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2971號
TCHM,111,上訴,2971,20230425,2

1/5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297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勇州
選任辯護人 林詠善律師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46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709、26710
、26711、38574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940、3
240號、111年度偵字第50927、509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林勇州與許○○(由本院另行審結)及許○○(業經原審判決確 定)等人均於下列期間內,分別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 持局臺中分局(下稱水保局臺中分局)擔任治理課課長兼正 工程司、治理課副工程司、治理課助理工程員或工程員等職 位及負責下列是項之職務,均有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規定 ,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陳○○、李○○、桂○○、林○○羅○○邱○○等人(均經原審 判決確定),各為下列公司之負責人或員工,均非刑法第10 條第2項規定之公務員。
林勇州自民國105年8月1日至108年7月25日止,擔任水保局臺 中分局治理課課長兼正工程司(於108年7月26日調任臺北分 局治理課課長,於108年8月14日起改任治理課正工程司職務 迄今),負責綜理治理課課務、集水區保育治理、水庫集水 區保育處理、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山坡地土石災害 處理與復建等業務督導、治山防災、野溪治理、崩塌地處理 、地滑整治、土石流防治、邊坡穩定等業務督導、工務處理 事項業務督導之職務。
㈡許○○自97年5月31日起迄今,擔任水保局臺中分局治理課副工 程司等職,梨山地區工程業務主辦、分局品質小組幹事、工 程會創新材料平台及應用相關業務主辦、各項計畫分派工程 承辦、開標作業協辦等職務。
㈢許○○自97年5月31日起迄今,擔任水保局臺中分局治理課助理 工程員、工程員等職,負責107、108年度金質獎主辦、梨山



地區工程業務協辦、分局工程審議會議協辦、優良農建工程 相關業務協辦、各項計畫分派工程承辦、開標作業協辦等職 務。
㈣陳○○係豐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 0號1樓,下稱豐得公司)之負責人。
李○○係上開豐得公司之技師。
㈥桂○○係聯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 ,下稱聯達公司)之負責人。
林○○係乾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 0000號,下稱乾坤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林烈輝,係林○○之父)實際負責人。 ㈧羅○○泰禹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址設新竹市○○區○○路000 號6 樓,下稱泰禹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蔡峻庭,臺中營業處 所設於臺中市○○路0 段000○0號3樓)之員工。 ㈨邱○○煜昌營造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 0 號 1 樓,下稱煜昌公司)之員工。
二、林勇州不違反職務,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部分:  林勇州具前項公務員身分及擔任上開職務,明知陳○○、李○○ 、桂○○、林○○羅○○邱○○等人單獨或共同邀約如下飲宴招 待方式,與其所負責如後工程之職務上有利害關係,分別為 下列所示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 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
