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111年度,14號
TPHV,111,勞上,14,202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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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胡逸飛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張志朋律師
鄭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0年12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14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管中閔,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 丁○○,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㈢第3至5頁), 並提出教育部民國(下同)111年10月21日臺教人㈡字第1110 102161號函、教育部聘書等影本為憑(見本院卷㈢第9、11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104年10月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被 上訴人醫學院實驗動物中心(下稱實驗動物中心)之研究助 理,離職前薪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4063元,於每月 第20日給付,並於每年農曆春節前10日受領按1.5個月薪資 計算之年終獎金(下稱系爭勞動契約)。實驗動物中心於10 9年4月30日召開院聘人員評審委員會會議(下稱系爭人評會 ),訴外人即實驗動物中心主任陳文彬僅稱被上訴人接到伊 霸凌同事之投訴,要求伊簽立切結書自願承認,經伊拒絕後 ,被上訴人即於109年4月30日以(109)醫人字第0918號函 (下稱918號函)通知伊,依其約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下 稱系爭工作規則)第6條第1項第6款第9至12目規定(下合稱 系爭規定),不經預告提前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不發給資遣 費,核定伊自109年5月11日起離職。惟被上訴人於系爭人評 會未具體告知解僱事由,且伊並無違反系爭規定之行為,縱 伊有違反系爭規定之行為,情節均非重大,被上訴人終止系 爭勞動契約,並非合法。又實驗動物中心於109年3月16日召



開第2次員工輔導會議(即員工面談會議,下稱第2次輔導會 議)調查伊有無違反系爭規定,然遲至109年5月11日始終止 系爭勞動契約,已逾系爭工作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之30日除 斥期間,自不生效力。另被上訴人於109年5月20日開立之( 109)醫人證字第073號離職證明書(下逕稱離職證明書), 及於109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時,始增 列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4款規定之 解僱事由,自非適法。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在,被上訴人拒 絕受領伊提供之勞務,仍應按月給付伊薪資、提繳勞工退休 金(下稱勞退金)及支付年終獎金等情。爰依兩造間系爭勞 動契約、民法第487條本文、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 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31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 :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上訴人應①給付2萬3330元 (109年5月11日至同月31日之薪資),及自109年5月21日起 ;②自109年6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之前1日止,按月於當月 第20日給付3萬4063元,及自110年起至上訴人復職之前1年 止,按年於每年農曆春節前10日給付5萬1095元(自110年1 月1日起,按附表「薪資」欄所示數額按月給付薪資,並按 附表「年終獎金」欄所示數額給付年終獎金;如遇被上訴人 