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2363號
TCHM,111,上訴,2363,20230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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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236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子豪




選任辯護人 葉錦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德原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廖國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冠呈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少晨


          
          
選任辯護人 李嘉耿律師
訴訟參與人 康正義
陳韻中
共同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傅鈺菁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2178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318、25385、3443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子豪共同犯重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4至16、18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蔡少晨共同犯重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2、15至16、18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邱德原共同犯重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3、15至16、18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董冠呈共同犯重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5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董冠呈與○○○,同在李杰凌(綽 號「寶哥」、「小寶」、「大軍」,Telegram通訊軟體 暱 稱為「鄭黔」、「寶哥」、「大軍」,微信通訊軟體暱稱「 小寶」,另經通緝中)所屬之賭博集團,李杰凌因懷疑○○○ 私吞賭博網站公款(俗稱「黑吃黑」),為達索討金錢之目 的,乃於民國110年8月1日晚間11時47分前某時許,透過通 訊軟體指示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董冠呈,並共謀由張 子豪、蔡少晨邱德原負責控制○○○行動自由、毆打、凌虐 等行為,董冠呈則負責檢視○○○手機、電腦,查證○○○侵吞公 款之去向,以達取回賭博網站公款之目的。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董冠呈接獲指示後,為逼迫○○○供出金錢下落, 而為下列犯行:
 ㈠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董冠呈李杰凌共同基於私行拘 禁及傷害之犯意聯絡,由當時與○○○同住之董冠呈於110年8 月2日凌晨1時50分許,以洽談公事為由,將○○○誘騙外出, 再由不知情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 董冠呈、○○○及在不詳地點上車之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 ,於同日凌晨2時13分許駛抵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歐 風商務旅館,待董冠呈邱德原蔡少晨張子豪與○○○均 下車,進入由李杰凌委託微信通訊軟體暱稱「阿力」之人( 下稱「阿力」),向歐風商務旅館業務組石胤廷預訂之11 8號房後,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董冠呈透過代購代送 業者,陸續購得鋁棒、老虎鉗、繃帶、束帶等毆打、綑綁之 器具,並由蔡少晨張子豪邱德原自同日凌晨3時許起, 先持前揭購得之束帶、繃帶將○○○予以綑綁,復持上開購得 之鋁棒及以不詳方式取得之鋁條,毆打○○○之身體及四肢, 董冠呈則在旁負責檢視○○○之手機、筆記型電腦,搜尋○○○侵 吞之公款去向,並拍攝○○○遭綑綁、毆打之照片以為存證, 向李杰凌報告審問之進度,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董冠 呈即以上開方式共同將○○○私行拘禁在房內,防止○○○脫逃,



