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廖廷𨯵
法定代理人 廖銘崇
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
被 上訴人 廖本慶
廖本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1年9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14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與訴外人○○○均為上訴人之派下員,且均 有意承租上訴人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遂各繳交新臺幣(下同)10萬元押金辦理承租 人登記。經上訴人於民國110年7月31日召開第三屆第一次臨 時會議(下稱系爭臨時會),由25位管理人中之6位公業事 務組管理人為無記名投票,決議由亦為公業事務組管理人之 ○○○取得系爭土地之承租權(下稱系爭決議)。惟系爭決議 涉及公業土地之出租事宜,依上訴人章程規定雖無須經由派 下員大會決議,管理人會議決議即可處理,但仍應達到上訴 人之管理人過半數出席,出席管理人過半數之同意之決議比 例,卻未經上訴人管理人之同意或授權,而逕由公業事務組 6位管理人投票決定,已違反上訴人章程第9條、第10條、會 議規範第66條第2項及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 應屬無效。縱公業事務組6位管理人有經授權議決系爭議案 ,系爭臨時會未踐行先由公業事務組協調定案之程序,違反 上訴人前於110年5月9日召開第三屆第四次管理人暨監察人 會議(下稱系爭管監會議)之決議內容;未採記名投票方式 ,違反會議規範第55條第2項規定;○○○為公業事務組成員, 且就系爭議案具利害關係,其未迴避而參與表決,違反類推 適用公司法第178條規定;縱扣除○○○之投票數,投票結果亦 未超過半數,致系爭決議有不成立、無效或得撤銷之情事。 伊已於系爭臨時會當場提出異議,爰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
公司法第189條、第191條規定,先位求為確認系爭決議無效 或不成立,備位求為撤銷系爭決議之判決(原審判決確認系 爭決議無效,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答辯聲明:上訴 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公業土地之出租事宜於章程即規定可由管理人 會議決議處理,伊之管理人共有25位,適逢疫情期間,為免 每次管理人會議均要全體管理人出席,造成群聚,即於110 年1月24日召開第三屆第一次管理人暨監察人會議,並決議 將第三屆管理人依職務內容進行分組,分為祭典組(負責祭 拜)、財務組(負責財務管理)、親睦組(負責聯絡派下員 的感情、舉辦活動等)、公業事務組(負責土地出租、土地 開發),管理人之職務亦授權各小組執行。110年5月9日系 爭管監會議已將系爭土地出租事宜列入議案㈥(下稱系爭議 案)討論,並經決議授權由公業事務組決定系爭土地之承租 人,110年7月31日之系爭臨時會僅在執行系爭管監會議所為 之決議,並未就系爭議案另行做出決定。系爭臨時會主席即 訴外人廖銘崇與公業事務組決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系爭 議案,投票結果為3票同意由○○○承租、3票空白廢票,系爭 決議內容並未違反伊之章程。被上訴人與○○○均為伊之管理 人,系爭決議同時具有對人及對事表決之性質,無記名投票 之方式並未違反會議規範第55條第2項規定。況會議規範非 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法規命令,緃使系爭決議之表決方 式與會議規範不符,亦無違法。系爭議案係採多數決方式, 縱扣除○○○之投票數,亦不影響其投票結果。伊性質為財團 法人,且系爭臨時會非派下員大會,無從適用或類推適用民 法第56條、公司法第189條、第191條規定。被上訴人有出席 系爭管監會議及系爭臨時會,且對於決議程序均未表示異議 等語置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 之訴駁回。
三、本院經爭點整理及協議簡化爭點之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 153至156頁)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上訴人為已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規定向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登記之祭祀公業法人,最新之章程係於109年12月13日所修 訂,內容如原證3所示。