公告調整研究助理薪資,則依被上訴人最新公告之「國立臺 灣大學計畫專任研究助理支給參考表」或比照其他同級研究 助理給付薪資及年終獎金),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提 繳1392元(109年5月份不足之勞退金)至上訴人在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退金個人專戶(下稱系爭勞退專戶),並 自109年6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之前1日止,按月提繳2088元 至系爭勞退專戶(自110年1月1日起,依附表「提繳勞退金 」欄所示數額,按月提繳勞退金至系爭勞退專戶;如遇被上 訴人公告調整研究助理薪資,則依被上訴人最新公告之「國 立臺灣大學計畫專任研究助理支給參考表」或比照其他同級 研究助理提繳勞退金)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規定為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4款之 具體化規定,上訴人受僱擔任伊之研究助理,自應遵守系爭 規定。惟上訴人於任職期間,長期對同仁、主管公然侮辱並 實施暴行,且未依照作業流程管理業務,復濫行誣告同仁、 主管並挑撥離間,嚴重破壞職場秩序及影響職場和諧,屢經 伊施以告誡或輔導,仍未改正,兩造間信賴關係已喪失,且 伊已無法採解僱外之懲戒手段而繼續維持勞動關係,上訴人 既有違反系爭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伊自得依系爭工作規 則第6條第1項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伊係於109月4月30日



召開系爭人評會時,始確信上訴人有違反系爭規定且情節重 大之情事,並具體告知上訴人解僱事由,伊依系爭工作規則 第6條第1項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未逾30日除斥期間,伊 於109年5月20日開立之離職證明書,及於109年6月9日臺北 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時,補充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 、4款規定為終止勞動契約之依據,要屬合法等語,資為抗 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 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㈢被上訴 人應給付上訴人2萬3330元,及自109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被上訴人應自109年6月1 日起至上訴人復職之前1日止,按月於每月第20日給付上訴 人3萬4063元;自110年起至復職之前1年止,按年於每年農 曆春節前10日給付5萬1095元(自110年1月1日起,按附表「 薪資」欄所示數額按月給付薪資,並按附表「年終獎金」欄 所示數額給付年終獎金;如遇被上訴人公告調整研究助理薪 資,則依被上訴人最新公告之「國立臺灣大學計畫專任研究 助理支給參考表」或比照其他同級研究助理給付薪資及年終 獎金),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㈤被上訴人應提繳1392元至系爭勞退 專戶,並自109年6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之前1日止,按月提 繳2088元至系爭勞退專戶(自110年1月1日起,按附表「提 繳勞退金」欄所示數額按月提繳勞退金至系爭勞退專戶;如 遇被上訴人公告調整研究助理薪資,則依被上訴人最新公告 之「國立臺灣大學計畫專任研究助理支給參考表」或比照其 他同級研究助理提繳勞退金)。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 回。  
四、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可信為真實(見本院卷㈠第10頁 、卷㈡第448頁、卷㈢第253頁,並依判決格式增刪修改文句) :
 ㈠上訴人自104年10月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實驗動物中 心之研究助理,上訴人離職前每月薪資為3萬4063元,於當 月第20日給付。被上訴人每月提繳勞退金2088元至系爭勞退 專戶。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約用工作人員(下稱約用人員 )契約書(下稱約用人員契約書)、離職證明書等影本可稽 (見原審卷㈠第169、261至262頁)。 ㈡被上訴人於109年4月30日以918號函通知上訴人,以伊違反系 爭規定為由,依系爭工作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不經預告提 前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不發給資遣費,並核定上訴人自109 年5月11日起離職。有918號函影本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39頁



