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2年度,215號
TPHM,112,上易,215,2023042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學暘




          
洪佩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易字第327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續字第17號、110年度偵字第41
2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鄭學暘與女友洪佩妤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鄭學暘先於民國108年7月6日凌晨1時許前之不詳時間,以不 詳方式盜用林駿紘之「星城Online」遊戲(以下所稱遊戲均 指「星城Online」遊戲)角色「咕咕G富爺9」(所涉妨害電 腦使用罪嫌部分,未據告訴),接續於108年7月6日凌晨1時 6分許、108年7月7日上午9時17分許、108年7月8日上午6時1 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000-0000000 00000」與李志宏聯繫,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1萬8,00 0元、3萬5,000元、1萬9,000元販賣「咕咕G富爺9」所持有 之遊戲幣252萬、490萬、266萬予李志宏使用之「米米家族 」云云,使李志宏誤信鄭學暘係得合法使用「咕咕G富爺9」 並交易該等遊戲幣者而同意上開交易,嗣鄭學暘轉移「咕咕 G富爺9」所持有之上開遊戲幣予「米米家族」,李志宏即於 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時間以其友人謝宜廷所有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 款項至洪佩妤提供其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下稱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嗣李志宏於108年7月 9日上午8時許,發現「米米家族」遭遊戲公司凍結,嗣該帳 號雖經解凍,然上開交易之遊戲幣全數遭遊戲公司沒收扣除



,始知上情。
鄭學暘先於108年8月9日下午3時39分許前之不詳時間,以不 詳方式盜用康哲叡之遊戲角色「江湖無悔o」(所涉妨害電 腦使用罪嫌部分,未據告訴),於108年8月9日下午3時39分 許,透過LINE暱稱「Wu Humph(江湖無悔o)」與廖啓宏聯 繫,佯稱:欲以2萬5,000元販賣「江湖無悔o」所持有之遊 戲幣360萬予廖啓宏所使用之「開運找寶贏」云云,使廖啓 宏誤信鄭學暘係得合法使用「江湖無悔o」並交易該等遊戲 幣者而同意上開交易,嗣鄭學暘轉移「江湖無悔o」所持有 之上開遊戲幣予「開運找寶贏」,廖啓宏即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時間以網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如附 表一編號4所示款項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嗣廖啓宏於108 年8月9日下午6時22分許,發現「開運找寶贏」遭遊戲公司 凍結,嗣該帳戶雖經解凍,然上開交易之遊戲幣全數遭遊戲 公司沒收扣回,始知上情(上開「咕咕G富爺9」、「江湖無 悔o」、「米米家族」、「開運找寶贏」均為遊戲帳號之角 色暱稱)。
二、案經李志宏廖啓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 偵辦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亦有明定。查本件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鄭學暘、洪 佩妤(下稱被告鄭學暘、被告洪佩妤)就本判決下列所引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均 未聲明異議(至於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就各該證據資料之 意見,乃是針對證明力之問題,核與證據能力無涉),本院 審酌該些供述證據作成時,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 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屬適當,自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 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鄭學暘洪佩妤固坦承本案華南銀行帳戶為被告洪