㈠緣水保局臺中分局治理課辦理「頭屋枋寮坑段329-3旁野溪整 治工程」(設計監造廠商為乾坤公司,下稱頭屋枋寮坑段工 程)、「108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 山防洪-豐原南坑巷旁野溪整治工程」(設計監造單位為聯 達公司,承造廠商為川石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豐原南坑巷旁 工程)、「108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 治山防洪-大里區健民段166地號至17-1653地號間野溪整治 工程」(設計監造單位為泰禹公司,下稱大里區健民段工程 ),乾坤公司於108年3月4日以108年乾坤字第10803003號函 向水保局臺中分局提出「頭屋枋寮坑段工程」設計監造案工 程預算書,林勇州係水保局臺中分局治理課課長,對於上開 3件工程均有業務督導之職務,許○○係「頭屋枋寮坑段工程 」承辦人,有審查工程預算、監造計畫書、履約管理及驗收 等職務。然林○○為使上開頭屋枋寮坑段工程預算書審查,通 過林勇州簽核,及後續實體工程發包後,乾坤公司監造工作 順利進行;桂○○、羅○○因上開豐原南坑巷旁工程、大里區健 民段工程均在履約中,為順利履約及通過後續驗收,於是, 林○○羅○○及桂○○3人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 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於108年3月5日前之某日, 邀約公務員林勇州、許○○2人,於108年3月6日即林勇州生日



當日飲宴,林勇州、許○○2人明知林○○羅○○及桂○○對其等 招待有女陪侍之飲宴,已非正常慶生之舉,而係與其等上開 職務有關,仍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 益之犯意聯絡,而應允赴宴,而於108年3月5日16時35分, 林勇州簽核乾坤公司檢送水保局臺中分局之「頭屋枋寮坑段 工程」工程預算書後,於同年月5日17時6分,林○○在LINE通 訊軟體成立「勇伯塗奶油吸奶嘴開葷夜」群組,邀集林勇州 、許○○、羅○○、桂○○等人加入該群組,相約於108年3月6日1 8時30分,至位於臺中市西區存中街之「大和屋日式創意料 理餐廳」參加林○○設宴招待,林○○於群組上通知羅○○「奶嘴 請羅爺準備」,即於飲宴後,另由羅○○安排女子招待林勇州 。於108年3月6日16時10分,林勇州、許○○先搭乘豐得公司 之車輛,至「得意人生理容KTV」之有女子陪侍場所,接受 陳○○、李○○短暫招待,旋於同日18時30分至20時44分,與林 ○○等人在「大和屋日式創意料理」餐廳餐敘後,經羅○○安排 ,於同日20時50分,林勇州、許○○、羅○○林○○、桂○○進入 由羅○○安排之臺中市○區○○○街00號「彎月古堡」私人招待所 ,經店家安排車輛接送數名陪酒女子進入私人招待所陪侍, 於108年3月7日凌晨0時45分,林勇州始離去。在上址「彎月 古堡」私人招待所消費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萬2426元 ,均由羅○○林○○、桂○○共同分擔,由羅○○先以信用卡支付 ,再向林○○、桂○○分別收取1萬9000元,以有女陪侍招待作 為林勇州、許○○上開職務行為之對價,林勇州、許○○各收受 不正利益約1萬2485元(62,426元/5人≒12485)。 ㈡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107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 建設-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計畫」,其中「梨山衛生所後方 排水整治工程」(下稱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監造廠商為 豐得公司,承作廠商為福慧營造有限公司;另辦理「平等里 苗溪道路下方坑溝整治工程」(下稱平等里苗溪工程),監 造廠商為豐得公司,承作廠商為煜昌公司,上開工程承辦人 為許○○。於108年3月6日福慧營造有限公司提送梨山衛生所 後方工程之竣工報告書,經豐得公司簽請水保局臺中分局派 員驗收,林勇州擔任水保局臺中分局治理課課長,因對於上 開2工程,均有督導、審核、履約管理、驗收等職務而簽請 意見送核定,表示擬指派許○○擔任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之驗 收官,許○○遂於108年3月25日受指派擔任是項工程之驗收官 ,對於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之施作,有驗收是否符合契約內 容等職務,及屬於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之承辦人,亦有審查 工程預算、監造計畫書、履約管理及驗收等職務,陳○○、李 ○○為使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能順利通過驗收及完工撥款,與