)。
㈢上訴人於109年5月14日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調解,兩造 於109年6月9日進行調解,因無法作成調解方案,調解不成 立。有109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 本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63至165頁)。
㈣上訴人前以訴外人劉秀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偽造 私文書罪嫌為由,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刑事偽造文書 告訴,經檢察官於111年1月18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2489號為 不起訴處分,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1年3 月11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2297號處分駁回(該刑事偵查 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 等影本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61至168頁),並經本院調取系 爭刑事案件卷宗查閱無訛。
五、兩造爭點如下:
 ㈠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有無理由? ㈡如為肯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繼續給付薪資、年終獎金及 提繳勞退金,有無理由?如有,其數額若干? 六、茲就兩造爭點,說明本院之判斷如下:
 ㈠按勞工有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 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有違反勞動契約 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項 終止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勞基法第 12條第1項第2、4款、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情節重大」, 係指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 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 主所為之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相當,舉凡勞工違 規行為之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對雇主及所營事 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 間之久暫等,綜合判斷勞工之行為是否達到應予解僱之程度 ,倘勞工違反工作規則等之具體事項,嚴重影響雇主內部秩 序紀律之維護,足以對雇主及所營事業造成相當之危險,即 難認不符上開勞基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以兼顧企 業管理紀律之維護,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亦不以發生 重大損失為要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97號判決意旨 參照)。該所稱「知悉其情形」,係指對勞工違反勞動契約 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有所確信者而言。為保障勞工及促 進勞資關係和諧,該30日除斥期間,應自調查程序完成,客 觀上已確定,雇主獲得相當之確信時,方可開始起算(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4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上訴人自104年10月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見兩造不