佩妤所使用,且該帳戶因交易遊戲幣而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 示時間存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款項,惟皆矢口否認有何 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鄭學暘辯稱:我是用遊戲帳號「本 尊四面佛」與「米米家族」、「開運找寶贏」交易遊戲幣, 我不知道「咕咕G富爺9」、「江湖無悔o」,108年7月7日、 108年7月8日我是先和「首璽金庫」交易遊戲幣,但是因為 「首璽金庫」沒辦法馬上匯款,我才又跟「首璽金庫」買回 200多萬遊戲幣;本案遊戲幣是被告洪佩妤玩遊戲的遊戲幣 ,我幫被告洪佩妤賣遊戲幣,才將款項匯到本案華南銀行帳 戶內云云。被告洪佩妤則辯稱:我有在玩遊戲,有請被告鄭 學暘幫我交易遊戲幣,款項匯到我使用之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在108年7月到8月間,我在玩的遊戲角色為「本尊四面佛 」、「BOBO女神」、「波女神」,我是用遊戲帳號「本尊四 面佛」與「米米家族」、「開運找寶贏」交易遊戲幣,並沒 有使用「咕咕G富爺9」、「江湖無悔o」云云。經查: ㈠本案華南銀行帳戶為被告洪佩妤所使用,且該帳戶因交易遊 戲幣而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時間存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 示款項等情,業據被告鄭學暘洪佩妤於偵訊、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緝續卷一第290頁反面;原審卷第80 至81、127至128頁);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款項係李志 宏以其友人謝宜廷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匯入,附表一編號4所示款項係廖啓宏以網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等情,為被告鄭學暘、洪 佩妤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志宏廖啓宏於警詢、 偵訊時所述相符(見偵字第36043號卷第4、7至8頁;偵緝續 卷一第37至40頁),並有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LINE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查(見偵字第36043號卷第37至38 、55至57頁)。另「咕咕G富爺9」於108年7月6日至8日間、 「江湖無悔o」於108年8月9日遭他人盜用一節,亦為被告鄭 學暘、洪佩妤所不爭執,且經證人林芝菁林駿紘康哲叡楊雅棻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偵續緝卷第66頁反面至67頁 、75至76、167頁),復有網銀國際會員申請資料在卷可查 (見偵字第36043號卷第68頁;偵緝續卷一第35頁),是前 揭事實,均堪認定。  
㈡證人李志宏於警詢、偵訊時證稱:伊是遊戲幣商,伊使用之 遊戲帳號「米米家族」在108年7月間向「咕咕G富爺9」購買 遊戲幣,伊以共計7萬2,000元向「咕咕G富爺9」購買1,008 萬遊戲幣,是透過LINE與「咕咕G富爺9」聯絡遊戲幣交易事 宜,「米米家族」拿到遊戲幣後,在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時 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款項給「咕咕G富爺9」之本案



華南銀行帳戶,但後來「米米家族」被遊戲公司凍結,因為 遊戲公司表示伊從「咕咕G富爺9」拿到的遊戲幣是非法的, 後來帳號雖然有解凍,但伊被公司沒收的1,008萬遊戲幣沒 有歸還等語(見偵字第36043號卷第7至8頁;偵緝續卷第37 頁反面至第40頁)。另證人廖啓宏於警詢、偵訊時證稱:伊 是遊戲幣商,遇到「江湖無悔o」要將360萬遊戲幣賣給伊2 萬5,000元,伊就以「開運找寶贏」與「江湖無悔o」交易遊 戲幣,「江湖無悔o」在遊戲內與伊聯絡,請伊提供LINE帳 號,「江湖無悔o」就用LINE和伊聯繫交易遊戲幣事宜,「 江湖無悔o」完成遊戲幣交易後,伊在108年8月9日下午3時4 9分用網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萬5,000元 轉帳到「江湖無悔o」指定之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後來「開 運找寶贏」被遊戲公司凍結,原因是「江湖無悔o」遭盜用 ,帳戶內遊戲幣被轉到「開運找寶贏」帳戶內,伊提出全部 身分證明,「開運找寶贏」帳號才被解凍,但是360萬遊戲 幣被官方沒收,拿不回來等語(見偵字第36043號卷第4頁; 偵緝續卷一第39-40頁)。是依證人李志宏廖啓宏之證述 ,李志宏使用之「米米家族」有在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時間 前與「咕咕G富爺9」交易1,008萬遊戲幣,因此於附表一編 號1至3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款項至「咕咕 G富爺9」之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廖啓宏使用之「開運找寶贏 」有在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間前與「江湖無悔o」交易360萬 遊戲幣,因此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款項至「江湖無悔o」之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且觀諸 李志宏廖啓宏前揭證述交易遊戲幣經過,堪認其2人遭他 人以交易遊戲幣為由詐欺之過程、方式及結果均相同,即均 係在交易上開遊戲幣且依約轉帳款項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後 遭遊戲公司凍結其等用以交易遊戲幣之帳號,嗣該等帳號雖 經遊戲公司解除凍結,然交易之遊戲幣全數遭遊戲公司沒收 扣回。
 ㈢再者,LINE暱稱「$000-000000000000」在108年7月6日凌晨1 時6分許與李志宏交易價值1萬8,000元之遊戲幣,「咕咕G富 爺9」在同日凌晨1時8分、9分許將210萬遊戲幣、42萬遊戲 幣於遊戲中交易予「米米家族」(如附表二編號1㈡、㈢所示 ),李志宏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1所示 款項予「$000-000000000000」指定之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 ;LINE暱稱「$000-000000000000」在108年7月7日上午9時1 7分許與李志宏交易價值3萬5,000元之遊戲幣,「咕咕G富爺 9」在同日上午9時18分許將490萬遊戲幣在遊戲中交易予「 米米家族」(如附表二編號2㈡所示),李志宏於附表一編號