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能順利履約,邱○○因平等里苗溪整治工 程即將開工、履約過程中,有許○○予以協助之需求,陳○○、 李○○邱○○3人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 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由李○○於108年3月25日至4 月25日間之某日,與許○○聯絡,以108年5月2日驗收梨山衛 生所後方工程係當日來回為由,邀請許○○於同日晚間至臺中 市某酒店設宴,要招待林勇州、許○○。其後,於108年5月2 日因梨山地區道路中斷,許○○無法前往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 之工區辦理驗收,而改期於108年5月9日驗收。嗣陳○○於108 年5月2日15時10分許,邀請林勇州、許○○2人至「得意人生 理容KTV」之有女子陪侍場所飲宴,邱○○偕同許○○於同日18 時40分至「得意人生理容KTV」,林勇州、許○○2人明知陳○○ 、李○○邱○○3人邀約上開飲宴或女子陪侍招待,與其等上 開職務有關,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 之犯意聯絡,接受渠等之上開飲宴招待,作為前揭職務行為 之對價,當日共消費金額共計59,200元,由邱○○花旗銀行 信用卡刷卡支付5萬2000元,及由陳○○持台新銀行信用卡刷 卡支付7200元,林勇州、許○○2人各收受不正利益約9866元 (59200元/6人≒9866)。嗣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於108年5月 9日,經主驗人員許○○簽章驗收合格,林勇州、許○○2人分別 在是項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承辦單位主管、主驗人員欄上 簽名,邱○○上開支出5萬2000元,由煜昌公司會計人員記入1 08年6月6日煜昌公司工地支出什支(鈞)傳票上。 ㈢李○○、陳○○、邱○○3人招待林勇州、許○○至「得意人生理容KT V」有女陪侍場所飲宴(即上開犯罪事實二之㈡)後,於108 年5月23日13時48分許,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與陳○○聯繫,表示其將於108年5月30日、31日經臺中市和平 區梨山至宜蘭縣,林勇州自行至宜蘭縣會合,請陳○○等人預 留時間;豐得公司於108年5月24日提交煜昌公司之「平等里 苗溪整治工程」停工報告表,以108年5月18日豪雨造成中橫 臨時便道多處沖毀為由,申請煜昌公司自108年5月18日起停 工;李○○於108年5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知邱○○關於 許○○將正式發文予煜昌公司,邱○○則回稱渠將於108年5月30 日、31日,在許○○前往梨山時,當面向許○○致謝。嗣後,許 ○○於108年5月27日,就煜昌公司所提停工報告表一事,簽請 同意辦理,續經送治理課長林勇州簽擬准許,再陳交楊燕山 簽核准許。復於108年5月30日,水保局臺中分局就「環山5 號護岸加強二期工程」事項,辦理驗收程序(承辦人許○○, 設計監造廠商為德眾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眾公司〉 ),許○○即係當日之驗收官,由德眾公司之賴○○搭載許○○、



許○○及邱○○,共同至臺中市和平區梨山。同日,豐得公司另 承攬設計監造工程之「松茂地滑整體治理第二期縱向排水工 程」辦理基本設計說明會(承辦人為許○○),陳○○、李○○亦 前往梨山地區。梨山行程結束後,李○○、陳○○、許○○、許○○ 、賴○○邱○○等人一同前往宜蘭縣與林勇州會合。