爭執事項㈠)。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醫學院簽訂之約用人員 契約書第15條約定:「甲(即被上訴人醫學院)、乙(即上 訴人)雙方僱用受僱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 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甲方所訂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 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有約用人員契約書影本可稽( 見原審卷㈠第262頁)。其次,被上訴人為明確規範約用人員 之權利義務,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達成校務之發展,依勞 基法及相關法令訂定系爭工作規則,此據系爭工作規則第1 條規定明確,有系爭工作規則影本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75至 289頁),是以系爭工作規則為系爭勞動契約之一部。依系 爭工作規則第6條第1項第6款第9至12目規定:「約用人員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即被上訴人)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不發給資遣費。……六、違反契約、本規則或管理要點,情 節重大者,並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㈨挑撥離間或誣控濫 告,經疏導無效。㈩不聽合理指揮或破壞紀律,經疏導無效 。怠忽職守、貽誤公務或績效不彰,導致不良後果。品行 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有具體事證者……」(見原審 卷㈠第276頁),乃將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 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具體事由予以明文化 。又實驗動物中心共有4個組,有繁殖組、大動物組、小動 物組、研發組,上訴人受僱任職於繁殖組乙節,業據證人即 繁殖組職員甲○○證述明確(見本院卷㈠第345頁),且為兩造 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349頁),則上訴人受僱為被上訴人之 約用人員,擔任實驗動物中心之研究助理(見兩造不爭執事 項㈠),當知悉並應遵守系爭規定。
 ㈢次查,上訴人前於其Line名稱「Van」之簽名檔(即用戶於個 人資料中記載之簡短文字或圖像)記載:「死婆娘,信不信 我哪天殺了妳全家,有本事再多生幾……」、「種母豬已經是 個人醜心壞的五五身半獸人了,生了兩個基因不良的小雜種 、小孽種也一樣醜陋,一樣難看!這代表這個不良基因八成 是顯性遺傳,也可能是因為種公狗也很不良,才會生出些豬 狗不如的不良個體、小畜牲」等語(下合稱系爭簽名檔言論 ),為上訴人不爭執(見原審卷㈡第30至31頁),且有實驗 動物中心技士劉秀文於107年3月30日寄發電子郵件予訴外人 即被上訴人醫學院人事組組員張珠瑛所附截圖、被上訴人醫 學院公務員身分證明文件等影本可稽(見原審卷㈠第329、33 1頁、本院卷㈡第335頁)。證人即實驗動物中心副主任張家 宜證稱:上訴人經常有情緒性的言語,發表不當言論,例如 上開簽名檔,大家都知道上訴人就是在講李幸珈,他上面寫



說信不信我殺你全家,造成李幸珈惶恐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 75至176頁)。上訴人不否認有為系爭簽名檔言論,雖上訴 人主張:證人張家宜與伊有嫌隙與過節,且為系爭人評會投 票解僱伊之委員,其證詞偏頗而不可採云云(見本院卷㈢第4 2頁),惟觀諸系爭簽名檔言論已具體指出對象係女性,且 育有2名子女,並評論對方子女及配偶之相貌,佐以被上訴 人醫學院針對系爭簽名檔言論一事,於107年4月20日召開「 實驗動物中心繁殖組107年第1次工作會議」,上訴人於該次 會議稱:「……我要發表什麼…李幸珈啊…李幸珈3個字哪個字 寫到?妳就是自己每天羞辱人的,哪個沒被她羞辱過?……今 天她就是裝,她為什麼?她現在就是不要走,她就是要調動 嘛。她把這些推出來,反正就是這樣子……這個女人啊,我可 以看不起她吧?是我的個人,我不能罵,我就不能看她一個 人說:啊你是個王八蛋,你是畜牲,這就是我在罵你。我可 以說我個人就是看不起你,我不欣賞你,我討厭你,這是可 以的……」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37至338頁),遍觀該次會議 錄音譯文(見原審卷㈠第337至353頁),上訴人於會議中並 未否認系爭簽名檔言論指摘對象為李幸珈。