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0年度,737號
TPHV,110,重上,737,2023041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鄭百成
鄭百宏
鄭簡惠美
鄭姚霖
鄭永銘
鄭育惠

陳簡美鈴
陳宗麟
陳怡靜
楊東燐
楊舒惠
楊佳文
車陳淑娟
林鄭阿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複 代 理人 廖乃慶律師
視同上訴鄭百甫

姜光偉
姜光傑
被 上 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彰
複 代 理人 盧建宏律師
被 上 訴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30日下午2時4
5分在本院第1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