李○○、陳 ○○、邱○○3人均知悉林勇州係水保局臺中分局治理課課長, 對於上開「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工程,有督導、審核、履 約管理、驗收等職務,許○○係「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之承 辦人,有審核工期展延、履約管理及驗收等職務,陳○○、李 ○○、邱○○因是項工程後續之履約,仍需要林勇州、許○○之協 助(許○○係於109年6月23日經簡以達簽擬指派為該工程之驗 收官,並經楊燕山始於109年6月29日簽核准許,於本案招待 時,尚難認與其當時職務有關),李○○梨山往宜蘭縣途中 ,委請邱○○支付108年5月30日、31日行程之酒店消費,邱○○ 即應允支付,陳○○、李○○邱○○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 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同日19時15分 ,在址設宜蘭縣○○鄉○○○路00號「好春好然民宿」,先以無 菜單料理招待林勇州、許○○,賴○○、桂○○、許○○、郭炳榮( 水保局臺北分局課長,其配偶經營卡諾民宿)陪同,此次餐 費由陳○○支付;餐敘後,陳○○、李○○邱○○3人再一起招待 林勇州、許○○至址設宜蘭市○○路00號2樓「鑽石皇后視聽伴 唱」之有女子陪侍之場所飲酒,由許○○、賴○○、桂○○陪同, 但其等不滿該酒店小姐服務,再轉往宜蘭市中山路中森加油 站對面之無店招之私人招待所,電呼傳播女子至該招待所為 其等陪侍服務。林勇州、許○○明知陳○○、李○○邱○○邀約上 開酒店飲宴、女子陪侍之招待與其等上開職務有關,仍共同 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前往 鑽石皇后視聽伴唱、無店招之私人招待所之有女子陪侍場所 ,接受飲宴、女子陪侍之招待消費,上開消費金額合計共35 ,000元,由邱○○以現金支付完畢,林勇州、許○○因此各收受 不正利益至少約4,375元(35,000元/8人=4375)。當晚林勇 州、許○○等人入住址設宜蘭縣○○鄉○○路00號「卡諾民宿」, 由桂○○(係108年6月3日至5日水保局臺中分局「108年-110 度」轄區內之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 約標案之參標廠商)與其他業者,共同分擔林勇州等人之不 詳住宿費用。嗣後,邱○○將上開支出35,000元,委請煜昌公 司會計記入108年5月30日煜昌公司工地什支(鈞)支出傳票 上。
三、林勇州不違反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部分:  林勇州擔任水保局臺中分局治理課課長期間,將水保局臺中



分局105年度以前,關於該分局轄區內委託設計、監造技術 服務之採購,區分為臺中、苗栗及大梨山等3個區域,就該3 個區域每年度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需求,預先公告招 標,以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並兼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即臺中、苗栗地區各擇前4名優勝廠商,大梨山地區則擇 前2名優勝廠商取得議價權,經議價後臺中、苗栗地區各有4 名決標廠商,大梨山地區則有2名決標廠商等手續流程,自1 06年度起,將水保局臺中分局轄區內臺中、苗栗之區域,修 改劃分成3個區域,即臺中新社、苗栗三義暨臺中豐原、苗 栗泰安,分別對應為3個開口契約,每年度之委託設計、監 造技術服務需求標案,依劃分區域及複數決標廠商數(即決 標品項數),各區域為4家,複標決標得標廠商家數,由105 年度以前之8家,於106年後則增加至12家,且以「複數決標 」方式產出複數個決標廠商,而於各區域之當年度有委託設 計、監造工作之需求時,林勇州對於細部工程之委託設計監 造工作,有依廠商規模、表現優劣及工作負荷等情,職務上 有簽請核准其所分配指定給特定得標廠商之權限。於是,於 106年間,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106年度「106年-108度轄區 內之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標案 ,承辦人即李○○之配偶彭○○,依林勇州指示分成3案方式辦 理,即①「106-108年度臺中地區新社區等8行政區水土保持 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下稱系爭106-108年臺中新 社案)」、②「106-108年度苗栗地區三義鄉等6鄉鎮暨臺中地 區豐原區等16行政區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案(下稱系爭106-108年苗栗三義暨臺中豐原案」)」、③「10 6-108年度苗栗地區泰安鄉等12鄉鎮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 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下稱系爭106-108年苗栗泰安案)」,而 系爭106-108年臺中新社案由豐得公司、泰禹公司等公司得 標後,相關細部工作分派及委託測設監造案,則由林勇州依 職權簽請核准其分配指派之廠商。