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允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世允前因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31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26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0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