並透過毆打等手段,欲追查或逼迫○○○供出金錢下落,惟因○ ○○始終未屈服致追查無果。
 ㈡嗣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張子豪等人因見所入住之歐風 商務旅館118號房內過於凌亂,張子豪乃於同日下午2時22分 許,搭乘不知情代駕司機陳立軻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前往址設臺中市○○區○○巷00○00號之「百威車行 」,租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廠牌NISSAN TIIDA ,紅色),並駕駛上開租得之自小客車返回歐風汽車旅館11 8號房後,董冠呈邱德原蔡少晨張子豪4人即於同日下 午5時8分許,合力將已遭其等控制行動自由之○○○帶至該自 小客車後車廂內,同時攜帶鋁棒、鋁條等毆打工具,其5人 即共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同日下午5時22分 許,抵達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麗緹汽車旅館。張 子豪、蔡少晨邱德原董冠呈李杰凌指示,為持續追查 金錢下落,與李杰凌共同承前開私行拘禁及傷害之犯意聯絡 ,於入住同由李杰凌委託「阿力」向歐風商務旅館業務組石胤廷預訂麗緹汽車旅館203號房後,接續由張子豪、蔡少 晨、邱德原負責綑綁、毆打○○○,董冠呈在旁檢視○○○之手機 、電腦,並拍攝○○○遭綑綁之照片以為存證,張子豪、蔡少 晨、邱德原董冠呈即接續以上開方式,共同將○○○私行拘 禁在房內,防止○○○脫逃,並透過毆打等手段,欲追查或逼 迫○○○供出金錢下落。俟因○○○始終未屈服,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董冠呈李杰凌為加大拷問力道,強逼○○○說出 金錢去向,主觀上雖皆無意奪取○○○之性命,且未預見○○○死 亡之結果,惟在客觀上可預見○○○因遭其等連續以鋁棒、鋁 條等方式毆打多時而身體虛弱,倘再持鋁棒、鋁條連番毆打 ○○○,或以高溫燒燙○○○身體,並可能造成死亡之結果,仍升 高犯意,基於重傷害之犯意聯絡,共同商議欲以高溫鍋鏟燙 傷○○○,逼迫○○○就範,而於同日晚間6時33分許透過微信通 訊軟體聯繫跑腿代購人員,請求購買卡式瓦斯爐、瓦斯、鍋 鏟等器具。跑腿代購人員○○○將卡式瓦斯爐、瓦斯、鍋鏟等 物品送達至麗緹汽車旅館後,董冠呈於同日晚間8時13分許 至麗緹汽車旅館外,向跑腿人員○○○拿取卡式瓦斯爐、鍋鏟 、膠帶等物品,返回房間交予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後, 董冠呈則於同日晚間8時49分許,向李杰凌告知「寶哥東西 (指卡式瓦斯爐、鐵鍋鏟等凌虐器具)到齊我先離開嗎」, 經李杰凌應允後,董冠呈取走○○○前揭手機、筆記型電腦, 先行離開麗緹汽車旅館,再將該手機、筆記型電腦交予從事 電腦資訊業之不知情業者○○○進行還原資料處理以搜尋款項 流向,期間董冠呈持續將手機還原結果回報給李杰凌,惟迄



至同年8月3日晚間6時57分止,因○○○表示無能力進行資料還 原,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之市政LV大樓附近,將○ ○○之手機、筆記型電腦返還給董冠呈所指示之不詳男子。而 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則自110年8月2日晚間董冠呈離去 麗緹汽車旅館後至000年0月0日下午4時許止,在麗緹汽車旅 館203號房間內,以繩索、膠帶、浴巾等物綑綁○○○手腳、身 體,且持續持鋁棒、鋁條輪番毆打○○○之身體及四肢,並輪 流持以卡式瓦斯爐火烤之高溫鍋鏟,燒燙○○○之身體、四肢 及陰莖等部位,欲逼迫○○○說出金錢下落,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董冠呈即共同以上開方式 將○○○私行拘禁在房內 ,並長期間毆打、高溫燒燙○○○,○○○因此受有⒈頭頸部位:⑴ 左前額5 ×2.5公分瘀傷、左顴弓4×3公分瘀傷;⑵右眼角外側 2.5×2公分瘀傷、右臉頰9.5×4.5公分瘀傷、右嘴角下唇到下 頦右側4×2公分的挫擦傷;⑶左側頂顳部頭皮2.3公分裂傷;⑷ 右頂部7×6公分輕微頭皮下出血、左額頂部10×6公分輕微頭 皮下出血、右顳枕部6×3公分頭皮下出血;⑸頸前部7公分橫 向線狀檫傷;⒉軀幹部位:⑴左前胸壁上部6×2.3公分三角形 瘀傷。