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58號
受 刑 人 陳平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平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平國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法院判處罪刑,各刑期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12年2月,案經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30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30號),爰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