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737號上 訴 人 鄭百成 鄭百宏 鄭簡惠美 鄭姚霖 鄭永銘 鄭育惠 陳簡美鈴 陳宗麟 陳怡靜 楊東燐 楊舒惠 楊佳文 車陳淑娟 林鄭阿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複 代 理人 廖乃慶律師視同上訴人 鄭百甫 姜光偉 姜光傑 被 上 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彰 複 代 理人 盧建宏律師被 上 訴人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3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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