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682號
TPHV,111,重上,682,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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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被 上訴人 紳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尊易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2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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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紳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