2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款項予「$000-0000000 00000」指定之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LINE暱稱「$000-0000 00000000」在108年7月8日上午6時1分許與李志宏交易價值1 萬9,000元遊戲幣,「咕咕G富爺9」在同日上午6時3分許將2 66萬遊戲幣於遊戲中交易予「米米家族」(如附表二編號3㈡ 所示),李志宏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一編 號3所示款項予「$000-000000000000」指定之本案華南銀行 帳戶;另外,LINE暱稱「Wu Humph(江湖無悔o)」在108年8 月9日下午3時43分與廖啓宏交易價值2萬5,000元之遊戲幣, 「江湖無悔o」在同日下午3時45分許將360萬遊戲幣交易予 「開運找寶贏」(如附表二編號4㈡所示),廖啓宏於附表一 編號4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款項至「Wu Humph (江湖無悔o)」指定之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嗣「米米家族」 、「開運找寶贏」遭遊戲公司以獲取不法遊戲幣為由暫時停 權並全數扣回上開交易之遊戲幣等情,有卷附上開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遊戲交易頁面擷圖、網 銀國際交易歷程資料、網銀公司109年7月7日網字第1090702 8號函、109年10月27日網字第10911006號函、110年4月9日 網字第11004038號函暨其等函文所附會員申請資料、IP歷程 可查(見偵字第36043號卷第32至39、55至65頁;偵緝續卷 一第33至35、99至108、207至208頁),核與李志宏、廖啓 宏前揭證述相互吻合,益徵李志宏廖啓宏確有於前揭時間 ,分別與LINE暱稱「$000-000000000000」、「Wu Humph(江 湖無悔o)」以前揭條件交易遊戲幣,「咕咕G富爺9」、「 江湖無悔o」因此轉移遊戲幣予李志宏廖啓宏使用之「米 米家族」、「開運找寶贏」,李志宏廖啓宏並因此於附表 一編號1至4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款項至LI NE暱稱「$000-000000000000」、「Wu Humph(江湖無悔o) 」指定之本案華南銀行帳戶無誤。
 ㈣參以李志宏廖啓宏分別係在108年7月、8月為他人以前揭方 式施以詐術,兩者時間密接,又其2人遭他人以遊戲幣為由 詐欺之方式、過程及結果相同,且該他人指定存入贓款之帳 戶均係本案華南銀行帳戶,足認對李志宏廖啓宏施以詐術 者即LINE暱稱「$000-000000000000」(即盜用「咕咕G富爺 9」者)、「Wu Humph(江湖無悔o)」(即盜用「江湖無悔 o」者),實屬相同之行為人。又證人楊天佑於偵訊時業已 證述:我使用之遊戲帳號為「首璽金庫」,使用之通訊軟體 LINE暱稱為「(愛心圖)幸運舖...292346(愛心圖)」( 下稱「幸運舖」),卷存與LINE暱稱「幸運舖」之對話紀錄 (下稱與「幸運舖」之對話紀錄),乃係對方欲販售遊戲幣



