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25號
TPHM,112,附民,225,2023041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蔡佳璋
被 告 林賀程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上訴字第65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