⒉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派下員。
⒊上訴人於110年7月31日在臺中市○○區○○里○○巷00號集思堂召 開110年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議(即系爭臨時會),其中唯 一議案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即系爭土地)出 租事宜」。
⒋系爭臨時會中,由上訴人之公業事務組6名管理人,以無記名 投票方式,決定系爭土地承租人,經投票結果,為3票空白 廢票、3票投○○○,故而系爭臨時會會議紀錄記載:決議「經 管理人與監察人與三位合法登記人共同熱烈討論後,由管理 人(事務組6人)無記名投票後,並經律師見證下,投票結 果:○○○三票,三張空白廢票,由○○○取得承租權」(即系爭 決議)。
⒌原證3之章程第8條規定:「本法人置管理人25人,任期4年為 無給職,連選得連任,其中一人為本法人之代表由管理人互 選產生,任期4年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一次;本法人設監 察人7人,任期4年為無給職,由派下現員大會直選,其中一 人為常務監察人由派下現員大會直選最高票者擔任,任期4 年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一次」、第9條規定:「本法人派 下現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構,每年至少召開派下現員大會一 次,由管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管理人拒不召開時,得經五 分之一以上派下現員推舉一人自行召開之;派下現員大會之 職權如下:一、議決章程之訂定及變更。二、選舉及罷免管 理人、監察人。三、議決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四、 議決管理人擬定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 執行報告書。五、議決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但有關祭祀公 業廖廷𨯵名下不動產分割、出租及政府公共工程需用徵收土 地之協議價購等相關事項,得由管理人執行之。六、其他與 派下現員權利義務有關事項」、第10條規定:「管理人之職 權如下: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擬議事項。二、關於章程 訂定及修訂之擬議事項。三、關於擬訂年度預算書、決算書 、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報告書。四、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五、財產之保管、運用及監督事項。六、決議第九條第五 項之事務執行。七、其他有關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廖廷𨯵之 重大業務事項」。
⒍上訴人之管理人25人,分為祭典組(負責祭拜)、財務組( 負責財務管理)、親睦組(負責聯絡派下員的感情、舉辦活 動等)、公業事務組(負責土地出租、土地開發),係於11 0年1月24日上訴人第三屆110年第一次管理人暨監察人會議 中於討論議題⑴所決議通過。
⒎上訴人於110年5月9日召開之第三屆第四次管理人暨監察人會 議(即系爭管監會議),其中討論議題㈥「討論系爭土地出 租事宜案」,會議記錄於說明⒉⑶記載「登記截止日,如有兩 組以上登記時,由公業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廖銘崇協調定案」 、決議⒉⑶記載:「登記截止日,如有兩組以上登記時,由公 業事務組協調定案」。
⒏系爭土地依照系爭決議出租予○○○,並於110年8月25日簽立土 地租賃契約書及辦理公證。○○○為上訴人管理人之公業事務 組成員。
⒐對卷內書證形式真正均不爭執。
㈡本件爭點:
⒈先位部分:系爭決議是否有無效、不成立之事由? ⑴系爭決議僅由公業事務組6位管理人進行投票決定,未經上訴 人之管理人過半數同意,是否係基於上訴人管理人之同意或 授權所為?
⑵若否,其決議內容是否因違反上訴人章程規定而無效?或其 決議方式是否違反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及會議 規範第66條第2項規定而不成立?
⑶若是,系爭決議是否因未依授權內容先由公業事務組踐行協 調程序,亦未依會議規範第55條第2項規定為記名投票,即 逕行以無記名方式表決,決議方式違法而不成立?或因系爭 決議之承租人○○○為公業事務組6名成員之一,未為利益迴避 ,決議方式已有違法,經扣除○○○之投票,投票結果亦未過 半數,系爭決議應不成立?
