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666號
TCHM,112,聲,666,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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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玄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玄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徐玄奕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之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 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 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 ,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 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 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 通知受刑人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已於112年4 月12日送達至受刑人所在之法務部○○○○○○○○○○○,由其親自 簽名捺印並收受,嗣經受刑人回覆無意見,此有卷附該函( 稿)、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9 至87頁),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
 ㈡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前揭 聲請,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所侵害法 益及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是否相近等情,以判斷受 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 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受刑人 陳述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徐玄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攜帶兇器毀越窗戶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04月12日 111年4月25日上午11時10分經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91、4835、4850、4851、4852、4853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025、10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6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1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07月29日 112年02月0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6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134號 確定日期 111年08月25日 112年02月0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54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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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