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再字,112年度,34號
TPHV,112,聲再,34,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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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間國家賠
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111年度聲再
字第14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同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
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朱漢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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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