林勇州遂基於對於其職務 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7年6月28日前 某次餐敘時,向羅○○表示:如方便的話,拿些錢給他等語。 羅○○因認林勇州有職權會分派工作給泰禹公司,另基於對於 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應允依 據泰禹公司得標系爭106-108年度臺中新社案中,就被獲派 承攬細部之設計監造工作,同意按泰禹公司取得工程案之件 數及每件工程案之服務費用(依泰禹公司與水保局臺中分局 簽訂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5條約定,水保局臺中分局 支付泰禹公司之設計監造服務費用,係採建造費用百分法給 付),按1成比例計算交付款項數額予林勇州收受;而建造



費用係以機關核定如附表二所示之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 用,扣除營業稅、保險費或相關規費後之金額,再乘以泰禹 公司得標工程之服務費率9.87%(即10.5%×94%=9.87%),即 可計算出各件工程案完工驗收完成之服務費用。於是,泰禹 公司於107年度,獲派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工程標共計13案 ,及於108年度,又獲派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工程標共計3案 ,但如附表二編號二之3所示工程案因故取消而未被派案, 實際派案工程標共計2案;迄至107年10月29日以前,泰禹公 司陸續已完工驗收完成如附表二編號一案件編號1至4、10所 示之工程標案,泰禹公司此時可取得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服 務費用,合計共1,262,933元,除上揭完工部分,其餘如附 表二所示之工程標案,仍在施工中,均未完工驗收完成,尚 未取得服務費用;於是,林勇州遂依原約定取得服務費之1 成比例計算金額,算出完工驗收完成各件工程標案之服務費 用,再按一成比例計算出羅○○應交付金額約12萬元(以整數 計)後,通知羅○○交付上開款項。於是,羅○○於107年11月2 日中午某時,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3樓之泰禹公 司臺中營業處所附近,依前開承諾而將賄款現金12萬元交付 林勇州收受。嗣後,羅○○因上開賄款係由泰禹公司其他款項 暫挪墊付,便於同日下午某時,持其合庫銀行帳戶提款卡, 在合作金庫斗六分行ATM提領存款15萬元,將其中12萬元回 補,並於合庫銀行帳戶存摺之107年11月2日交易明細中,特 別註記「勇」字,以供羅○○辨認或提點該12萬元現金交付林 勇州用途或流向之意。之後,於108年5、6月間水保局臺中 分局再辦理108年度「108年-110度轄區內之水土保持工作委 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標案,承辦人為彭○○,亦 分作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3件工程案方式辦理,於108年5 月10日公告,於108年5月28、5月30日進行資格審查之開標 作業,並於108年6月3、4、5日進行評選會議,於108年6月1 9日決標。評選方式係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等規 定辦理(即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 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上開標案 評選委員會組成人員為7名,內部評選委員3名,外部(專家 、學者)評選委員4名。因上開工程標案,由水保局臺中分 局治理課所承辦之工程,林勇州為治理課課長,水保局臺中 分局指定其為內部評選委員,具有評選、投票決定上開工程 標案之投標廠商資格或能否得標等職權,林勇州續承上開犯 意,於評選會議召開日即108年6月3日前之某日,於其中「 苗栗地區泰安鄉等12鄉鎮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