是則被上訴人辯 稱上訴人以系爭簽名檔言論對同仁李幸珈公然侮辱等語,即 非無憑。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其係因玩線上遊戲,針對線上遊 戲玩家在Line的個人簽名檔抒發情緒,始於簽名檔寫下系爭 簽名檔言論抒發情緒,並非針對同事云云(見原審卷㈡第30 至31頁),並無可採。訴外人即實驗動物中心職員余啟誠( 參實驗動物中心核心成員表,見本院卷㈢第345頁)及實驗動 物中心繁殖組組長游益興(參證人即實驗動物中心繁殖組飼 育員乙○○之證述,見本院卷㈠第346頁)於上開會議告知上訴 人:「游(即游益興):……你(即上訴人)不管怎麼處理, 你在學校或召開什麼之前,你不要太……。余(即余啟誠): 你都不要再有任何衝突……你就算幹在心裡,你都不要講出來 」、「胡(即上訴人):那些在我個人Line裡面……我玩遊戲 我不能寫嗎?我不能發表我的情緒嗎?余:不行」等語(見 原審卷㈠第347至348頁),被上訴人已就上訴人發表系爭簽 名檔言論之行為施以輔導及告誡,上訴人自當注意其與同仁 間往來言語及舉措,應行止正當,避免使用不雅文字及語句 。
 ㈣上訴人多次以不雅文字、語詞指稱或辱罵訴外人即共同工作 之甲○○、李○堯(姓名詳卷)及張家宜,並對訴外人即共同 工作之游中宜言語及舉措失當,有系爭工作規則第6條第1項 第6款第12目所指品行不端之情事:
 ⒈證人甲○○證稱:伊係實驗動物中心繁殖組行政職員,在實驗



動物中心10樓工作,負責動物訂購、每週與8、9樓人員聯繫 要出什麼樣品系的老鼠、每月的代養費明細表計算、溝通等 事宜,上訴人係在繁殖組負責03號動物房(下稱03房)繁殖 、代養的飼養員;上訴人於任職期間,曾多次以幹、幹你娘 、臭機掰、他媽的、媽的等語辱罵伊,伊也搞不清楚為什麼 罵伊;當伊與老師及醫師溝通其等老鼠養在實驗動物中心事 宜時,上訴人就覺得伊在增加他的工作量,或是在挑撥其跟 對方之間的事,上訴人有因此質問伊,並且辱罵伊上開言語 ,只要他看到他不如意的事,就會這麼說,伊經常被他這麼 辱罵;伊於109年4月8日與03房的使用者李芝誼溝通,跟李 芝誼說她養的老鼠愈來愈多,之後會開新的動物房,請她不 用擔心,上訴人從動物房出來,說伊又說他什麼壞話,伊說 伊沒有說你什麼壞話,他就說我才不相信,說幹、伊最愛挑 撥離間,上訴人當天還傳Line簡訊給李芝誼說伊是神豬玲, 讓伊覺得不舒服,伊認為這構成言語暴力,伊已經受不了了 ,所以當日就填寫原審卷㈠第291頁職場不法侵害通報及處置 表;伊曾聽過上訴人罵同仁李○堯,說李○堯怎麼不去228公 園等不雅語詞,也曾聽過上訴人罵張家宜是狗官等語(見本 院卷㈠第340至344頁)。證人即實驗動物中心繁殖組飼育員 乙○○證稱:伊曾聽過上訴人罵李○堯、甲○○三字經,像幹、 幹你娘、臭機掰,上訴人會罵李○堯死人妖,有時候會說人 妖就是這樣子,這樣就是死人妖,用○堯名字的諧音去罵他 ,也會罵主管張家宜狗官,上訴人曾經在工作群組罵同仁, 實驗動物中心前後2位繁殖組組長游益興、林昭信都有叫上 訴人不要這樣子罵,上訴人會好個2、3天之後,就持續罵三 字經;上訴人沒有罵過伊,但伊聽到三字經會不舒服或身心 感到壓力,上班都會有壓力;伊於109年4月29日填寫原審卷 ㈠第293頁台大醫學院實驗動物中心職場霸凌申訴單,只有說 上訴人使用三字經或不雅字眼辱罵同仁或主管,伊於110年3 月19日填寫原審卷㈡第187、188頁聲明書,補充詳細說明上 訴人罵三字經及不雅字眼的內容,這是伊聽到跟經歷的內容 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46至348頁)。觀諸證人甲○○於109年4 月8日填寫之職場不法侵害通報及處置表記載:「發生原因 及過程:跟助理說明之後會再開動物房,胡先生(即上訴人 )走來質疑說他的壞話。不法侵害類型:語言暴力」,有上 開職場不法侵害通報及處置表影本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91頁 )。證人乙○○於109年4月29日填寫之台大醫學院實驗動物中 心職場霸凌申訴單記載:「⒈胡(即上訴人)多次於公開場 合(辦公室等)使用三字經或不雅字眼辱罵其他同仁或主管 ,……,造成大家於工作環境中被迫接收長期的言語暴力。……



