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434號
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設000c]POBox 0000 Block'A'-Nyeshei South,BolgatangaRoad,Tamale(Ghana)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抗 告 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
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
11年度執事聲字第28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
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90號裁定駁回。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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