⒉備位部分:被上訴人主張撤銷系爭決議有無理由? 被上訴人於系爭臨時會投票時,是否已當場以系爭決議有未 經全體管理人投票,或即便授權公業事務組也未先行協調之 瑕疵為由提出異議?若是,被上訴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56 條或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決議?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決議有未經上訴人管理人過半數同意之無效事由: 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決議僅由公業事務組6位管理人進行投 票決定,未經上訴人之管理人過半數同意,而為無效等語, 雖為上訴人所否認,並辯稱:系爭決議基於上訴人管理人於 110年5月9日系爭管監會議之同意及授權,由公業事務組6位 管理人進行投票決定即可云云。經查:
⒈110年5月9日之系爭管監會議雖有提案就系爭土地出租事宜列 入議案㈥(即系爭議案)進行討論,惟自會議記錄說明⒉⑶記 載:「登記截止日,如有兩組以上登記時,由公業代表法人 之管理人廖銘崇協調定案」、決議⒉⑶記載:「登記截止日, 如有兩組以上登記時,由公業事務組協調定案」(不爭執事 項⒎參照),可見該議案於提案與決議之內容有「由公業代 表法人之管理人廖銘崇協調定案」、「由公業事務組協調定 案」之不同;且依該會議記錄所載,議案㈥之說明⒈⑸必須農 用之出租條件,於決議後增列為⑸必須農用(耕作)(見本 院卷第79頁),亦與原提案內容有別,應係於決議前之討論
過程有人提出異議,並就該異議內容另為覆議及表決。而參 被上訴人所提出110年5月9日系爭管監會議之錄音光碟及譯 文(見本院卷第103頁、第105至141頁),可見當日會議中 ,廖學志表示:「我先發言一下,關於出租公告這個,我是 建議如有兩組以上登記時,由公業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廖銘崇 協調定案,這個我是不是來改成說由事務組,出租,多一點 人,不要讓銘崇一個去擔,我想說是不是來改說這個事務組 出租這些組員下去做決議好不好?才不會都你一個在擔,我 是建議說我們既然有分組,由這組的人來定奪好不好,不要 說主委一個定奪,這個主席來給他修改一下好不好,以上報 告」,擔任主席之廖銘崇即稱:「廖銘崇改成事務組」,廖 學志:「嘿啦嘿啦嘿啦」(見本院卷第106至107頁),其後 未見有人覆議,亦未見有就該修正意見為表決;就第3點公 告時間3天、5天至7天等,亦經○○○發言表示意見(見本院卷 第107至108頁),廖本慶並稱:「我的看法是說我們一旦要 出租,都用公開的,公開來招標…」(見本院卷第108頁), 廖銘崇隨即表示:「好,感謝你表示意見,那我們剛剛討論 到這個公告這個時間…」,未見有就廖本慶主張之公開招標 詢問其他與會人員之意見,並於廖銘崇請總幹事製作會議記 錄後,廖本慶仍為此主張(詳下述),益見該意見並未列入 議案,亦未經會議表決;另就出租系爭土地必須農用之出租 條件,分別有廖本燦、被上訴人2位、○○○、廖學澍發表意見 ,對於該農用是否限於種稻或可種樹、果樹、沈香、蕃薯等 作物有所爭論,廖銘崇雖有就出租條件一一唸出,惟其唸到 第5項條件時,廖本燦有表示「括弧耕作啦!」(見本院卷 第128頁),廖銘崇隨即表示「蛤?耕作喔?不是種稻,必 須耕作」(見本院卷第129頁),又再繼續唸第六項條件以 下,然後請大家表示意見,經廖學志、楊素妙、廖學銘、廖 本火、廖學澍、廖本燦、廖健任分別發言對於出租條件有所 爭論,廖銘崇雖有表示「耕田,我講到這裡你們就有同意… 」、廖本慶:「我同意,我來登記,若是農用,我登記」、 廖學志「我認為吼,第5條這個吼農用啦,這個叫人家耕怎 麼有可能,人家要種樹要什麼,嘿啦,有農用就好了,這個 我建議第5條主委剛剛說耕作這部分改農用啦」、廖銘崇隨 即表示:「好,再來,這個議案就這樣做決議喔,阿妙你會 寫吼,阿妙讓你比較辛苦,再來換臨時提案」(見本院卷第 134至135頁),○○○接著表示:「主委,歹勢歹勢,這個我 剛剛我先講一下,阿慶交代一定要耕田,我是覺得配合他耕 田好啦」、廖本燦:「不是,就是有寫耕作啦,有耕作就好 啦,先公告下去再看什麼情形啦」、廖銘崇隨即表示:「臨
時提案,有人要提案嗎,先講一下」(見本院卷第135頁) ,可見就出租條件第5點是否要限制農用之用途僅為耕作或 可種植其他植物,與會人員仍有意見,並非無異議通過,擔 任主委之廖銘崇亦未進行表決,逕自請擔任總幹事之楊素妙 製作會議記錄,還詢問「阿妙你會寫吼」,難認就該議案內 容已有決議。且廖本慶於臨時提案過程中又表示:「本來就 是這樣,愈高愈好阿,就說用公開招標」,(後續多人同時 講話,無法辨識),廖銘崇接著發言:「衣服跟你們解釋一 下…」(見本院卷第135頁),而逕就製作西裝之事項為討論 ,並未將系爭土地出租是否公開招標之意見列入臨時提案, 亦未實際進行任何決議、表決程序。則以上開系爭管監會議 當日開會之錄音內容,可見該次會議就決議㈥之內容有多名 與會人員表示異議,但未經進行表決,更遑論有表決結果, 反逕由主席轉知總幹事製作會議記錄,難認該次會議有就決 議㈥達成合法決議。