服務案」之資格審查紀錄表書稿,在投標廠商名單上,以數 字符號①、②、③等順序表示於108年6月3日、4日、5日評選會 議中,作為其期望被評選得標之廠商名單,合計共11家公司 ,即於108年6月3日評選「108-110年度臺中新社案」中排序 得標為豐得公司、乾坤公司、亞際公司、泰禹公司;108年6 月4日評選「108-110年度苗栗三義暨臺中豐原案」中排序得 標為德眾公司、山河公司、山林公司、聯達公司;108年6月 5日評選「108-110年度苗栗泰安案」排序為將暐公司、奕僑 公司、浦騰公司,並於108年6月3日於評選作業前,在水利 局臺中分局楊燕山辦公室內,將該份廠商名單提供予楊燕山 參考,遊說楊燕山依其上開名單順序,建請支持填載評選表 單。於108年6月3日,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即「108-110年度 臺中新社案」評選作業,因評選變數,由豐得公司、乾坤公 司、亞際公司、奕僑公司被評選優勝廠商,林勇州原排定之 泰禹公司,則被評選序位第8名之後,而未能入選得標,林 勇州明知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3點規定「委員不得 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 之事務」,竟於000年0月0日下午某時,先以電話與外部評 選委員鄧英慧(已死亡,於108年6月4日擔任「108-110年度 對苗栗三義暨臺中豐原案」評選委員)聯絡,稍後,林勇州 另通知羅○○開車載其一起至位於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號 之鄧英慧住處旁停車,並同日20時55分許,林勇州偕同羅○○ 進入上址門口與鄧英慧照面後,再由林勇州單獨進入上址鄧 英慧住處內,商議翌日(4日)評選事宜,此時,羅○○則在 上址外等候,直至同年月3日22時12分許,羅○○方開車搭載 林勇州一同離去。於108年6月4日,「108-110年度苗栗三義 暨臺中豐原案」辦理評選,林勇州鄧英慧皆出席評選委員 會議,林勇州將泰禹公司序位評為第1名,鄧英慧將泰禹公 司評選為第2名,泰禹公司因而順利得標。嗣林勇州於108年 7月26日調派水保局臺北分局治理課課長後,羅○○未再交付 賄款予林勇州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 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站 (下稱調查局中機站)、臺中市調查處及南投縣調查處調查 後移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A、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許○○、林○○羅○○、桂○○各於調查官、廉政調查官就 犯罪事實二之㈠部分之陳述;證人許○○、陳○○、李○○邱○○ 就犯罪事實二之㈡部分之陳述;證人許○○、陳○○、李○○、邱○ ○、許○○、桂○○、賴○○李○○於調查官、廉政署就犯罪事實 二之㈢部分之陳述;證人羅○○楊燕山、陳○○、彭○○蔡○○林○○於調查官、廉政調查官就犯罪事實三部分之陳述,均 屬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勇州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亦非證明被告林勇州前揭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證據, 且被告林勇州及其選任辯護人亦主張上開證人於調查官或廉 政調查官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等語。是以,上開證人於調 查官或廉政調查官各就犯罪事實二之㈠、㈡、㈢及犯罪事實三 部分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二、檢察官、被告林勇州及辯護人於112年1月18日本院進行準備 程序時,除上開證人於調查官或廉政調查官詢問時關於犯罪 事實二之㈠、㈡、㈢及犯罪事實三部分之陳述外,對於本案下 述其他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本 院卷二第11至85頁),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 ,證據之取得過程,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足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有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 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 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 據。  
