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20號
TPHM,112,聲保,220,202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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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審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審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審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6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4日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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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