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彩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彩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彩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11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49、1853、18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周 瑞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