貳、本院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被告林勇州矢口否認有犯罪事實二所示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期約、收受不正利益,及犯罪事實三所示之不違反職務上 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等犯行,並辯稱:關於飲宴部 分,此文化在水保局已長久存在,我到臺中任職,對當地的 人不太認識,為融入在地或聯繫同事之情誼,廠商找我,我 都會去,沒主動要求這些事。關於收受賄賂部分,這些都不 是事實,起訴之時、地與事實都不符等語。被告林勇州之辯 護人辯護稱:廠商邀宴部分,係水保局之常態,此應屬行政 處罰,而非刑罰,且賄款部分也非實情,並辯護如下: 就犯罪事實二之㈠部分:
1.乾坤公司「頭屋枋寮坑段工程」、聯達公司「豐原南坑 巷旁工程」、泰禹公司「大里區健民段工程」之3工程 案,被告林勇州雖有業務督導權,然通過預算書審查、 通過驗收請款等履約過程,均非其職務上行為所致: ⑴乾坤公司於108年3月4日向水保局臺中分局提出「頭屋 枋寮坑段工程」之工程預算書,被告林勇州於翌日簽



核,但最終由副分局長核定,並非被告林勇州所能擅 自決定。
⑵聯達公司「豐原南坑巷旁工程」、泰禹公司「大里區 健民段工程」工程雖通過驗收,被告林勇州僅具有指 派驗收人員之建議權,最終驗收人員指派係由秘書決 定。且驗收通過與否水保局內部本有既定之流程及規 範,而驗收當日,最重要之「鑽心取樣」,由公正第 三方於甲乙丙三方面前,以利用機具將該工程混凝土 構造物部分鑽心取出試體,而鑽心取樣取得且經甲乙 丙三方同時簽名後之實體,必須委由三方單位多項檢 測,再由驗收官於驗收證明書審查意見批示驗收合格 後,始完成驗收工作即驗收通過,可知驗收通過與否 取決於TAF合格認證是否通過而定,並非被告林勇州 所能單方面決定或改變,此由證人李○○於111年3月22 日審理中證述及證人桂○○於109年9月3日警詢時及於1 11年2月15日審理中證述可證。
⑶上級機關不斷要求下級機關應加速辦理主管計畫審查 、加速預算書審查、核定業務,並督導受輔機關及廠 商積極辦理規劃設計、發包及施工、協助督促工進及 撥款,確實做好各項控管工作,以改善落後原因並提 高執行率等情,此亦經證人桂○○於111年2月15日審理 中證稱在卷,益證上級主管機關積極督促分局,分局 始會加速審核工作或付款予廠商。從而,履約能加速 順利進行顯係上級機關督促分局執行之成果,並非被 告林勇州職務上行為所致。
⑷乾坤公司之「頭屋枋寮坑段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其 預定完成日期為107年11月6日,而乾坤公司實際完成 之日期則為107年11月21日,因逾期15日,而遭水保 局臺中分局罰款懲罰性違約金24,071元,此有工程委 外監造工期核算紀錄表可證(原審卷二第261至263頁 ),益徵被告林勇州職務上行為皆公正且合理。 2.被告林勇州生日係108年3月6日,始與林○○羅○○及桂○ ○至「大和屋日式創意料理」及「彎月古堡」吃飯喝酒 慶生。
⑴被告林勇州林○○等人至「大和屋日式創意料理」吃 飯,為慶祝被告林勇州之生日:
     依證人林○○羅○○各於111年2月15日原審審理中證述 ,被告林勇州林○○羅○○及桂○○為求學階段學長學 弟關係,認識已多年,因被告林勇州之前長期住於臺 北,較少聯繫,105年調至臺中工作後,因業務上之



往來,常與林○○等人見面,始較密集聯繫並相約吃飯 喝酒等,被告林勇州於000年0月0日生日,林○○以好 玩、有趣心態,成立LINE群組「勇伯塗奶油吸奶嘴開 葷夜」並邀約其他人加入,相約於同年3月6日一同吃 飯喝酒為被告慶生。
⑵被告林勇州林○○等人至「彎月古堡」喝酒,亦為慶 祝被告林勇州生日及協助羅○○追女友:
依據證人林○○羅○○各於111年2月15日審理證述,彎 月古堡應非私人招待所,而屬鋼琴酒吧,因羅○○想追 求彎月古堡某位女幹部,始提議一同去彎月古堡喝酒 捧場,店家臨時詢問是否需女公關陪酒,該數名女公 關並非林○○等人事先安排計畫的,亦無做任何不法之 招待,只為活絡氣氛為被告林勇州慶生喝酒並協助羅 ○○追女友。
關於犯罪事實二之㈡部分:
1.豐得公司之「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平等里苗溪整 治工程」2件工程案,被告林勇州雖有業務督導權,然 通過驗收及完成撥款等履約過程,非被告林勇州職務上 行為所致:
⑴豐得公司之「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驗收通過,並非 被告所能單獨決定,且證人李○○、陳○○各於111年3月 22日審理中證稱在卷,可認案件驗收結果通過與否取 決於鑽心試體最終是否能取得TAF合格認證,且應遵 循水保局內部流程規範及程序,如前所述,並非被告 林勇州所能單方面決定及改變。
⑵豐得公司「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平等里苗溪整 治工程」2工程案,順利履約及完工撥款等,係上級 主管機關積極督促下級機關執行之成果,亦非被告林 勇州職務上行為所致,理由同前所詳述。