胡多次於工作環境辱罵同仁或爆粗語,長期且持續到近期, 即使辱罵對象並非本人我,但在現場仍造成本人壓力,被迫 接收言語暴力,極度不舒服」,有職場霸凌申訴單影本可稽 (見原審卷㈠第293頁)。乙○○於110年3月19日填寫之聲明書 記載:「丙○○在109年3月30日至109年4月30日期間多次於工 作場合(辦公室、動物房内等)在其他同仁(乙○○、丁語慧黃子珊陳逸奇、甲○○、李○堯、游中宜、陳彥穎邱文儀李沛龍蘇弘傑、薛應智)面前,使用『臭機掰、廢物、人 渣、幹你娘機掰、狗官』等不雅字眼辱罵主管張家宜(未在場 );也多次對著同仁李○堯罵『死人妖』、對同仁甲○○罵『幹』 ;多次在辦公室看政論節目就突然對螢幕罵『幹你娘、操、 幹、他媽的』等三字經,由於辦公室仍有其他同仁在場,造 成大家於工作環境中被迫接收長期的言語暴力」,有聲明書 影本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88頁)。又上訴人於109年4月8日 傳送Line簡訊予李芝誼稱:「神豬玲剛剛又跟您亂講03什麼 了」,李芝誼稱:「沒欸,就說要新開其他房間而已」,上 訴人稱:「我剛以為他在遊說你們把老鼠移入03」,李芝誼 稱:「沒欸哈哈」,上訴人稱:「她最愛亂搞+八卦了」, 有Line簡訊影本可稽(見原審卷㈠第325頁)。上訴人自陳: 上開Line簡訊係沿用其他受霸凌之同仁為甲○○所取的綽號, 僅係單純想知道甲○○是否又在講伊的壞話,所以私下詢問李 芝誼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9至30頁),可見上訴人確實有以 不雅文字指稱或辱罵甲○○。
 ⒉證人即實驗動物中心獸醫師游中宜證稱:伊有聽過上訴人在 休息時間霸凌李○堯罵三字經,像是他媽的李○堯,李○堯個 性溫和,說話語氣較溫柔,上訴人曾針對這點也罵出像去22 8公園之類,如李○堯同仁文件所述內容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 70頁)。證人游中宜上開證述,核與證人甲○○、乙○○上開證 述,及乙○○於110年3月19日填寫之聲明書記載內容相符,應 為可採。上訴人主張:證人游中宜與伊有嫌隙及過節,其證 述偏頗而不足採信云云(見本院卷㈢第42頁),洵無可取。 參以被上訴人提出「李○堯」於110年3月10日填具之聲明書 記載:「……在與丙○○同事相處之際,對方常『刻意調侃隱射 本人像女人,並以本人之名(○堯)戲稱人妖』,由於本人聲 音較細,尖銳,丙○○同事又常罵人是『娘娘腔』,甚至直接覺 得本人是『男同志』,直接問本人『是gay?』、『想不想被男人 幹?』、『我拍打、摸你屁股不爽?』、『是否常去228公園 吊男人』,不然就是罵人『白痴』、『蠢蛋』之類,令本人心理 備感壓力」等語,有上開聲明書影本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85 頁),上訴人雖否認上開聲明書形式上真正(見本院卷㈠第1



93頁),惟依證人游中宜、甲○○、乙○○上開證述,及乙○○於 110年3月19日填寫之聲明書記載內容,可見上訴人確有以同 仁「李○堯」之名字諧音衍生之不雅語句調侃李○堯,或以不 雅文字辱罵李○堯。上訴人否認有以「死人妖」的用語稱呼 李○堯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93頁),即無可取。又依證人甲○ ○、乙○○上開證述,參以乙○○於110年3月19日填寫之聲明書 記載內容,可知上訴人亦有以不雅語詞指稱及辱罵張家宜。 ⒊證人游中宜證稱:伊見上訴人訂購的椅子已到達1週均未處理 ,遂於109年4月20日在Line群組詢問是否要將椅子做後續處 理,上訴人發現Line訊息後,就怒氣沖沖的從動物房出來, 說伊要故意弄走他,伊做得太故意,但伊本意只是請其處理 椅子後續,卻換來憤怒對待;伊於109年4月20日填寫職場不 法侵害通報及處置表填寫的事件,只是伊依照程序請上訴人 將他所請購的物品送入動物房內,上訴人即心生不滿,憤怒 指責伊,讓伊內心備感壓力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70頁)。觀 諸證人游中宜於109年4月20日之Line簡訊內容,乃附上照片 1幀,並稱:「請問,有缺椅子已購買,後續是否應該有人 繼續處理?上週放到現在還在門口」,有Line簡訊影本可稽 (見原審卷㈠第301頁)。又證人游中宜於109年4月20日填寫 之職場不法侵害通報及處置表記載:「發生原因及過程:因 要求其(即上訴人)處理公事,引來其不滿問責。不法侵害 類型:語言暴力」,有上開通報及處置表影本可稽(見原審 卷㈠第292頁)。可見證人游中宜於109年4月20日在Line群組 詢問上訴人要如何處理置於門口之椅子。再細繹109年4月20 日衝突事件錄音譯文全文,並謂:「胡(即上訴人):……這 椅子就到此為止,媽的為了這件事……我是覺得不要玩到太過 分。游(即游中宜):就這麼簡單,這不是過分不過分的問 題,好嗎……沒有人要玩你,沒有人那麼無聊,每個人都有自 己該做的事情,沒有人要玩你好嗎,不要一天到晚覺得有人 要針對你,好嗎?胡:如果沒有的話,我不姓胡……(胡開始 摔椅子聲音)……」(見原審卷㈡第180至182頁)。依上,證 人游中宜於109年4月20日在Line群組簡訊詢問上訴人訂購的 椅子要如何處理,上訴人非但未表示如何處理,反怒罵證人 游中宜玩得太過分,且摔椅子,堪認上訴人對證人游中宜之 言語及舉措失當。
 ⒋綜上,上訴人於107年4月20日經主管輔導及告誡後,本應注 意其與同仁間往來言語,應避免使用不雅文字及語句,惟仍 以不雅文字、語詞指稱或辱罵甲○○、李○堯及張家宜,並於1 09年4月20日對游中宜之言語及舉措失當,足認上訴人確有 系爭工作規則第6條第1項第6款第12目所指品行不端之情事




 ㈤上訴人多次於工作場合使用三字經等不雅字眼,屢經主管合 理指揮並施以告誡勸導仍未改善,經疏導無效,有系爭工作 規則第6條第1項第6款第10目所指不聽合理指揮,經疏導無 效之情事:
