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吳存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戽美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6,988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 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 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 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 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二、上訴人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對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78號判 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0萬4,806元(計算式:1,161,579+3,243,227=4,404, 806),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6,988元,未據繳納;且未依法 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 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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