2.於108年5月2日,因故臨時取消梨山驗收行程,被告林 勇州經陳○○臨時邀約,始與陳○○、李○○邱○○等人至得 意人生理容KTV吃飯喝酒:
⑴被告林勇州5月2日之原行程係陪分局長梨山視察工 程,而非驗收梨山工程,此據證人李○○於109年10月1 4日詢問與111年3月22日原審審理時,及證人陳○○、 許○○各於111年3月22日原審審理證述在卷,亦核與同 年5月2日視察梨山行程表相符。
⑵被告林勇州與廠商人員因業務關係往來,一直有一同 吃飯喝酒聚餐之習慣,故於108年5月2日預計上梨山 人員,第1組人員為被告林勇州及許○○、李○○邱○○



等人陪同分局長視察梨山工程,此有當日行程表可證 (見原審卷六第583至585頁);第2組人員為許○○、陳○ ○等人前往梨山辦理驗收工作,分別駕駛不同部車輛 前往,因豪雨道路中斷無法上梨山,行程才臨時取消 ,當日下午,陳○○臨時邀約被告林勇州至得意人生理 容KTV吃飯喝酒,當日陪酒之女公關並非一對一,且 僅係一同喝酒聊天,並未有提供任何不法之招待,且 被告林勇州因當時與第三者陳○○交往,因陳○○不喜歡 被告林勇州喝酒,故被告林勇州避免與其爭執,且為 維持與陳○○等人之人際關係,僅敬酒完隨即至外頭等 待,未全程在場。
關於犯罪事實二之㈢部分:
1.豐得公司「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松茂地滑整體治 理第二期縱向排水工程」2件工程案,被告林勇州具有 業務督導權,然核准停工、通過驗收及辦理基本說明會 等過程,均非其職務上行為所致:
⑴豐得公司於108年5月24日提送煜昌公司之「平等里苗 溪整治工程」之停工報告表,於同年5月27日經被告 林勇州簽章陳送楊燕山准許,係因同年5月18日豪雨 造成中橫道路沖毀(見原審卷六第589至592頁),原則 上只要廠商申請,水保局臺中分局依合約及工程核算 要點均會核准停工,而當時段附近工程「環山台7甲 線57.3k附近坑溝整治二期工程」亦准許停工,並自1 08年5月1日展延工期及停工,此有水保局臺中分局10 8年6月6日水保中治字0000000000、0000000000號函 及108年7月5日水保中治字第1081935955號函及工期 核算要點可證(見原審卷六593至600頁;原審卷七第3 87頁),故核准停工乃天然災害所造成,實非被告林 勇州職務上行為所致,且依上開合約及工程要點已規 定停工之法定事由,無須由廠商飲宴介入始核准停工 之理。豐得公司「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案能順利履 約、通過驗收等,亦非被告林勇州職務上行為所致, 理由同前所述。
⑵豐得公司「松茂地滑整體治理第二期縱向排水工程」 基本說明會,係水保局工程案之既定流程,工程案上 網發包前,會舉辦該說明會,有執行委託設計監造標 準作業流程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管 理標準作業流程圖可證(見原審卷六第601頁;原審卷 七第413頁),以取得地主同意及聽取當地居民意見, 此由證人許○○於111年2月15日原審審理中證詞可證,



故被告林勇州根本無從決定舉辦說明會與否,此事顯 與被告林勇州職務無關。
   2.108年5月30日、31日,被告林勇州因聽聞前課長郭炳 榮妻在宜蘭經營之「卡諾民宿」風評不錯,始安排休 假前往參觀,並順道與陳○○、李○○邱○○吃飯 聚餐:  
⑴被告林勇州於108年5月30、31日,因前課長郭炳榮老 婆在宜蘭經營卡諾民宿,同事介紹,被告林勇州始決 定排休前往參觀,且依證人許○○於111年3月22日原審 審理中之證述,可認李○○邱○○於108年5月24日與許 ○○聯繫並達成期約賄絡之合意之時,被告林勇州對此 事毫不知情,亦未參與其中。況且被告林勇州與廠商 人員一直有聚餐之習慣。
⑵另據證人陳○○、李○○、許○○、邱○○等人各於111年3月2 2日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林勇州與陳○○等人至好春 好然餐廳吃飯聚餐後,始至鑽石皇后及鐵皮屋續攤喝 酒,有公關小姐陪酒,但非一對一陪酒,也未從事不 法之招待,當時被告林勇州第三者陳○○交往,被告 林勇州避免爭執,僅敬酒完後,即離場在外等待,本 次吃飯喝酒,僅係一般同事朋友間聚餐。

1/5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聯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眾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慧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煜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