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782號
TCHM,112,聲保,782,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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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加慧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
度執聲付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加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加慧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96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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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