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192號
TCHV,109,重上,192,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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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洪雅鈴

王良丞

視同上訴何錦城
視同上訴李茂欽

李昆松
視同上訴郭振彬(郭榮欽之承受訴訟人)

何應鎮
何從樂
李銓
李佳
李健宏
梁明春
高清財


清山
王紹綺
李宗能

輔 助 人 李忠奇

視同上訴人 蔡其湖
李惠婷

李明峯(李文石之承受訴訟人)

李安倫(李文石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視同上訴林李珠(兼鄭燊華之承當訴訟人)




張家芸

蔡煥文



蔡煥奎



被上訴人 林郁盛
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二、兩造應就上訴人所提出新方案(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111年4月28日甲土測字第0430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列事項為完足之辯論,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說明:               ㈠被上訴人林郁盛視同上訴林李珠張家芸3人分得編號43 0、440部分,並無維持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且政澤不動產 估價報告書第62、63頁所列5/6、0、9/116,及84/103、133 /946、43/980,均加總不為一,本院亦無法推算,影響此部 分適法性。
 ㈡關於編號440⑵、440⑶上建物之建造係71建都營字第1166~1171 號之6張建造執照中的哪兩張?該兩部分係建照範圍之建物 本體或有含該建照之法定空地?是否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 分割辦法第3條規定而得單獨分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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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