 ⒈證人游中宜證稱:上訴人在工作場合有時常辱罵髒話、使用 三字經或穢語之行為,會造成伊及其他同仁工作壓力,特別 是女性同仁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73頁),佐以證人甲○○、乙 ○○上開證述,及甲○○於109年4月8日填寫之職場不法侵害通 報及處置表、乙○○於109年4月29日填寫之台大醫學院實驗動 物中心職場霸凌申訴單、110年3月19日填寫之聲明書之內容 (詳如前述),可知上訴人多次於工作場合使用三字經或其 他穢語之不雅文字。其次,證人林昭信證稱:伊自108年7月 起擔任繁殖組組長(目前已退休,參證人乙○○證述,見本院 卷㈠第349頁)後,為上訴人之主管;伊觀察上訴人這1、2年 跟其他同仁相處時,常有言語上的糾紛及髒話,有同仁向伊 投訴時,伊請上訴人解釋為何這麼做,上訴人的說詞通常天 馬行空;跟伊投訴的有訴外人李○堯、陳彥穎,上訴人會對 他們大聲嚷嚷,事後還會去找他們發生糾紛的同仁,逼問他 們為什麼要向伊毀謗他,以致造成其他同仁心理會有糾紛陰 影;同仁投訴遭言語霸凌,伊曾經在本組月會上當面跟上訴 人講過不能在公眾場合做言語的大聲嚷嚷或髒話的表達,上 訴人解釋這些只是他的口頭禪,之後沒有改善,其實這個狀 況已經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在很多同仁等語(見原審卷㈢ 第180至182頁)。依上訴人提出109年3月26日「繁殖組組內 會議」錄音譯文記載:「林組長(即證人林昭信):……你有 沒有在我們休息室給我飆髒話?胡(即上訴人):休息室飆 髒話,什麼叫做飆髒話,口頭禪叫髒話嗎?……甲○○可以罵髒 話,我不行嗎?……甲○○:靠腰靠腰啊總比你那五字經三字 經來得好。胡:……你們修養很高啊,我是粗人……林組長:最 後一次,你再給我在辦公室裡面飆髒話。甲○○:我們不想聽 。胡:好,沒問題,我不講,沒問題,這個可以」等語(見 原審卷㈠第103頁)。佐以證人乙○○證稱:游益興、林昭信都 有叫上訴人不要這樣子罵,上訴人會好個2、3天之後,就持 續罵三字經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46頁),可見證人林昭信上 開所證,應為可採。上訴人主張:證人林昭信與伊有嫌隙及 過節,且為系爭人評會投票解僱伊之委員,其證詞偏頗而不 足採信云云(見本院卷㈢第42頁),即無可取。依上各節, 上訴人於工作場合任意使用前述不雅文字,使其他共同工作 之同仁之心理備感壓力,此據證人乙○○、游中宜證述明確,



業如前述,已影響被上訴人工作環境之和諧,證人林昭信已 多次告誡上訴人不得再使用三字經等不雅文字,並於109年3 月26日「繁殖組組內會議」,再次告誡上訴人不得使用三字 經等不雅文字,核屬對上訴人之合理指揮。惟上訴人於109 年4月8日仍以Line簡訊對李芝誼以「神豬玲」指稱甲○○,並 於同年月20日對游中宜言語及舉措失當,且於109年3月30日 至109年4月30日期間多次於工作場合(辦公室、動物房内等) 在其他同仁(乙○○、丁語慧黃子珊陳逸奇、甲○○、李○堯 、游中宜、陳彥穎邱文儀李沛龍蘇弘傑、薛應智)面 前,使用「臭機掰、廢物人渣、幹你娘機掰、狗官」等不 雅字眼辱罵主管張家宜(未在場);也多次對著同仁李○堯罵 「死人妖」、對同仁甲○○罵「幹」;多次在辦公室看政論節 目就突然對螢幕罵「幹你娘、操、幹、他媽的」等三字經, 業據證人乙○○110年3月19日填寫聲明書記載綦詳,業如前述 。堪認上訴人有不聽合理指揮之情事。
 ⒉實驗動物中心於109年4月30日召開系爭人評會,有被上訴人 提出系爭人評會會議紀錄及所附院聘人員終止契約會議簽到 表(下稱簽到表)、附件3至5等影本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53 至178頁)。觀諸系爭人評會會議紀錄記載:「七、審議事 由及結果:一、研究助理丙○○終止契約案。說明:擬依『國 立台灣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6條第1項第6款第9、10、1 1及12目,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相關具體事蹟詳見附件) 。投票表決:同意5票,通過。審議結果:即日起終止契約 ,契約終止日為109年4月30日,報院」,有會議紀錄影本可 稽(見原審卷㈡第153頁)。上訴人自陳:實驗動物中心於10 9年4月30日召開系爭人評會,實驗動物中心陳文彬主任(參 系爭人評會所附簽到表,見原審卷㈡第155頁)以伊違反系爭 規定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發給資遣費等語(見原審 卷㈠第23頁),足見實驗動物中心於109年4月30日召開系爭 人評會,決議依系爭工作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依本院勘驗系爭人評會錄音譯文全部內容,上訴人自錄音 時間00:35:08起陸續表示:「(林〈即林昭信,見原審卷㈠ 第155頁〉:你沒有在辦公室罵髒話嗎?)我罵誰我罵誰了? ……我們每個人都罵過,可能東西掉了,掉了,啊靠腰……我天 天罵我從早上起來我就罵可是我不是罵人,我是罵筆掉了, 啊……我飆罵誰了?我怎麼會記得我哪天罵了什麼。(林:你 回答我有沒有嘛)你有沒有吃過糙米飯……你有沒有吃過義大 利麵……你有沒有吃過牛排。(林:你在辦公室裡面飆罵過三 字經)我一定有可能在那邊講過,可我現在怎麼會知道,我 怎麼會記得我哪天吃過什麼……我怎麼講的,我說我是個粗人



