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730號
TCHM,112,聲保,730,202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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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新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新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新榮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43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4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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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