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汪季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季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季榮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2年4月17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8 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