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41號
TPHM,112,聲保,241,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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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孝華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孝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孝華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 992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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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