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霆蔚(原名陳弘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
年執聲付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霆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霆蔚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 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8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現在監獄執 行中。於民國111年3月1日入監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2 年12月3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12月19日。 茲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019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