右乳下方7×5公分瘀傷、前胸下方劍突部有兩處圓弧 狀瘀傷,分別為8.5×0.7公分及8.5×3公分;⑵右上側腹部16× 7公分的橫帶狀瘀傷和兩處1.5×1公分擦傷;⑶上背部有三道 近似豎直的狀似繩索條狀印痕瘀斑,分別為15×2.5公分、17 .5×2.5公分和12×2公分,下方有一條53×3.5公分略呈橫向的 線條狀淺瘀痕;⑷左下背部3×1公分的短條狀檫傷和斑駁瘀斑 分布於10×3公分區域内;⑸左後腰臀部7 ×1.2公分橫向刮擦 傷,周圍伴有14×7公分區域的紫黑色瘀傷;⑹男性外生殖器 陰莖前部有6×2.5公分燒灼傷;⒊四肢部位:⑴右上肢從右上 臂到右掌背有多處燙傷瘀腫分布於64公分區域内,右前臂有 一處燙傷達10×6公分。右手腕13公分長的線狀半環繞擦傷痕 ,右手中指和無名指近端指節有擦傷;⑵左上肢從左上臂到 左掌背有多處燙傷瘀腫分布於62公分區域内,左上臂到左肘 窩到左前臂燙傷達38×15公分。左手腕有數道達9公分長的線 狀半環繞擦傷痕,左掌背第2、3 掌指關節處皮膚有擦傷;⑶ 右下肢前部從右大腿到右足背有多處燙傷瘀腫分布於80公分 區域内,右大腿前外部有9×6公分近似矩形的燙傷多處疊加 成30×24公分的大片燙傷分布。右小腿約34公分大瘀腫,於 近右膝下方1.5×1公分魚嘴狀淺刺傷,深度約1公分。右足背 6×5公分燙傷。右大腿後部6 ×0.5公分線狀刮擦傷,右後膕 窩4×2.5公分瘀青;⑷左下肢前部從左大腿到左足背有多處燙 傷瘀腫分布於94公分區域内,左大腿前部10×9公分近似矩形 的燙傷多處疊加成30×11公分燙傷分布。左膝前部7×7公分瘀



腫,上面疊加3道寬約 0.5公分的平行短線狀瘀痕。左小腿 約34公分大片瘀腫,近左膝下方0.7×0.7公分的淺刺傷,深 度約1公分。左足背10×4公分燙傷。左大腿後部34×22公分燙 傷,左後膕窩8×1公分線狀擦傷,左後足跟10×4公分瘀青, 左足底腳板6×4公分瘀青等嚴重傷害,同時因四肢多處嚴重 瘀腫、燒燙傷併發橫紋肌溶解症而身體虛弱。
 ㈢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許,見所入 住之麗緹汽車旅館203號房間過於凌亂,邱德原蔡少晨張子豪3人復與董冠呈李杰凌共同承前開私行拘禁之犯意 聯絡,於同日下午4時12分許,合力將已遭其等控制行動自 由之○○○,帶至張子豪前揭所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小客車後車廂內,由張子豪駕駛該自小客車,搭載蔡少晨邱德原及○○○,欲前往同由李杰凌委託「阿力」向石胤廷預 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雲平精品旅館,於車輛行駛 過程中,因○○○企圖反抗脫逃,遂從後車廂爬至後座,並與 邱德原張子豪蔡少晨拉扯及抵抗,蔡少晨邱德原見狀 即對○○○施以毆打、壓制,復因○○○大叫,其等為避免引人側 目,主觀上雖皆無意奪取○○○之性命,且未預見○○○死亡之結 果,惟在客觀上可預見○○○因身體虛弱,壓摀其口部可能導 致其死亡之結果,遂由邱德原以衣物用力壓摀○○○口部。待 張子豪邱德原蔡少晨3人於同日下午4時44分許,駕車駛 入雲平精品旅館201號房車庫後,合力將○○○帶至2樓房間入 口處,○○○因遭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董冠呈李杰凌 共同以上開分工方式,由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長時間輪 番毆打其四肢、身體及以高溫燒燙其身體、四肢、陰莖,暨 由邱德原壓摀其口部,終因四肢瘀腫燙傷引起的橫紋肌溶解 症及遭外力壓摀口部阻塞口部而窒息死亡。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見○○○死亡後,隨即於同日晚間5時30分許,由張子 豪駕駛前揭自小客車搭載邱德原蔡少晨離去,其等行經雲 平精品旅館櫃臺時,蔡少晨並向櫃臺人員○○○表示房內尚有1 人後,即駕車離開。嗣因○○○去電201號房無人接聽,察覺有 異,乃轉知旅館副理○○○前往查看,經○○○敲門無人回應,以 主管卡打開房門後,始見○○○躺臥在地,經通報救護車前來 處理,發現○○○已明顯死亡,故未再行送醫,○○○則於同日晚 間5時51分報警處理,經警於同日晚間6時許,抵達案發現場 時,發現○○○已無生命跡象,且經詢問○○○、○○○,而查悉蔡 少晨為住房旅客之一後,即向旅館人員調閱監視器影像。二、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知悉法網難逃,於110年8月3日晚 間5時50分許,以不詳方式將手機予以重置後,蔡少晨遂於 同日晚間5時5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金興



