗告人以系爭不動產,為擔保相對 人對於再抗告人之債權,設定登記如下抵押權,嗣後並將部 分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與和天下公司(下稱系爭最高限額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3月15日、110年6月2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億2千萬 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墊款、票據、本票、保證。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3年2月18日。 (五)清償日期:就各個債務契約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3計付利息。 (七)遲延利息(率):無遲延利息。
(八)違約金:按年利率百分之30計付違約金。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日月潭皇后古堡飯店有限公司 ,全部、劉秀玉,全部。
再抗告人於105年間陸續向相對人借款,並簽發如原法院埔 里簡易庭111年度司票字第2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 ,見司拍字第83號案卷聲證1)附表所示之本票54紙,約定如 系爭本票裁定附表所示到期日償還,詎屆期均未清償,尚積 欠1億9365萬50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等語。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司拍字第83號裁定系爭不動產准 予拍賣,再抗告人提起抗告,經原裁定駁回其抗告。再抗告 人不服,提起本件再抗告。
四、再抗告意旨略以:劉秀玉僅國小肄業,於其夫過世後,為完 成其生前夢想,遂籌措資金興建日月潭皇后古堡飯店,透過 訴外人黃○慶代書(下稱黃○慶)向相對人借款,約定借款額 度為6,000萬元,借款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清償期為 113年2 月18 日,屆期未還按年利率百分之30計算違約金, 借款期間得隨時清償一部或全部借款,並於105年3 月15 日 以皇后古堡飯店所有之不動產設定6,0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 權登記。相對人之借款並非一次到位,係分多筆匯入帳戶, 劉秀玉亦分多筆清償,後續劉秀玉如有資金需求,再依上述 約定陸續向相對人借款,劉秀玉已陸續清償逾8,650萬元, 雙方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應已消滅。110年5 月間劉秀玉欲 結算並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詎相對人竟利用劉秀 玉不諳法律及對黃○慶之信賴,拒絕劉秀玉之請求,並以將 聲請拍賣抵押物讓飯店無法營業為手段,脅迫劉秀玉及皇后 古堡飯店將名下全部不動產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將 皇后古堡飯店一併列為債務人,再要求劉秀玉簽下前開票面 金額合計為1億9365萬5000元之本票54紙,劉秀玉為免飯店 倒閉影響全體員工生計,只得依其脅迫辦理。系爭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應不存在,相對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並無理由。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違誤,爰提起再抗告,請廢 棄原裁定及司拍字第83號裁定等語。
五、原裁定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本票裁定及確 定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為憑(附在司拍字第83號案卷),參酌本件 為非訟事件,法院僅就行使抵押權之形式上要件是否具備予 以審查即為已足,司拍字第83號裁定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書 證,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 而未受清償,據以准許本件聲請,即無不合。至於再抗告人 辯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應不存在等語,係屬 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應由再抗告人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原裁定因而以再抗告人在 原法院之抗告無理由,駁回抗告。再抗告人以系爭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不存在原由,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 錯誤,惟原裁定既已敍明再抗告人指摘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之債權應不存在等語係屬實體爭執,非拍賣抵押物非訟 程序所能審究,其適用法規自無錯誤,再抗告意旨請求廢棄 原裁定及司拍字第83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次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