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958號
TPHM,112,聲,958,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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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正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53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數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 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法院。茲因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 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其聲請正當。
 ㈡本院審酌函詢受刑人,詢問其對本件之意見,其表示無意見 乙節,有陳述意見狀在卷足憑(本院卷第75頁),爰依前揭 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 ,及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強制性交罪、附表編號2為以藥 劑及對被害人為錄影強制性交罪,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 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強制性交 強制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5/07/15 105/07/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9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9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4號 111年度重侵上更一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0/09/09 111/11/23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2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3/09 112/02/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7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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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