門市前,以公共電話致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偵查隊 ,向員警表示有案件欲到案說明(惟斯時並未說明犯罪事實 及犯人,尚未構成自首)。俟於同日晚間6時37分許,張子 豪、邱德原在具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上開犯行前, 與蔡少晨一同前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偵查隊投案, 並書立自白書,員警復於附表一編號1至16、18至23「扣押 處所」欄所示之地點,扣得如上開編號所示之物品。再經調 閱前揭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行紀錄、麗堤汽車旅 館、歐風商務旅館監視器影像後,發現董冠呈亦涉有重嫌, 經警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前拘提董冠呈到案,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物,而 查悉上情。
三、案經訴訟參與人即○○○之○○康正義、○○陳韻中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核 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 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 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 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 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 據能力。查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張子豪、蔡 少晨、邱德原董冠呈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本判決以下所引用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 一第483、484頁、原審卷二第428頁),且審酌上開傳聞證 據作成時,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 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上揭傳聞證據自具有證據能 力。
㈡其餘本案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定程序合法取 得,並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且業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等人、辯護人均表示不爭執其證據能力 ,且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該等證據亦有證 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固坦承有於前揭時間、地 點拘禁被害人○○○,並毆打、燒燙傷被害人因而致被害人死 亡之行為,被告董冠呈固坦承有與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 等人共同拘禁及毆打被害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然均矢 口否認有何重傷害致死之犯行,被告張子豪蔡少晨、邱德 原均辯稱:我沒有重傷害之犯意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2頁 ),被告董冠呈則辯稱:我在麗緹汽車旅館時就離開,我有 跟外送收取瓦斯爐、瓦斯跟鍋鏟等物,但我不知道這些東西 是要用來做什麼,否認有重傷害之故意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338頁、卷二第172頁)。辯護人為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 辯護意旨略以:被告等人犯罪之目的是要催討債務,與被害 人並無其他糾葛,攻擊部位集中在被害人四肢,雖造成較嚴 重之傷勢,但依鑑定人之陳述,被害人仍有植皮的可能性, 植皮之後會否影響到排汗的功能是因人而異的,所以被害人 最終是否會因植皮而產生排汗功能減損的狀態,無法證實, 且被告最後對被害人施以CPR急救措施,故從主觀或客觀判 斷之下,無法認定被告為傷害行為時,主觀上有重傷害的犯 意,客觀上亦難認定有達到重傷害之結果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175至179頁),辯護人為董冠呈則辯護稱:董冠呈參與的 時間,是從110年8月2日凌晨2點前後到當晚21點,期間大約 19個小時,還不到犯罪事實一半時間,董冠呈在離開麗堤汽 車旅館前,外送員雖已將鍋鏟、瓦斯爐送來,但董冠呈離開 麗緹汽車旅館前,被害人身體狀況還OK,可以吃東西,沒有 生命上的立即危險,董冠呈無法預見其他3位被告會用鍋鏟 對被害人有何不利之行為,更無從預見被害人之後會產生橫 紋肌溶解症,此後其他被告對被害人的不利行為,應該不在 董冠呈與其他3位被告主觀犯意聯絡之範圍裡;董冠呈並非 本案主謀,因介紹被害人進入賭博團體,且之前與被害人同 住,被害人侵占公司款項後,董冠呈只是要保護自己,配合 去釐清,絕無重傷害或殺人之故意,且董冠呈離開麗堤汽車 旅館後,只跟張子豪有2通通聯,並未與張子豪談論對被害 人做不利的行為,故後續所發生的更嚴重之傷害行為,並非 不在場的董冠呈所能預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9、180頁) 。
