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663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鍾承學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10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鍾承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鍾承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 罪,業經本院及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如附 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 犯,並均已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 在卷可稽。原審法院乃依檢察官之聲請,以附表所示之罪再 定應執行時,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暨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 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 因而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等語。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未考量抗告人所犯8罪之犯罪手法及 犯意均相同,犯罪時間亦相近甚或相同,僅因被害人不同, 即逕定應執行刑4年3月,有違比例原則,請重新審核各罪之 合併聲請,從輕裁定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 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 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 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 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 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 加重原則,刑法第51條第5款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 ,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同條第7款 以各刑中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資 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 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 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
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 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抗字第314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於併合處罰而酌定執行 刑時,應審酌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 、動機,其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似者, 於併合處罰時,因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允酌定較低之 應執行刑。
四、經查:
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最後 事實審法院為原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從而原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就附 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從形式上觀察, 固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限制。
㈡惟抗告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 10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4日間,所為詐欺取財之犯行,均係 依同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持提款卡提領款項,再將所提領 款項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均屬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中編號1至3、6(其中110年10月4日部分)至8所示各罪, 更係同次提領數被害人受詐騙之款項,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近 甚或相同,犯罪類型及手法亦相同,具有相當高度重複性, 透過各罪所反映之人格面向並無明顯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 度顯然較高,揆諸前揭說明,於併合處罰時,自不宜酌定較 高之應執行刑,俾符合以比例及罪責相當原則為內涵之法律 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原裁定疏未審酌 及此,復未考量抗告人所犯此類犯罪之行為態樣及其復歸社 會之可能性,更未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 第489號裁定意旨於裁定前予抗告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 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逕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4年3月,稍嫌過重,難謂符合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 則之恤刑本旨,所為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自非妥適。抗告 人提起抗告表達其對定應執行刑之意見並指摘原裁定不當, 為有理由。
㈢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自應予撤銷,為免發回原審法院更行 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耗費,爰自為裁定。檢察官聲請就附 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並斟 酌抗告人犯罪行為之時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彼此間之關聯 性、犯罪後態度所呈現之人格特性、對抗告人矯正之必要性 等,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恤刑及刑罰 經濟等刑事政策,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不利益
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 二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鍾承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民國) 110年10月4日 110年10月4日 110年10月4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2593號 111年度偵字第17700號 111年度偵字第197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678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65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0日 111年11月23日 111年12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678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4日 111年12月29日 112年1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3346號(被害人:藍晚禎)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256號(被害人:謝仁凱)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914號(被害人:張紋萍)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民國) 110年9月30日 110年9月30日 110年10月1日 110年10月1日 110年10月4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18461、18462、18463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3373號 111年度偵字第18461、18462、18463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3373號 111年度偵字第18461、18462、18463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33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99、822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99、822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99、82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3日 111年11月23日 111年1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99、822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99、822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99、82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159號(被害人:趙宸和)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159號(被害人:陳育任)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159號(被害人:蔡易松) 編號4至8所示罪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民國) 110年10月4日 110年10月4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18461、18462、18463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3373號 111年度偵字第18461、18462、18463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33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99、822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99、82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3日 111年1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99、822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99、82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159號(被害人:李韋漢)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159號(被害人:莊昌明) 編號4至8所示罪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