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755號
上 訴 人 陳麗君
訴訟代理人 許峻鳴律師
被上訴人 廖煌清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被上訴人 劉小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
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
部上訴,本院於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被上訴人乙○○自民國一0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被上訴人丙○○自民國一0九年十月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與被上訴人乙○○於民國77年間結婚,並育有 3名子女。乙○○前於86、87年間即曾與訴外人徐育娟發生外 遇情事,嗣與伊協議若再次外遇即須賠償伊新台幣(下同)50 0萬元,伊始對其撤回刑事告訴。詎乙○○仍不思悔改,自93 年起又與被上訴人丙○○(與乙○○合稱被上訴人)秘密交往長 達10餘年,並發生多次性行為,乙○○甚至每月給付丙○○生活 費,出資為丙○○購屋、裝潢以便同居。伊長期遭被上訴人瞞 騙,直至108年7月乙○○生病住院,將手機交由伊保管,始看 見其手機內與丙○○之親密對話訊息、2人在浴室裸體之影片 、丙○○傳送購買房屋匯款單據、出國遊玩等親密照片,嗣再 於乙○○所駕車輛內取得行車紀錄器錄音,始知悉被上訴人侵 害伊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且情節重大,伊因此受 有精神上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就乙○○部分另依 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原審就上開部分判命被上訴 人連帶給付40萬元及乙○○自110年9月26日,丙○○自110年10
月9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 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46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上訴人於原審逾 上開範圍之請求經原判決駁回後,未據其提起上訴;被上訴 人對於原審判命給付部分,並未聲明不服,均不在本院審理 範圍)。
二、被上訴人之抗辯:
㈠乙○○以:伊不否認與丙○○交往10餘年,然伊並無給付丙○○生 活費及購屋費用,丙○○名下房屋係其與其胞姊一同購置。伊 與丙○○LINE訊息中有金錢往來之對話係因伊等一起投資養豬 事業,伊給丙○○分紅。又被上訴人彼此間已無聯絡,伊之工 作所得資金亦均由上訴人管理,伊與上訴人婚姻關係仍持續 並同居中,上訴人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伊與上訴人並無 協議若外遇須賠償500萬元,伊與丙○○之對話僅係抱怨於前 案中,上訴人委任之律師曾與伊談判要求索賠500萬元等語 置辯,並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丙○○則以:伊不否認與乙○○交往10餘年,但現在已經沒有往 來。伊與乙○○有合作養豬事業,並提供一台車以營運,但乙 ○○自111年10月起至今均未給伊分紅利潤。乙○○並未拿錢給 伊購屋,伊名下房屋之頭期款是伊姐姐劉小平轉帳至伊帳戶 ,伊再去繳納。又乙○○現仍與上訴人同居生活,上訴人請求 之慰撫金過高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上訴人主張伊與被上訴人乙○○於77年間結婚,並育有3名子 女;乙○○前於86、87年間與徐育娟發生外遇情事,復自93年 起與丙○○交往長達10餘年等語,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315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間L ine對話紀錄、行車紀錄器錄音光碟及譯文、被上訴人出遊 照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87年度偵字第14778號起 訴書等件為證(見店司調字卷第13-35頁、原審卷第61-63頁 、第127-145頁、第163-197頁、第241-253頁、本院卷第119 -155頁、第351-453頁、第539-546頁),並為被上訴人所不 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伊配偶關係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且 乙○○與徐育娟發生外遇後,與伊協議若再次外遇即須賠償伊 500萬元,伊始對其撤回刑事告訴,扣除原審判決確定部分 ,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伊精神慰撫金460萬元等語,被上
訴人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㈠上訴人得請求被 上訴人連帶賠償之精神慰撫金若干?㈡乙○○是否曾與上訴人 達成協議若再次外遇即須賠償上訴人500萬元?茲分述如下 。
五、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之精神慰撫金若干? ㈠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 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 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不法侵害他人之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 譽之適當處分;且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 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 、第3項規定甚明。又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 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 守誠實,係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 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交往,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卻故與之交往 ,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 交行為,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 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即屬侵害他方配偶之身分法益,該不 誠實之配偶及與之交往之人,均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共同 侵權行為人。