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204號
TPHV,112,聲,204,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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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陳邦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盧連珠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11
1年度上字第84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八四七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 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47號請求返還房屋 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伊為確認系爭事件於民 國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下稱系爭期日)之法庭行為 內容與筆錄記載之正確性,爰聲請交付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 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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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