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307號
TPHM,112,聲保,307,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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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詩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詩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詩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 國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函文暨所附該署臺北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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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