予我,對方並在遊戲中以「咕咕G富爺9」密訊「首璽金庫」 ,表示係以「咕咕G富爺9」與「首璽金庫」轉移遊戲幣,我 在遊戲中將「咕咕G富爺9」帳號資料拍照後,再把「咕咕G 富爺9」之帳號資料照片透過LINE傳給對方並存入該對話之 記事本內,表示係由「咕咕G富爺9」轉移遊戲幣,嗣「咕咕 G富爺9」將遊戲幣轉移予「首璽金庫」,我即依約匯款至對 方指定帳戶(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完成交易等語明確(見 偵緝續卷一第64頁反面至68頁),並有前述與「幸運舖」之 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存卷可考(見偵緝卷第10至20頁;偵緝 續卷一第181至184頁);而被告鄭學暘自承:上開與「幸運 舖」之對話紀錄,乃其與「幸運舖」間之對話內容一語甚明 (見偵緝續卷一第280頁反面),被告洪佩妤亦自陳:我有 看過上開與「幸運舖」之對話紀錄,當時正在被告鄭學暘旁 邊,有看到被告鄭學暘傳這些內容等語(見原審卷第81頁) ,足徵被告鄭學暘於108年7月初確有盜用「咕咕G富爺9」, 並以「咕咕G富爺9」與他人交易遊戲幣無訛。再佐以被告鄭 學暘、洪佩妤自承:本案華南銀行帳戶為被告洪佩妤所申辦 、使用,係被告洪佩妤提供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予被告鄭學暘 存入交易遊戲幣所得款項,且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轉入本 案華南銀行帳戶之款項均係交易遊戲幣所得,係由被告鄭學 暘協助被告洪佩妤向他人交易遊戲幣等語(見偵緝卷第2頁 ;偵緝續卷一第290頁反面);綜上各節,本案係由被告洪 佩妤提供本案華南銀行帳戶,由被告鄭學暘透過LINE暱稱「 $000-000000000000」、「Wu Humph(江湖無悔o)」與李志 宏、廖啓宏佯稱交易遊戲幣事宜,並盜用「咕咕G富爺9」、 「江湖無悔o」轉移遊戲幣予李志宏使用之「米米家族」、 廖啓宏使用之「開運找寶贏」,使李志宏廖啓宏陷於錯誤 而與之交易遊戲幣,並將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匯入本案華南銀 行帳戶等事實,洵堪認定。又被告鄭學暘洪佩妤以上揭詐 術與李志宏廖啓宏交易遊戲幣,使李志宏廖啓宏因而交 付金錢,然被告鄭學陽洪佩妤所交付之遊戲幣非其等本人 所有,無法擔保得以順利交付或李志宏廖啓宏得以保有因 支付價金而取得之遊戲幣,是被告鄭學暘洪佩妤於交易之 初即無意交付所稱出售之遊戲幣,其2人確有詐欺之犯意至 為明灼。
㈤被告鄭學暘洪佩妤於本院審理時固辯稱:其2人係使用「本 尊四面佛」與「首璽金庫」、「米米家族」、「開運找寶贏 」交易遊戲幣,並提出與「幸運舖」之對話紀錄、遊戲交易 電磁紀錄表、遊戲交易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43、47、 49、57、59至63、131、135、137、141、153至157頁)。然