㈡被告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董冠呈與被害人同在李杰凌 所屬之賭博集團,李杰凌因懷疑被害人私吞賭博網站公款,



為達索討金錢之目的,於110年8月1日晚間11時47分前某時 許,透過通訊軟體指示被告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董冠 呈負責查證被害人侵吞公款之去向。被告董冠呈因而於110 年8月2日凌晨1時50分許,以洽談公事為由將被害人誘騙外 出,被告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董冠呈與被害人即於同 日凌晨2時13分許,搭乘不知情之○○○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車入住歐風商務旅館118號房,被告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自同日凌晨3時許起,於房內將被害人予以 綑綁,及持鋁棒、鋁條,毆打被害人之身體及四肢,被告董 冠呈則在旁檢視被害人之手機、筆記型電腦,並拍攝被害人 遭綑綁、毆打之照片,向李杰凌報告審問進度;被告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董冠呈另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8分許 ,將被害人帶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後車廂內,同 時攜帶鋁棒、鋁條等毆打工具,與被害人於同日下午5時22 分許入住麗緹汽車旅館203號房後,被告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持續綑綁、毆打被害人,被告董冠呈則繼續在旁檢視 被害人之手機、筆記型電腦,並拍攝被害人遭綑綁之照片, 另於同日晚間8時13分許至麗緹汽車旅館外,向外送人員○○○ 拿取卡式瓦斯爐、鍋鏟、膠帶等物品後,返回房間交予被告 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被告董冠呈並於同日晚間8時49 分許,向共犯李杰凌告知「寶哥東西到齊我先離開嗎」後, 即依共犯李杰凌之指示,將被害人前揭手機、筆記型電腦攜 走後,交予不知情業者○○○進行還原資料處理,而先行離開 麗緹汽車旅館,被告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則在麗緹汽車 旅館203號房間內,持續以繩索、膠帶、浴巾等物綑綁被害 人手腳、身體,並持鋁棒、鋁條輪番毆打被害人之身體及四 肢,復輪流以卡式瓦斯爐火烤之高溫鍋鏟,燒燙被害人之身 體、四肢及陰莖等部位;被告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再於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2分許,合力將被害人帶至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小客車後車廂內,由被告張子豪駕駛該自小客車 ,搭載被告蔡少晨邱德原及被害人,欲前往雲平精品旅館 ,於車輛行駛過程中,因被害人企圖反抗脫逃,從後車廂爬 至後座,並與被告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拉扯及抵抗,經 被告邱德原以衣物用力壓摀被害人口部,阻止被害人繼續喊 叫;被告張子豪邱德原蔡少晨3人於同日下午4時44分許 駕車駛入雲平精品旅館201號房車庫,並合力將被害人帶至2 樓房間入口處,被告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見被害人死亡 後,隨即於同日晚間5時30分許,由被告張子豪駕駛前揭自 小客車搭載被告邱德原蔡少晨離開雲平精品旅館櫃臺,嗣 因櫃臺人員○○○去電201號房無人接聽,察覺有異,乃轉知旅



