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上字第62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歐勝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2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註5所載103年別期間欄「103.09.07~103.12.31」、天數或月數欄「248日」,應更正為期間欄「103.09.06~103.12.31」、天數或月數欄「116日」。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呂綺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