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 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 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 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 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 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被上訴人不否認其等已交往10餘年,且觀諸其等之間LINE對 話紀錄,⒈丙○○:「有幾款不同價、大概包括床墊2萬多一點 等明天去選」,乙○○:「你不是說1萬多嗎」,丙○○:「那 是床,席夢思沒有加一起,因為不知道你喜歡軟硬度」;⒉ 乙○○:「這一陣子辛苦你了 為了我們的新家我沒能幫上忙 抱歉我和他的事不想遷扯到你我只能先順著他不要讓你惹麻 煩先過一段時間吧」,丙○○:「我並沒有責怪你、但我的預 感告訴我會失去你這是我們十多年最艱難的一次」,丙○○: 「在整理東西時看了我們之前的照片就會流眼淚流,我知道 今天不應該這樣、但此時的我沒有人體會的到」、「明天搬 家得到家人和朋友的祝福、但我沒有一點開心和喜悅,不過 你放心我會挺過去的」、「不管有多麼的艱難我對你是不離
不棄、永遠愛你」,乙○○:「為了保護你不要亂想過一陣子 就好了」;⒊乙○○:「這段時間你辛苦了」,丙○○:「老公 別這麼說,這也是我人生的一次磨練,證明我跟著你學了很 多東西,不要說很好至少比剛認識你的我有了很大的進步」 ,乙○○:「嗯」,丙○○:「期待屬於我們自己的房子終於實 現,是你給我的在台灣有個溫暖的家,謝謝你老公」;⒋丙○ ○:「愛你」、「希望你能體諒我的心」,乙○○「嗯」、丙○ ○:「我會改變心態」、「心你就要包容所有的一切」,乙○ ○:「是的」,丙○○:「我們三個人都不容易」、「…她就如 我十幾年前的我所以我深有體會」、「如果她能容忍我該有 多好」,乙○○:「差多了」。⒌乙○○:「自己小心一點收藏 不要讓別人看到」,丙○○:「好」,乙○○:「自己慢慢欣賞 吧如果看到興趣來再打電話給我在過去幫你打一炮」、「明 天要陪我門診嗎」,丙○○:「幾點」,乙○○:「一點」,劉 :「好」(見店司調字卷第21-29頁);⒍丙○○:「老公我是 不是自私我不喜歡你跟她做愛」,乙○○:「是很自私」,丙 ○○:「我知道我這樣不對,什麼事我都能克服,但這點我不 能接受」(見原審卷第61頁);⒎丙○○:「忘記問你我們的 房間要買有帶暖氣的嗎」,乙○○:「不是都冷暖氣嗎」等語 (見原審卷第67頁);乙○○並傳送兩人共同有在浴室未著衣 物合影之影片(見店司調字卷第29頁);再佐以乙○○車輛上 行車紀錄器錄音譯文:⒈丙○○:「甲○○她一定不可能接受我 和老公的,我知道,就像他昨天而的那句話就是恨」,…乙○ ○:「反正沒差,我就搬出去就好了,我現在就搬出去」,… 丙○○:「根本沒想到會去告」,乙○○:「妳想也知道嘛,唉 ,這遲早都會的,這就是、這就是要付出代價、要付出的代 價」,丙○○:「嗯」,乙○○:「可是也不錯了啦,16年多了 啦」,丙○○:「嗯」,乙○○:「16年多了,呵呵,不簡單吶 ,16年,有時候在想是我怎麼什麼原因會跟著妳16年,那一 天我在想」,丙○○:「是我跟著你」,乙○○:「我是哪一點 被妳迷住了」(見原審卷第166頁)。⒉乙○○:「對啦,就是 跟她講實的,有,就是我的照片咩,應該是那一些啦,不管 她啦,反正到時候再看啦,那妳在不是你就先放鬆啊,不然 怎麼辦,現在沒有就是心情就可以放輕鬆一點,對啊,蛤, 妳要打炮,妳要打炮哦,那妳去那邊等啊,我可以早走就早 一點走」。⒊乙○○:「…要不要打一炮?」,丙○○:「好啊」 ,乙○○:「那裡」,丙○○:「好啊」,乙○○:「可是幾點了 吶,等一下從,三點半了,啊,你不要啊」,丙○○:「要」 ,乙○○:「三點半了,啊」,丙○○:「一下就好」等語(見 原審卷第173-174頁)。⒋丙○○:「...我就說你買給我的阿.
.」、「你出房貸不等於是你買的一樣嗎?」、「我們家都知 道是你買的阿…本來就是你買,因為你說你出房貸」,乙○○ :「…我說你那裡也要花1千多萬」、「已經給妳、房子通通 幫妳付清之後給妳這個房子了,又有錢給妳過活就好啦…」 、「就我給妳的貸款嘛!」,「丙○○:...給房貸給我你很有 壓力…」、「乙○○:…什麼壓力才幾萬塊而已…妳沒辦法付了 ,一個月將近五萬塊沒辦法」(見原審卷第241-248頁、本院 卷第131、133、135、143頁),堪認被上訴人已親密交往10 餘年,並有買房同居之計畫,無論乙○○是否出資為丙○○購買 房屋、出資金額若干,均已破壞上訴人與乙○○之間婚姻關係 、家庭共同生活之互信基礎之程度,顯非身為配偶之上訴人 可得忍受所為,自屬共同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情節重大之侵權行為,上訴人於多年後發現遭背叛長 達10餘年,精神上所受之打擊及承受之痛苦自屬重大,其主 張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自有理由。 ㈢本院審酌上訴人與乙○○於77年1月30日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 女,兩造自陳之學經歷及收入(見原審卷第124、125頁), 及名下所得、財產狀況(見本院卷第203-217頁):上訴人 為高職畢業,目前為家管,並有幫忙乙○○處理生意往來,名 下有房子1間及汽車1輛,並有房貸、車貸;乙○○為國中畢業 ,目前從事肉品買賣中盤商,每月收入約1、20萬元、名下 有多筆不動產;丙○○為國中畢業,目前從事打掃清潔工作, 每月收入約2萬元、名下有房屋2間及土地等情;兼衡被上訴 人共同侵害上訴人配偶身分法益之情節及方式,上訴人因被 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患有憂鬱症、非器質性睡眠障礙,至精神 科門診就診多次,並接受規律心裡諮商,有醫療費用收據、 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可稽(見原審卷第69-75頁、本院卷 第69頁、第455-498頁)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 人連帶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120萬元為適當,扣除原審 判決40萬元確定部分,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80萬元 ;上訴人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六、乙○○是否曾與上訴人達成協議若再次外遇即須賠償上訴人50 0萬元?
