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827號
TCHM,112,聲保,827,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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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振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振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振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30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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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