館副理○○○前往查看,經○○○敲門無人回應,以主管卡打開房 門後,見被害人躺臥在地,經通報救護車前來處理,發現被 害人已明顯死亡,○○○即於同日晚間5時51分報警處理等情, 業據被告邱德原張子豪蔡少晨董冠呈所不否認(見本 院卷一第336至339頁、卷二第172頁),並經證人○○○、石胤 廷、證人即歐風商務旅館房務人員江棋秀、證人即麗緹汽車 旅館櫃臺人員游世杰、證人即麗緹汽車旅館房務人員邱韋貞 、證人即雲平精品旅館副理○○○、證人即雲平精品旅館櫃臺 人員○○○、證人即代購代送業者何泊委張志維、○○○、劉佳 鑫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百威車行人員袁祥鳴、證人即救 護人員柯辰穎黃俊翔陳偉康於警詢時證述屬實(見110 年度偵字第25318號偵卷一第513至515、519至521、525至52 7、110年度偵字第25318號偵卷二第21至24、35至41、49至5 0、55至57、63至65、75至79、85至87、91至95、99至105、 109至115、127至132、185至187、246至249、253至255、25 9至260、287至第291、331至332、357至360、389至391、42 5至426、110年度偵字第25318號偵卷五第3至19、35至38、1 63至165頁),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處理相驗案 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淯晏救護紀錄表、雲平精品旅館 住宿旅客名單、麗緹汽車旅館網路查詢資料、雲平精品旅館 網路查詢資料、歐風商務旅館網路查詢資料、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10年8月4日相驗筆錄、110年8月5日勘驗筆錄(解剖 )、檢驗報告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0年10月22日法醫理 字第11000051720號函及檢附之該所(110)醫鑑字第110110 1938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10月28日相驗屍體證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時間:000 年0月0日下午3時15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 雲平精品旅館201號房)、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時間:110年8 月3日晚間10時40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麗緹汽車旅館)、被告邱德原之同意搜索書、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執行時間:110年8月3日晚間11時10分許;執行處所: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自110年7月9日至110年8月3日之車行記錄匯出文字資料、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110年7月1日至110年8月5日之車行 記錄匯出文字資料、被告邱德原於110年8月2日簽立之切結



書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時間:000年0月0日下午2時 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淯晏救護車股 份有限公司民間救護車機構開業執照影本、淯晏救護車股份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陳偉康黃俊翔柯辰穎之救護技術 員合格證書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時間:000年0月00 日下午5時許;執行處所:太平分局)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暨所附110年8月3日臺中市○○區○○ 路000號「雲平精品旅館」現場照片85張、110年8月3日涉案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蒐證照片25張、110年8月3 日太平分局偵查隊自被告邱德原蔡少晨張子豪身上蒐證 照片19張、110年8月3日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麗緹汽車 旅館」現場照片31張、110年8月4日相驗照片30張、110年8 月5日解剖照片70張、現場證物採證照片29張、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證物清單一覽表1份、刑案現場相關位置示意圖3張、 被告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董冠呈、證人○○○之勘察採 