㈠上訴人主張乙○○於86、87年與徐育娟發生外遇情事,嗣與伊 協議若再次外遇即須賠償伊500萬元,伊始對其撤回刑事告 訴等語,係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87年度偵字第1477 8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315號刑事判 決、乙○○所駕車輛行車紀錄器錄音光碟及譯文等件為據(見 本院卷第351-353頁、店司調字卷第17-19頁、原審卷第191- 193頁),惟其並未提出乙○○所簽之協議書為證。而由上開
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固可得知乙○○原與徐育娟共同因妨害 家庭案件遭起訴,最後僅徐育娟遭判刑等情,然無法證明乙 ○○係因與上訴人達成前開內容之協議,上訴人方撤回對乙○○ 之刑事告訴。
㈡再上訴人提出之行車紀錄器錄音譯文內容為:「廖:他先去 派出所報案,他是去派出所報案。劉:我跟你講,不是,廖 :跟你講你不懂嗎,沒抓姦在床不能直接上法院,但你抓姦 在床要事務所受,派出所會同警察去抓他,抓到之後再送。 劉:A你這個床上抓到。廖:對,她故意去抓的。劉:蛤? 他有這麼大膽哦。廖:她故意去抓的。劉:後來有怎麼樣? 廖:抓到做筆錄呀,兩個都去做。劉:然後告那女孩子你沒 告。廖:對呀,到宣判的時候,律師跟我談判,寫五百萬, 說我再犯,第二次再犯要給五百萬。劉:給誰?廖:甲○○。 你懂我意思嗎?不用給錢、就是,不離婚啦,但是沒有離婚 就是沒有賠償,就是說我如果再犯就是要賠500萬。劉:就 是沒離也是500萬。廖:嗯。劉:其他也是有500萬。廖:不 是,就是以後再犯,就像這樣子再犯,離婚要給500萬,懂 我意思嗎?劉:啊現金嗎?劉:含一個房子,就是說,廖: 沒有啊就是只有寫現金500萬。劉:你哪裡有500萬?廖:就 是,啊要壓我呀,沒聽懂意思哦,就是壓我不能再有第2次 ,就是談和解了嘛,聽懂意思沒有,後來就是在宣判那一天 啊,律師來跟我談判啊。劉:就是之前那個律師?就是叫我 去找那個,我就不去呀,我知道後果是什麼就好了,就不去 。劉:假如你沒去,他要去告你怎麼辦?廖:要告就去告, 他拿收據我就是要賠五百萬。劉:你要去哪裡找五百萬?廖 :你要看那個收據還在不在,他收據在以前房子那邊,我有 看過,沒有收好,我想他不會,依他的個性不會做這種事, 懂嗎,管他,禮拜三到禮拜四沒有就沒有了劉:如果這樣他 可以告我,我也可以告他。廖:對啦。劉:就說沒有。廖: 對啦,這次嘛,以後再慢慢來,所以你在急,這關先過再來 嘛,你懂意思嗎」等語(見原審卷第191-192頁),固可見 被上訴人曾討論乙○○之前妨害家庭案件,上訴人之律師曾於 宣判當日與乙○○談判,然乙○○並未明確承認確有與上訴人達 成和解,僅提到「收據」,而所謂「收據」是否即為上訴人 所稱之協議書?其內容為何、再犯賠償500萬元是否限於離 婚之情形,由上開對話尚無法確認。而上訴人稱當初見證之 律師已過世(見本院卷第238頁),上開刑事案件卷宗亦已 銷毀(見本院卷第531頁),自難以上開對話即認定乙○○確 曾與上訴人達成「若再次外遇即須賠償上訴人500萬元」之 協議。
㈢綜上所述,上訴人並未證明其與乙○○達成前開協議,其依民 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請求乙○○賠償,並無理由。七、綜上所述,除原審判決確定之40萬元,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再連帶給付80萬元,及乙○○自109 年9月26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乙○○之翌日,送達證書見店 司調字卷第41頁)、丙○○自109年10月9日(即起訴狀繕本送 達丙○○之翌日,送達證書見店司調卷第45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之 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予廢棄改判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至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其 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