:遊戲幣之移轉必須移轉雙方均處於上線狀態,而「本尊四 面佛」於108年7月6日至7月8日、108年8月9日15時許之移轉 遊戲幣時間內並未登入遊戲等情,有網銀公司109年8月13日 網字第10908060號函、110年4月9日網字第11004042號函暨 所附會員申請資料、IP歷程等資料附卷足憑(見偵緝續卷一 第53至55、106、204至205頁),則被告鄭學暘洪佩妤自 無以「本尊四面佛」於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時間與李志宏使 用之「米米家族」、廖啓宏使用之「開運找寶贏」交易遊戲 幣之可能。再者,經本院勾稽上述與「幸運舖」對話紀錄( 即被告洪佩妤於109年2月24日偵查中提出者,見偵緝卷第10 至12、14、16至20頁),及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之與 「幸運舖」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59至63、153至157頁), 絕大多數之對話內容皆屬相同,但被告洪佩妤於偵查中提出 之對話紀錄中,證人楊天佑以「幸運舖」傳送之「咕咕G富 爺9」之帳號資料照片(見偵緝卷第12頁),業於被告2人在 本院審理時提出之對話內容中刪除且變更為「感謝信任」一 語(見本院卷第59、153頁),參以證人楊天佑於偵查中業 已結證:上開被告洪佩妤於偵查中提出之與「幸運舖」對話 紀錄,確為其之對話紀錄一語在卷(見偵緝續卷一第65頁) ,並與證人楊天佑於偵查中提出之交易對話紀錄中確有「咕 咕G富爺9之帳號資料照片」(見偵緝續卷一第181頁正反面 、第183頁反面),相互吻合,應認被告洪佩妤於偵查中提 出之與「幸運舖」對話紀錄內容較為真實,堪認被告2人於 本院審理時提出之與「幸運舖」對話紀錄內容已有修改、不 實之處,益徵被告2人應有透過電腦軟體修改、變更、編輯 相關對話紀錄、交易紀錄之能力。又被告2人提出之與「開 運找寶贏」、「首璽金庫」之交易電磁紀錄表,業經網銀公 司以110年4月9日網字第11004042號函覆「該格式任何人使 用文書軟體均得輕易編輯製成,無法僅憑外觀判定真偽」在 案(見偵緝續卷一第204頁);另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提出 之以「本尊四面佛」與「米米家族」、「開運找寶贏」(交 流請找寶贏)於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時間之遊戲交易對話紀 錄(見本院卷第43、47、49、57、131、135、137、141頁) ,核與前揭網銀公司函覆:「本尊四面佛」於108年7月6日 至7月8日、108年8月9日15時許之移轉遊戲幣時間內並未登 入遊戲一節(見偵緝續卷一第53至55、106、204至205頁) ,相互齟齬、矛盾。從而,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上 開對話紀錄、遊戲交易電磁紀錄表、遊戲交易對話紀錄,皆 難以遽信。準此,被告2人前揭辯解,自難為有利於被告2人 之認定。




㈥至於被告鄭學暘雖辯稱:登入之IP位置不同,所以本案非我 所為云云(見本院卷第288頁)。惟由卷存被告2人使用之「 本尊四面佛」登入IP位置並非固定一節以觀(見偵緝續卷一 第55、106、205、221頁),自無從藉由勾稽「本尊四面佛 」、「咕咕G富爺9」、「江湖無悔o」登入之IP位置是否相 同,而逕為有利被告2人之認定。
㈦另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鄭學暘洪佩妤知悉其等於附表二編號1 至4所示時間,以「咕咕G富爺9」、「江湖無悔o」所取得之 遊戲幣為詐騙其他玩家而盜用取得之不法遊戲幣等語。而依 據網銀公司109年10月27日網字第10911006號函、110年4月9 日網字第11004035號、第111004038號函暨所附會員申請資 料、IP歷程,「永恆金流」、「咕咕G富爺9」、「米米家族 」、「別太硬好嗎」、「星聚焦」、「江湖無悔o」、「開 運找寶贏」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遊戲幣交易流向,且 網銀公司曾接獲玩家反應有人冒充遊戲公司人員騙取遊戲帳 號資訊並移轉遊戲幣,依玩家檢舉內容發現遊戲幣轉移之途 徑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3、4㈡㈢所示等情(見偵緝續卷一第99 至108、207至208、220至221頁),固可認定如附表二所示 「咕咕G富爺9」、「江湖無悔o」所取得之遊戲幣為盜用、 詐騙取得之遊戲幣,然並無證據可認被告鄭學暘洪佩妤知 悉該等遊戲幣係盜用、詐騙取得之遊戲幣,本院自難認定此 部分犯罪事實,然此無礙被告鄭學暘洪佩妤為本案詐欺取 財犯行之認定,附此敘明。 
㈧綜上所述,被告鄭學暘洪佩妤所辯均無可採。被告鄭學暘洪佩妤上開犯行可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二、論罪:
㈠核被告鄭學暘洪佩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
 ㈡被告鄭學暘洪佩妤就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鄭學暘洪佩妤於108年7月6日下午1時6分、108年7月7 日上午9時17分、108年7月8日上午6時1分向李志宏施以詐術 ,使李志宏陷於錯誤而於108年7月6日凌晨1時10分許、108 年7月7日上午9時23分許、108年7月8日上午6時5分許匯款至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被告鄭學暘洪佩妤李志宏所為之詐 欺取財犯行,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 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㈣被告鄭學暘洪佩妤就所犯事實欄一㈠、㈡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時間互殊,侵害不同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鄭學暘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663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5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 犯。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 之前案之罪質種類與本案犯罪情節均為詐欺犯行,且衡酌其 前案之罪名輕重、徒刑執行完畢之態樣、時期,皆足認被告 先前刑之執行不足以發揮警告作用,堪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 力薄弱,佐以其所犯本案之2罪加重最低本刑,亦無致個案 過苛或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皆 加重其刑。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2人所犯詐欺取財罪共2罪,事證明確 ,並審酌被告鄭學暘洪佩妤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以前揭方 式對李志宏廖啓宏施以詐術,使李志宏廖啓宏陷於錯誤 ,而交付款項、受有損失,所為實屬可議,兼衡其等之素行 、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手段、分工之角色,及迄未與 李志宏廖啓宏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失等犯後態度,以及 其等於原審審理時所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就被告鄭學暘所犯2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5月、4月 ,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就被告洪佩妤所犯2罪分別 量處有期徒刑4月、3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 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1000元折算1日。另說明: 李志宏廖啓宏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款項,為被告 鄭學暘洪佩妤違犯本案之犯罪所得,又該等犯罪所得係匯 入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且未扣案,而本案華南銀行帳戶為 被告洪佩妤所申辦、使用,且該帳戶存摺、提款卡為被告洪 佩妤持有,故被告洪佩妤對上開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 ,自應於被告洪佩妤所犯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及追徵等旨。經 核原判決就此部分認事用法,洵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沒 收亦無不當,應予維持(至於原判決程序部分雖記載就被告 洪佩妤事實欄一㈡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09年度偵緝字第7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再行追訴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等語,見原判決第3頁;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109年度偵緝字第718號不起 訴處分,業經廖啓宏聲請再議後發回續查,而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緝續字第17號提起公訴(即本 案)一節,有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09年度上聲議字第434



