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簡易字,111年度,184號
TPHV,111,簡易,184,202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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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易字第184號
原 告 林玉鎮
被 告 吳政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268號)
,本院於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重要工具,可預見 將自己申設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包括存摺、提款卡、提款卡 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或 經該人轉由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存匯提領款 項等犯罪工具,仍於民國110年5月底、6月初某日,在臺北 市○○區租屋處,將其申請第一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分稱第一銀行、中國信託)之帳戶(帳戶 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下分稱 第一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合稱系爭帳戶)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交予綽號「阿明」之人,並應阿明要求前往申辦系 爭帳戶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號後,將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告 知阿明,以此方式容任阿明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 犯罪。阿明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日,佯以「婭婷 呀」名義,透過手機交友APP(YUEME)與伊結識,向伊佯稱 匯萊賽投資網站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伊信以為真,依詐欺集 團成員指示,於同年6月11日12時8分許、12時9分許,分別 以網路轉帳各新臺幣(下同)9萬元至第一銀行帳戶,致受 有損害等情。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 為命被告給付18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原告遭詐騙之事實,惟伊也是受騙提供帳 戶之被害人等語置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 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 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其遭阿明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匯萊賽投資網站可 投資獲利之不實訊息,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1日12時8分 許、12時9分許,分別以網路轉帳各9萬元至第一銀行帳戶, 旋遭提領,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等情,有存款交易明細表、網 路對話截圖、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可按(見本院附 民卷第17頁、外放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795 號影卷第17至22頁、第25至37頁),此部分事實,亦為被告 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2、63頁),可堪認為真實。被告雖 抗辯其係受騙而提供系爭帳戶予阿明使用,亦為受害人云云 ,惟其於偵訊時供稱:其與阿明僅為朋友之朋友、不知道其 真實姓名、電話等確實聯繫方式等語,詎其仍將系爭帳戶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均交付阿明,並應阿明要求前往辦理系爭 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情(參本院卷第18、19頁),足 見其貿然將系爭帳戶交阿明使用後,並無任何有效控管系爭 帳戶之行為,無從防阻被用作不法用途,顯見其於提供系爭 帳戶資料予阿明之初即有可預見有供詐欺集團使用之結果, 難採為其無幫助詐欺之論據。況被告之行為,經刑事庭調查 結果,亦認定有幫助詐欺情事,而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有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判決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 8、12、13、14、29、30頁),被告前開所辯,未舉證以實 其說,即難採信。是依前揭法條規定,被告對原告因受詐騙 而匯款至第一銀行帳戶,受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萬 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6月14 日(見本院附民卷第37頁戶籍資料、第41頁送達證書及本院 卷第63頁筆錄)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15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故一 經本院判決即告確定,無假執行之必要,附此敘明。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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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