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1年度,59號
TPHV,111,上,59,2023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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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林鴻邦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視同上訴王李換
訴訟代理人 王光弘
視同上訴楊文祥
黃永昌
永順

視同上訴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游適銘
視同上訴李權鐘
張聖易
胡美薰(即李讚杰之承受訴訟人)

李勇樂(即李讚杰之承受訴訟人)

李威樂(即李讚杰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訴訟代理人 朱庭
視同上訴黃聰孟
黃赺
謝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子文
被 上訴人 呂學政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李宜真律師
郭光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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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