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訪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訪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訪蘭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16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