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上易字,110年度,30號
TCHV,110,家上易,30,2023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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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上易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謝達宏
訴訟代理人 羅秀
上 訴 人 謝靜華
謝靜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謝喬幃
謝宜真
謝喬智
謝喬鈞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謝蔡秀緞
特別代理人 莊乃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編號 項目 財產所在或名稱 價值或金額 編號 項目 財產所在或名稱 價值或金額 程序方面 ㈡謝達宏謝靜芬等2人於本院主張如附表一編號15-18所示4筆保險金計新臺幣(下同)0萬元亦為被繼承人謝瑞出(下稱謝瑞出)之遺產 ㈡謝達宏謝靜芬等2人於本院主張如附表一編號15-18所示4筆保險金計新臺幣(下同)00萬,000元元亦為被繼承人謝瑞出(下稱謝瑞出)之遺產 附表一:謝瑞出之遺產(存款含孳息) 15 生存保險金 臺灣人壽長盛還本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Z000000000 受益人:謝瑞出 00,000元 15 生存保險金 臺灣人壽長盛還本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Z000000000 受益人:謝瑞出 00,000元 16 生存保險金 臺灣人壽長盛還本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Z000000000 受益人:謝瑞出 00,000元 16 生存保險金 臺灣人壽長盛還本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Z000000000 受益人:謝瑞出 00,000元 17 生存保險金 臺灣人壽長盛還本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Z000000000 受益人:謝瑞出 00,000元 17 生存保險金 臺灣人壽長盛還本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Z000000000 受益人:謝瑞出 00,000元 18 生存保險金 臺灣人壽長盛還本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Z000000000 受益人:謝瑞出 00,000元 18 生存保險金 臺灣人壽長盛還本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Z000000000 受益人:謝瑞出 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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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