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11年度,258號
TPHV,111,家上,258,2023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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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宋文平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金塗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2月22日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258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 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 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3月24日對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258號 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 任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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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