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37號
TPHM,112,聲保,237,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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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珺杰(原名許浩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珺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珺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13年,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27號上訴駁回,經最高法 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部分撤銷發回後,嗣經被告撤回 上訴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28日入監執行後,現於法務部○○ ○○○○○。茲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2 9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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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