,那我可能口頭襌、發語詞,我不是罵人啊……。(林:罵髒 話你也不承認)罵髒話,我跟你說我可能從早上起來到晚上 我都在罵,可是我都不是罵人,可能是筆掉了(筆掉聲)……我 說從早到晚我哪會記得在辦公室罵了哪一句(筆掉聲),可能 就一個啊(筆掉聲),幹,筆掉了,這樣子……。(林:所以你 也有說三字經嘛)三字經是什麼嘛(林:這個問題我有沒有 在開會的時候跟你講過)……那我還有罵嗎?我就沒有再罵啦 ,我根本很少在講話。(林:那我為什麼要在會議上講這一 點)因為你要批鬥我啊!你就是一直用批鬥的方式,難道我 看不出來嗎?我今天我是不在乎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93 至394頁)。上訴人於系爭人評會對於證人林昭信詢問是否 有再使用三字經等不雅文字乙節,並未正面回應,且仍稱三 字經等文字係口頭禪,顯然上訴人經主管合理指揮,並施以 告誡勸導仍未改善,堪認上訴人有系爭工作規則第6條第1項 第6款第10目所指不聽合理指揮,經疏導無效之情事。 ㈥上訴人有系爭工作規則第6條第1項第6款第10、12目所指情事 ,違反系爭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被上訴人依系 爭工作規則第6條第1項、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 止系爭勞動契約,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核無不當: ⒈經查,上訴人受僱擔任被上訴人之研究助理,依上訴人簽訂 之約用人員契約書第15條約定及系爭工作規則第6條第1項第 6款第10、12目規定,上訴人本應聽從主管合理指揮且品行 端正,以促進工作環境之和諧,此亦係受僱之員工履行職務 所應恪遵之義務。惟上訴人多次以不雅文字、語詞指稱或辱 罵共同工作之甲○○、李○堯及張家宜,對共同工作之游中宜 言語及舉措失當,並多次於工作場合使用三字經等不雅字眼 ,屢經主管合理指揮並施以告誡勸導,仍未改善,經疏導無 效,有系爭工作規則第6條第1項第6款第10、12目規定之情 事,業如前述,實已影響並破壞被上訴人內部對員工之管理 及紀律。其次,上訴人於系爭人評會會議中,就出席委員林 昭信詢問有無再使用三字經等髒話,並未正面回答,反回以 不相關之事項(即詢問林昭信有沒有吃過糙米飯、義大利麵牛排等事項,並稱林昭信要批鬥其等語),業如前述。再 者,上訴人於系爭人評會稱:「(陳〈即陳文彬主任,下同〉 :丙○○,你聽下面這件事情,神豬玲,這是指誰?)我取了 誰了?這個是不是幾百萬年前我自己的我自己的Line還是什 麼,ㄟ奇怪了?……對啊!這是我自己的Line吧……神豬玲,那 是我跟PI(即李芝誼)私下在講的啦!那是私line被拿出來 那是她的問題啊!……(林〈即林昭信,下同〉:那你的意思就 是說你私下可以講這些話嘍?)我私下當然可以,我公開當



然不行,我不能對這個人講,我不能在公開的地方講,我私 下回家跟我老媽講跟我老爸講當然可以……這是私下,這是我 跟她的私下,我們兩個有加Line,而且我這也沒什麼敵意呀 奇怪……這個是私下,因為甲○○一直不斷捅我,……她一到四月 跑了幾天?她去醫學院去到不見人影,她下班給人家代打卡 就直接先走,然後她不發群組你也不講話。她,連三天她不 寫職代、不發群組、她說下午休假下午幾點到幾點也不寫清 楚她就跑了,那這樣是不是很厲害?甲○○她跑成這樣耶……」 等語,有系爭人評會錄音譯文可稽(見本院卷㈠第390至391 頁),上訴人於陳文彬詢問時,未見其對於以「神豬玲」稱 呼甲○○乙事有反省之意,反係指摘甲○○出勤不正常。酌以上 訴人復於系爭人評會稱:「對!團隊精神超重要,問題是講 團隊精神的人最沒有團隊精神,這是最可惡的地方……(陳: 我必須提醒你最後第12點品行不端這件事情)品行不端這也 可以喔?那下次容貌醜陋是不是也可以」等語,有系爭人評 會錄音譯文可稽(見本院卷㈠第389頁),難認上訴人主觀上 仍有忠誠履行其提供勞務義務之意,致兩造之勞雇關係緊密 程度受有影響,且上訴人違反系爭工作規則第6條第1項第6 款第10、12目之態樣,已嚴重破壞兩造間之信賴關係及雇主 紀律、秩序之維持,被上訴人無從僅以減薪或調職等其他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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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