⒉依上訴人章程第9條第5項、第10條第6項規定,上訴人公業土 地之出租事宜,可由管理人會議決議來處理,無須經過派下 員大會同意(不爭執事項⒌參照,見本院卷第205頁)。而上 訴人之管理人有25人,其管理人會議係以半數以上管理人出 席,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為決議方式乙節,亦為兩造所不 爭執(不爭執事項⒍參照,見本院卷第208頁)。系爭管監會 議就系爭土地出租事宜未達成授權公業事務組6位管理人協 調之決議,已如前述。則就系爭土地之出租事宜,依上訴人 上開章程規定,應以過半數管理人即13人以上出席,出席人 數過半數(最少7人)同意之方式為表決。然系爭決議僅由 公業事務組6位管理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不爭執事項⒋ 參照),而未經過半數管理人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之 方式為表決,自屬違反上訴人章程規定而無效。 ⒊上訴人雖辯以:系爭管監會議就系爭議案的討論很激烈,很 多人發言,最後有將意見溝通好,不同意見的也已經說服, 所以會議記錄記載為無異議通過,且有覆讀決議案,將決議 的內容告訴開會在場的人,哪一點有通過,哪一點沒有通過 ,廖本慶當場也沒有異議。之後還有將會議記錄寄給各個管 理人,被上訴人都是管理人,被上訴人收到後也沒有表示異 議。系爭議案應已合法通過云云。然自系爭管監會議之錄音 譯文中,僅見有多人就系爭議案表示意見,但未見主席有詢 問大家是否表決,或無異議通過,自難僅以會議記錄上記載 無異議通過,即認當日有就系爭議案進行表決。再該譯文中 雖可見廖銘崇表示:「我們現在進行覆讀決議案,覆讀決議 案,要不然…」、「第1條討論廣順段169訴訟…,…169…我暈
暈…」、「…第2項關意外險,這通過啦,這通過啦,第3項按 下,這個要租公厝這個按下,第4這個暫時沒有要出租,第5 ,608這個…」、「再來就第6案,第6案這個應該要改的也改 好了,有充分討論過了,而且又,大家又為了我們公業爭執 成這樣,脖子根很大條,開會開完就不要再有這些…,希望 我們,這個就是覆讀決議案,這樣,我在這裡感謝大家,我 們把這個堅持到現在…」,但期間廖本慶、廖本燦均有發言 且仍在爭執(見本院卷第140頁),且系爭議案未經表決亦 無決議內容,廖銘崇在覆議系爭議案決議時,亦僅稱要改的 改好了,並未見有敘及何議案結果,自難認有就系爭議案為 合法覆讀。縱被上訴人2人於系爭管監會議後,均有依會議 記錄所載內容,於公告期間內繳交押金10萬元,有廖本慶11 0年5月12日給付10萬元收據(見原審卷第247頁)、廖本昕1 10年5月13日給付10萬元收據(見原審卷第249頁)為證,登 記承租,而經列入登記承租人,於110年7月31日系爭臨時會 進行投票,惟被上訴人既有意願承租系爭土地,在系爭管監 會議之效力被推翻前,其等依該會議記錄所載之方式繳納押 金辦理承租登記,僅係在保障其等自身權利,對於系爭管監 會議就議案㈥並未經合法表決之情,實無從依此補正或改變 。則上訴人所辯,自無可採。
⒋上訴人雖又辯以:上訴人章程並未規定管理人會議之表決方 式為何,有時係由主席決定,有時係大家沒有意見就拍手通 過,有意見就讓大家起來發表意見討論,不能因系爭管監會 議當日未舉手表決,即謂沒有表決云云。惟以當日開會譯文 內容,主席廖銘崇並未詢問是否無異議通過,或進行任何形 式之表決程序,反係在大家爭相發言後,未敘明完整決議內 容,即逕要求總幹事自行製作會議記錄。顯見,系爭管監會 議就系爭議案並非有表決但表決方法多元化,而係完全未表 決。上訴人此部分所辯,自難採信。
㈡系爭決議既已違反上訴人章程規定而無效,被上訴人另主張 系爭決議之決議方式是否違反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 規定及會議規範第66條第2項規定而不成立、是否因未依授 權內容先由公業事務組踐行協調程序,亦未依會議規範第55 條第2項規定為記名投票,即逕行以無記名方式表決,決議 方式違法而不成立、是否因系爭決議之承租人○○○為公業事 務組6名成員之一,未為利益迴避,決議方式已有違法,經 扣除○○○之投票,投票結果亦未過半數,系爭決議應不成立 、被上訴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或公司法第189條規定 請求撤銷系爭決議等,自無庸再行審究,附此敘明。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求為
確認系爭臨時會所為系爭決議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與本院容有不同 ,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