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10年度,68號
TCHV,110,重上更一,68,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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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8號
上 訴 人 黃承租
居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0弄000號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王博鑫律師
上 訴 人 黃建隆

黃和修
黃建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 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就下列事項為完足之辯論,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說明:               ㈠黃承租應具狀陳報就所主張之分割方案(即收件日期民國111 年7月7日鹿土測字第000號複丈成果圖)關於黃和修、黃建 旺2人應有部分相同,惟分割後兩造所取得部分之面積不相 同之原因為何?又該差額無須找補之依據為何? ㈡黃建隆黃和修黃建旺等3人於112年3月15日準備程序終結 後,所提民事答辯狀中主張系爭118土地分割後,各共有人 各自取得單獨所有之土地,各自取得單獨所有之建築基地其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需合併計算之依據為何?並各自所有之 建築基地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各已逾0000平方公尺,而需設 置路寬6公尺之私設道路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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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