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59號上 訴 人 林鴻邦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視同上訴人 王李換 訴訟代理人 王光弘 視同上訴人 楊文祥 黃永昌 黃永順 視同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游適銘 視同上訴人 李權鐘 張聖易 胡美薰(即李讚杰之承受訴訟人) 李勇樂(即李讚杰之承受訴訟人) 李威樂(即李讚杰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訴訟代理人 朱庭妘 視同上訴人 黃聰孟 黃赺 謝春美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子文 被 上訴人 呂學政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李宜真律師 郭光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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