證同意書各1份、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2份、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2日刑紋字第1100085369號鑑定書1 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0年9月2日中市警鑑字第110006507 6號鑑定書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0年9月29日中市警鑑字 第1100071325號鑑定書1份、110年8月3日臺中市○○區○○路00 0號「雲平精品旅館」現場照片34張、110年8月4日相驗照片 42張、雲平精品旅館報案時間照片2張、110年8月3日雲平精 品旅館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2張、110年8月3日臺中市○○區○ ○路0段00號「麗緹汽車旅館」現場照片22張、110年8月2日 至110年8月3日麗緹汽車旅館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3 張、110年8月3日涉案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蒐證 照片26張、110年8月2日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被害人租 屋處大樓走道、對面大樓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2張、 110年8月2日歐風商務旅館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32張、110年 8月3日被告張子豪外出相關麗緹汽車旅館及路口監視器錄影 畫面擷圖5張、歐風商務旅館房間內沙發破損照片1張、張志 維提供之行動電話微信通訊軟體與暱稱「仔仔」、群組「【 49914】跑腿代駕男賓版2」之對話紀錄擷圖63張、張志維提 供之購物統一發票影本2張、劉佳鑫提供之購物統一發票1張 、110年8月2日福科路往玉門路之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 張、○○○提供之行動電話LINE通訊軟體群組「49914&TCU聯合 調度室」之對話紀錄擷圖2張、110年8月2日被告董冠呈外出 相關麗緹汽車旅館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0張、扣案之



卡式瓦斯爐、鍋鏟、棒球棍及鋁條照片2張(見110年度相字 第1422號相驗卷第7、49、51、59至75、77、83至86、93、1 03至111、115至116、153至173、187至383、385至401頁、1 10年度偵字第25318號偵卷一第117至147、175至259、383至 423、431至446頁、110年度偵字第25318號偵卷二第61、133 至164、178、250、263、279、369至379頁、110年度偵字第 25385號偵卷一第93至103、215、529至543頁、110年度偵字 第34433號偵卷一第349至359頁)在卷供查,復有附表一所 示之物扣案可稽,是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㈢被告張子豪蔡少晨邱德原毆打及燙傷被害人,暨被告邱 德原以衣物摀住被害人口部,致被害人因併發橫紋肌溶解症 及窒息死亡:
  ⒈被害人自110年8月2日至同年月3日止,遭被告張子豪、蔡 少晨、邱德原輪番毆打、高溫燒燙,並遭被告邱德原以衣 物壓摀口部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而被害人經法務部 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後,外傷證據部分:⒈頭頸部位:⑴左 前額5 ×2.5公分瘀傷、左顴弓4×3公分瘀傷。⑵右眼角外側 2.5×2公分瘀傷、右臉頰9.5×4.5公分瘀傷、右嘴角下唇到 下頦右側4×2公分的挫擦傷。⑶上唇內面黏膜近兩側嘴角處 分別有瘀傷。⑷左側頂顳部頭皮2.3公分裂傷。⑸右頂部7×6 公分輕微頭皮下出血、左額頂部10×6公分輕微頭皮下出血 、右顳枕部6×3公分頭皮下出血。⑹頸前部7公分橫向線狀 檫傷。⒉軀幹部位:⑴左前胸壁上部6×2.3公分三角形瘀傷 。右乳下方7×5公分瘀傷、前胸下方劍突部有兩處圓弧狀 瘀傷,分別為8.5×0.7公分及8.5×3公分。⑵右上側腹部16× 7公分的橫帶狀瘀傷和兩處1.5×1公分擦傷。⑶上背部有三 道近似豎直的狀似繩索條狀印痕瘀斑,分別為15×2.5公分 、17.5×2.5公分和12×2公分,下方有一條53×3.5公分略呈 橫向的線條狀淺瘀痕。⑷左下背部3×1公分的短條狀檫傷和 斑駁瘀斑分布於10×3公分區域内。⑸左後腰臀部7 ×1.2公 分橫向刮擦傷,周圍伴有14×7公分區域的紫黑色瘀傷。⑹ 男性外生殖器陰莖前部有6×2.5公分燒灼傷。⒊四肢部位: ⑴右上肢從右上臂到右掌背有多處燙傷瘀腫分布於64公分 區域内,右前臂有一處燙傷達10×6公分。右手腕13公分長 的線狀半環繞擦傷痕,右手中指和無名指近端指節有擦傷 。⑵左上肢從左上臂到左掌背有多處燙傷瘀腫分布於62公 分區域内,左上臂到左肘窩到左前臂燙傷達38×15公分。 左手腕有數道達9公分長的線狀半環繞擦傷痕,左掌背第2 、3 掌指關節處皮膚有擦傷。⑶右下肢前部從右大腿到右 足背有多處燙傷瘀腫分布於80公分區域内,右大腿前外部