1號命令存卷可查,是以同署109年度偵緝字第718號不起訴 處分,並未確定,自無庸審酌本案再行追訴是否符合刑事訴 訟法第260條第1款之要件。原判決誤認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 260條第1款規定之適用,顯有誤會,惟此部分無礙於判決本 旨,自不構成撤銷改判之事由)。 
 ㈡被告2人雖上訴否認犯罪,然本件業依卷內各項證據資料,就 被告2人所辯之詞,詳為論述、一一指駁,被告2人仍執前開 陳詞否認犯罪,並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認可採,被告2人就 前開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柏文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轉帳時間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108年7月6日凌晨1時10分許 1萬8,000元 犯罪事實㈠ 2 108年7月7日上午9時23分許 3萬5,000元 犯罪事實㈠ 3 108年7月8日上午6時5分 1萬9,000元 犯罪事實㈠ 4 108年8月9日下午3時49分許 2萬5,000元 犯罪事實㈡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遊戲幣額 交易流向 1 ㈠108年7月6日1時5分56秒許 265萬 「永恆金流」→「咕咕G富爺9」 ㈡108年7月6日1時8分2秒許 210萬 「咕咕G富爺9」→「米米家族」 ㈢108年7月6日1時9分0秒許 42萬 2 ㈠108年7月7日9時16分39秒許 524萬 「永恆金流」→「咕咕G富爺9」 ㈡108年7月7日9時18分54秒許 490萬 「咕咕G富爺9」→「米米家族」 3 ㈠108年7月8日6時1分45秒許 278萬 「永恆金流」→「咕咕G富爺9」 ㈡108年7月8日6時3分29秒許 266萬 「咕咕G富爺9」→「米米家族」 4 ㈠108年8月9日15時39分1秒許 410萬 「別太硬好嘛」→「星聚焦」 ㈡108年8月9日15時39分24秒許 398萬 「星聚焦」→「江湖無悔o」 ㈢108年8月9日15時45分5秒許 360萬 「江湖無悔o」→「開運請找寶贏」

1/1頁


參考資料