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殷雪霞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殷雪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此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二、受刑人許殷雪霞因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各罪受刑人係因開設髮廊而與被害人相識多年,利用被害人對其之信任,長期以不實之理由誆騙被害人出資或借款,詐欺所得總金額極高之犯罪具體情節,除侵害被害人個人財產法益外,尚有侵害社會法益,犯罪時間長達多年,兼衡係利用相同機會犯罪,各罪之獨立程度相對較低,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犯罪後之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及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87至488頁)等情狀,另衡酌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等刑事政策之意旨,為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許殷雪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12月5日、 101年12月12日 107年9月14日、 107年10月26日 106年4月24日、 107年8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41、94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41、94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41、942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9月9日 110年9月9日 110年9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41、94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41、94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41、9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9日 110年9月9日 110年9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030號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11年執更字第201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有價證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0月間之某日 107年11月19日 108年6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41、94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41、94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41、942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9月9日 110年9月9日 110年9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232、1230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232、1230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232、12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17日 111年3月17日 111年3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57號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11年執更字第2014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2月、7月(11次)、 1年(5次)、 11月(3次)、 3年2月、 10月(2次)、 2年、 2年2月、 3年10月、 9月 犯 罪 日 期 94年6月10日至000年0月0日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9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6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4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