有9×6公分近似矩形的燙傷多處疊加成30×24公分的大片燙 傷分布。右小腿約34公分大片瘀腫,於近右膝下方1.5×1 公分魚嘴狀淺刺傷,深度約1公分。右足背6×5公分燙傷。 右大腿後部6 ×0.5公分線狀刮擦傷,右後膕窩4×2.5公分 瘀青。⑷左下肢前部從左大腿到左足背有多處燙傷瘀腫分 布於94公分區域内,左大腿前部10×9公分近似矩形的燙傷 多處疊加成30×11公分燙傷分布。左膝前部7×7公分瘀腫, 上面疊加3道寬約 0.5公分的平行短線狀瘀痕。左小腿約3 4公分大片瘀腫,近左膝下方0.7×0.7公分的淺刺傷,深度 約1公分。左足背10×4 公分燙傷。左大腿後部34×22公分 燙傷,左後膕窩8×1公分線狀擦傷,左後足跟10×4公分瘀 青,左足底腳板6×4公分瘀青。其死亡經過研判,解剖鑑 定結果為:⒈檢視死者身上外傷分析:⑴頭臉部瘀傷和左側 頭皮裂傷,無顱骨骨折或顱內出血,但腦部切片經染β-AP P有局部陽性染色沈積,研判有局部輕微外傷性軸索損傷 ,但頭部傷勢不嚴重,應非直接致死原因。⑵四肢有多數 大片的瘀腫和燙傷,配合腎臟切片有肌球蛋白(Myoglobi n)沉著,研判四肢肌肉有受創釋放出肌球蛋白,引起橫 紋肌溶解症。臨床症狀可能會出現疼痛、發燒、噁心、嘔 吐、四肢無力、倦怠、全身不適,嚴重時會出現神志不清 、心律不整、呼吸抑制、缺氧、昏迷、休克等症狀。⑶兩 腳的燙傷痕跡,經比對似與鍋鏟的形狀相彷彿。⑷死者上 唇兩側黏膜瘀傷,會厭黏膜鬱血,兩肺膨脹充氣,肺表面 有肋骨壓跡,局部掩蓋心臟前緣,切片鏡檢觀察發現肺部 有局部肺泡塌陷無充氣,以及臟器鬱血情形,配合嫌犯陳 述以衣物塞住口鼻,以上均符合窒息的表現。研判可造成 阻塞口鼻呼吸道而窒息死亡。⑸兩側手腕有半環繞的線狀 擦傷痕,研判可能為遭綑綁所造成的傷痕。⑹上背部有3道 近似豎直的條狀瘀斑,由其紋路,配合卷附現場照片,研 判應為死者陳屍處地上的繩索遭死者躺臥壓印所形成的印 痕。⒉死者生前有使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和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但血液中濃度不高,研判應不足以致死。死 者有被阻塞口鼻呼吸道的證據,以及四肢瘀腫燙傷造成肌 肉損傷引起的橫紋肌溶解症,研判死者因上述原因而終致 死亡。⒊綜合上述,因死亡的導因為他人施加致傷所引起 ,研判死亡方式可歸類為「他殺」,最後的死亡方式仍以 司法調查結果為準。由以上死者死亡經過及檢驗判明:死 者之死亡原因為阻塞口鼻呼吸道而窒息,以及四肢瘀腫燙 傷引起的橫紋肌溶解症而死亡,研判死亡方式可歸類為「 他殺」。研判死亡原因:甲、窒息,橫紋肌溶解症。乙、



阻塞口鼻呼吸道,四肢瘀腫燙傷等情,有法務部法醫研究 所110年10月22日法醫理字第11000051720號函暨所附法醫 研究所(110)醫鑑字第1101101938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 報告書1份(見110年度相字第1422號相驗卷第385至399頁 )在卷可查。又經原審再度就被害人之死因函詢法醫研究 所,結果略為:⒈以解剖發現,「四肢多處大片瘀腫燙傷 引起的橫紋肌溶解症」和「阻塞口鼻呼吸道而窒息」這兩 種情況在死者身上均有證據支持,程度亦均嚴重至足以致 死,因此共列為死亡原因。⒉死者「阻塞口鼻呼吸道而窒 息」與「四肢瘀腫燙傷而引起之橫紋肌溶解症」間,無因 果關係。⒊以解剖檢驗所知,死者的橫紋肌溶解症狀況仍 有造成死亡的危險性。⒋以鑑定人所知,橫紋肌溶解症至 少早期可造成高血鉀引起心律不整甚至心跳驟停,晚期可 引起急性腎衰竭而死亡,症狀均嚴重至足以死亡,因此共 列為死亡原因等情,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1年2月17日 法醫理字第11100201860號函(見原審卷一第571頁至第57 2頁)在卷足參。鑑定人即法醫師曾伯元於本院審理時亦 陳稱:我於97年間開始任職於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病理 組,擔任副研究員,負責地方檢察署委託的解剖鑑定事宜 ,從97年至今累計解剖鑑定共2,503件;本案解剖時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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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