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326號
TPHM,112,聲保,326,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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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立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立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立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45號判處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10年,嗣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991號判處有期 徒刑有期徒刑15年,其他上訴駁回,經提起上訴,最高法院 以99年度台上字第5219號判決上訴駁回,及經本院以99年度 聲字第38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10月,並與另案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4 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於 民國98年2月5日入監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20年7月1日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9年5月1日。茲經法務部於1 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9 0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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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